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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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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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冒票据的诈骗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 公安部


中国银行、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冒票据的诈骗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公安部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年来,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各种伪造、涂改、挂失的外汇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日益猖獗。仅中国银行发现的美国财政部假票,尼日利亚、香港、印尼等地的伪冒票据总计金额达数千万美元,使国家的资金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严厉打击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伪冒票据的诈骗活动,
中国银行、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类案件的防范和侦破工作。以维护国家银行的声誉,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行在办理柜台业务时,如果确认客户出示的票据系伪造、涂改、挂失或非合法有效票据,应加盖伪票图章并扣留原票,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公安机关在接到中国银行报案后,应迅速对持票人进行审查,追索票据来源,视情立案侦破。
三、中国银行负责向公安机关提供伪冒票据证明及有关业务咨询等情况。
四、各地中国银行与公安机关应经常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利于打击不法分子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请转发至各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和县、市公安局。



1991年3月2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沿街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店外促销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沿街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店外促销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25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区沿街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店外促销活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城市区沿街

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店外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生活、净化城市空间,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居民为节庆、重大活动、公共宣传、庆典及商业宣传,临时在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标语、宣传品,或利用条幅、布幔、彩虹门、气球、气模、气柱等软质载体为媒介进行宣传活动或利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店外促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类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利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店外促销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悬挂标语、宣传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用地开展店外促销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影响群众生活,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第五条 悬挂标语、宣传品和开展店外促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做好活动的秩序管理、安全管理、噪声管理及场地的清扫保洁等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需要悬挂标语、宣传品或者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展一周前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含活动计划);

(二)场地布置示意图;

(三)场地使用协议。

第七条 在城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需要悬挂标语、宣传品或者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开展一周前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携带下列资料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含活动计划);

(二)场地布置示意图;

(三)场地使用协议。

第八条 临时占用市政道路设施从事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应当按照《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九条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悬挂标语、宣传品的日常维护,对设置期间出现掉字、卷曲、脱落、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 节庆和重大活动悬挂庆祝标语的,设置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主动撤除。

因公共宣传、庆典等临时性活动悬挂条幅、气模、气柱等宣传、庆典用品的,设置单位和居民应当在当日予以撤除,并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各类垃圾。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标语、宣传品及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批准期限届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撤除悬挂标语、宣传品,拆除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搭建的临时设施,并清理由此产生的各类垃圾。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悬挂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