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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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0]699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2000年1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全文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认真整顿道路客货运输营运秩序,进一步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努力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改善道路运输行业形象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并确保道路客货运输在新的世纪持续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工作任务,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并实现预期的基本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按照《通知》“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的精神,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时间截止到2001年2月底。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此期间,部将召开“全国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在第一阶段,各省还应结合春运工作,提前进行一些专项整治活动。

  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从2001年3月至2001年月底。主要任务是:按照省政府批转的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和《通知》要求,结合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清理整顿工作要讲究质量,各省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检查落实工作,部将在8-9月份安排一次省际间的互查。

  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阶段,时间从2001年10月至2001年12月底。主要任务是:各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10月底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进行自查,并要针对自查、互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11月中旬前各省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部。在此期间,部将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12月底,部将对全国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务院。

  (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和本文件的要求,主动向省政府全面汇报本省道路运输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实际,尽快起草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转后立即组织实施。要报请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交通、建设、财政、计委、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整顿工作归口交通部负责的精神,各省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财政、计委、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以争取他们的配合与支持。

  (三)要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及运输企业、经营业户认真学习《通知》和各省印发的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全面领会文件精神,使交通系统的全体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了解清理整顿的目标、措施、步骤和目的,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及时予以广泛宣传,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清理整顿工作中来,督促和协助交通部门共同完成清理整顿的工作任务。

  (四)为使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取得实效,部决定在今年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以“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健全机制、确保有序”为主题,以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为主线,在2001年继续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重要战略意义,要将道路运输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影响经济有序运行和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为清理整顿和管理年活动的工作重点,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同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力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解决部分“老大难”问题,以促进道路运输业在新世纪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重点工作和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全面清理向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减轻经营者的负担,而且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竞争力。这项工作涉及到多方利益,政策性强,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计委等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清查出来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收费过高的项目要降低收费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二)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清理整顿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凡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黑车”,要按部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对超范围、超类别经营,以及欺行霸市、搞不正当竞争等违章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客运市场重点是要严厉打击“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并要将城市公共汽车通过公路延伸到乡镇的客运线路和汽车旅游客运一并纳入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原有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客运市场的稳定;货运市场重点是要尽快对货运代理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三)清理整顿城市以外的出租汽车的客运秩序。根据《通知》有关精神,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因此,城市以外即县城、乡镇和城市间的出租汽车客运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必须纳入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中统一安排。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巩固城市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善始善终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总结收尾工作。同时要按照《通知》精神,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转向城市以外的即县城、乡镇和城市间营业员运的出租汽车,确保不留死角。

  (四)加大道路客货运输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会同物价等部门开展一次运价治理专项工作,对目前道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乱涨价或乱压价等问题认真进行整顿,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要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的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深入的分析,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运价调整方案,使价格与价值基本相符,更好地发挥运价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五)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备的法规体系是促进道路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部将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抓紧制订和修订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切实做好《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协调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一些地方性道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同时要在道路运政管理队伍中广泛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切实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严谨、纪律严明、风貌整肃、业务娴熟、依法行政的道路运政管理队伍。

  (六)停止经营权有偿出让,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尚未实行客运线路的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今后一律禁止实行;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一方面要立即禁止新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行为,另一方面对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用的,期满后也必须立即禁止,并要采取措施对企业或经营者擅自出让经营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收回经营权。此外,各地还应立即停止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制的试点,以实际行动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七)深化道路运输企业改革,加快站场设施建设步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国有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要积极引导国有道路运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要求,组建道路运输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要本着“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原则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同时要加大投入,切实加快站场设施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客货运输站场站体系和运输信息网络。此外要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技术先进、高效率、低能耗的运输车辆,依靠科技进步,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竞争力。

  (八)加强运输安全管理,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道路客货运输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要以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切入点,切实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职业培训和从业资质管理,并要对站务员、乘务员、押运员等岗位的从业人员同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技能没达到相应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上岗;对严重超载和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立即终止其运行,以确保运输安全。总之,要力争用较短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明显的改进和提高。此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和整顿车站周围及国道主干线的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加强领导。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本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切实加强对各地(市)、县(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及时总结各地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通过定期印发简报或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验交流,以便各地参考和借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计委和公安等部门,也可以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组成专门的检查小组,采取公开检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经常深入到省内各地(市)、县(市),对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切实把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实处,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加强清理整顿工作信息交流。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本省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出现的问题报部,部将利用《交通政务信息》或印发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各地通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动态和信息。此项工作由部公路司负责,公路司运政管理处负责具体联系工作,联系电话:010-65292721、65292767(传真)。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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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0]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

             交通部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公安部

             (二〇〇〇年十月八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客货运输发展十分迅速,1999年完成的客、货运量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1.3%和77.2%,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对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收费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对客货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随意有偿出让,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堪重负;二是营运车辆增长过快,车辆实载率严重下降,造成运力、能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正当竞争,同时非法营运屡禁不止,运输秩序较乱,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一些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粗暴待客和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运输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四是车辆超载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较多,一些路段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客货运输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对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进行治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年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报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二)打击非法营运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防止车辆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车辆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整顿期间,对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审验。

  (三)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运输经营行为治理的重点是对那些无证无牌经营和宰客、甩客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尽快解决直接关系到旅客和广大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清理整顿后,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拆率有较大降低。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长途客运,特别是高速公路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等审核关。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对严重超载、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终止其运行,强制卸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确保运输生产安全,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要加快道路客货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抓紧制订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经营者经营行为、行政执法的规定,将道路客货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货运输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优化人员结构。

  (五)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的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耗油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道路运输场站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公路主枢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七)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安全。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交通部负责全国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并加强对地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部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地方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2000年底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工作。2001年一季度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三)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市(地)、县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交通部;交通部要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全国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情况汇总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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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经贸计财字(2000)025号京财企一(2000)1132号


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进出口企业:
为促进我市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扩大和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京经贸计财字〔1999〕070号),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市政府决定建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和对出口型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来源: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5、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负责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选定、评估、审定和确认;市外经贸委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独立生产经营并出口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北京市科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一)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
(四)规模较小的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五)其它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可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一)各区县出口企业向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其它企业向各主管委、办、局提出申请,经各主管委、办、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出口企业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理由、申请内容、申请金额等内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按国家规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4.申请贴息的企业须提供银行的有关贷款文件和项目进度报告;
5.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条 用于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统一征求市科委的意见后,择优选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以正式批准文件通知企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接到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申请企业的正式批准文件后,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为了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凡使用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交资金年度使用报告,主要反映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益,接受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违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及拖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请市审计部门或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使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其内容和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该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小的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和其它方式等。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和审定。
专项资金办公室由市外经贸委计财处、市财政局外贸处、市财政局预算处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办公室主任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计财处,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负责专项资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根据北京市发展规划,制订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确定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具体申报审批办法。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市外经贸委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年企业出口情况、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及出口市场的情况、下年度出口计划(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计划)及企业拟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出口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根据海关出口统计数据,对申请企业的出口情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核实,按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九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企业拨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金。

第三章 关于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
第十条 重点产品是指出口额在全市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或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重点企业是指出口额在全市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已具备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技术水平已满足了国际市场要求的企业。
第十一条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包括市场考察与调研费用、产品展览与展销费用、以及以其他手段(如电子手段、网络手段等)拓展北京地区产品出口市场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的主要对象是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或出口发展潜力,但市场开拓能力相对不足,需要扶植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用途、使用计划、目标市场情况、拟推销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能力与优势以及潜力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发放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

第四章 关于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是指以出口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建设项目贷款(包括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对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是指对该类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享受该项贴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投资和建设必须在北京地区
2、项目产品必须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品
3、项目产品必须以出口为主(项目产值的70%以上为出口产值)
4、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齐全
5、项目贷款已经落实,贷款已经发放或贷款合同正在执行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
1、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报告、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评估报告、其它有关材料等。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由申请企业(贷款企业)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提出申请,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后,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关于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条 短平快项目是指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期较短,能够很快实现出口或对全市外贸出口有明显促进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主要是指建设短平快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的企业,应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1、使用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企业的有关财务报表
4、其它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后,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后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拨付资金。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5日

水利电力修造企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能源部 水利部


水利电力修造企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日,能源部、水利部

第一条 为了对水利电力修造企业的产品进行有效地质量监督,督促企业生产优质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械局作为修造企业的归口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部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小级(以下简称抽查组)。该小组由部级审查员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条 抽查组对部所属修造企业的重点产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用户的要求进行随机不定期监督抽查,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凡拒绝抽检的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四条 抽查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坚持原则,对所承担抽查的结果负责,并向主管单位提出改进质量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抽查组有权制止产品出厂,特别严重的有权提请主管局,责令其进行质量整顿,以简报等形式曝光。
第六条 对经抽检表明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的产品,由部机械局派驻监造组或驻厂员,所需费用由受检企业支付。
第七条 对质量管理水平下降,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各主管单位可参照《四川电力修造企业质量工作奖惩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八条 国家级抽查和作为用户部门对电力专用产品的部级抽查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部机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