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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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64: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后视镜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赛车和越野车除外)后视镜产品。不适用于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
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撑杆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
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
每单元抽取同一型号后视镜样品3套。对于免做撞击试验的后视镜,每种样品抽样1套。所有样品均应带安装支架。
4.2.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的数量见4.2.1.4。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
1.2商标;
1.3反射面尺寸、形状和材料;
1.4反射面曲率半径;
1.5支撑杆结构和材料、与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车体连接方式;
1.6镜面调节方式;
1.7如后视镜可触及部件材料硬度小于肖氏A60应注明;
1.8产品适用车型;
1.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3.产品图纸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4.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为:反射面、反射面调节件、保护框架、支撑杆、反射面涂层材料。
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标准:
GB 17352-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2.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般要求; 第 4.1,4.2,4.3和 4.4条
2 反射面尺寸 第3条
3 反射面曲率半径 第4.10,4.11和6条
4 反射率 第4.8和5条
5 撞击性能 第4.5,4.6,4.7,4.12,4.13和7条
6 抗弯曲性能 第4.13和8条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摩托车后视镜产品例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和调节性能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摩托车后视镜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项目,其中曲率半径、反射率的检验频次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其余项目检验频次为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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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1998年4月以来,我部先后下发了《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和《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等文件。为了做好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批准的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千户重点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及所属生产型成员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均实行登记备案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和千户重点企业(现只公布512家)名单详见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在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将登记证书抄报我部,并每半年汇总有关情况报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一、120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二、千户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一
120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企业集团名称 核心企业名称
中建集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华北电力集团 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华东电力集团 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东北电力集团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华中电力集团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西北电力集团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葛州坝工程集团 中国葛州坝集团公司
大同矿业集团 大同矿务局
兖州矿业集团 兖州矿业(集团)公司
一汽集团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集团 东风汽车公司
重汽集团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哈电集团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东电集团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上电集团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西电集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东北输变电集团 中国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一拖集团 中国一拖集团公司
一重集团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二重集团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四联集团 中国四联集团公司
中汽集团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 上海汽车集团总公司
天汽集团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洛轴集团 洛阳轴承(集团)公司
猴王集团 猴王集团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 四川长虹集团公司
长城计算机集团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长江计算机集团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振华集团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
彩虹集团 彩虹集团公司
联想集团 联想集团公司
北大方正集团 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 上海广电(集团)公司
熊猫电子集团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中国华录集团
攀钢集团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鞍钢集团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武钢集团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 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首钢集团 首钢集团总公司
本钢集团 本溪钢铁公司
重钢集团 重庆钢铁集团公司
太钢集团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渤海化工集团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乐凯集团 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巨化集团 巨化集团公司
上海天原集团 上海天原集团公司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集团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中远集团 中远集团总公司
长航集团 中国长江航远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港集团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水集团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垦集团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牧集团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上海农工商集团 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吉林省吉发集团 吉发集团公司
万向集团 万向集团公司
万杰集团 万杰集团公司
红豆集团 红豆集团公司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工集团 内蒙森林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龙江林工集团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
吉林森工集团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华星物产集团 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轻物产集团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谷集团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浙江物产集团 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
上海华联集团 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春都食品 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集团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五矿集团 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
中粮集团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外运集团 中国外运总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纺集团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艺集团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航空集团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东方航空集团 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南方航空集团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佛陶集团 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
唐山陶瓷集团 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糖集团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集团
中国神马集团
鄂尔多斯集团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公司
新疆纺织工业 新疆纺织工业集团
中国纺织机械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新型建材集团 中国新型建材集团公司
非矿集团 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耀华玻璃集团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洛玻集团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
安徽海螺集团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医药集团 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
三九企业集团 南方制药厂
中国北京同仁堂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西飞集团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动集团 南方公司
上海航空工业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贵州航空工业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江南航天工业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三江航天工业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集团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神华集团 神华集团公司
国投集团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 深圳特发集团
新建集团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

附件二
千户重点企业名单(512家)
一、化工〔48〕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灯塔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
沈阳化工厂
辽河集团公司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
化学工业部南京化工厂
山东威海橡胶工业集团公司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总公司
青岛碱厂
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
泸天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轮胎厂
湖北宜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化工厂
中山精细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川化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鸿鹤化工总厂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
沧州化肥厂
沙隆达集团公司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
河南省中原化肥厂
山西焦化集团公司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锦西化工总厂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第二化工厂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青岛橡胶集团公司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辽宁轮胎厂
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建材〔30〕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
河北省冀东水泥厂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星光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上海汇丽化学建材总厂
安徽省宁国水泥厂
蚌埠浮法玻璃总公司
江西水泥厂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
湖北华新水泥集团
湘乡水泥厂
株洲玻璃厂
湖南省新化水泥厂
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水泥厂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
山西光华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水泥厂
河南振华玻璃厂
淄博华辰集团总公司
朝阳重型机器厂
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
杭州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江油水泥厂
秦皇岛市浮法玻璃集团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公司
三、森工〔3〕
福州人造板厂
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
吉林森工集团
四、医药〔15〕
华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方制药厂
国营靖江葡萄糖厂
漳州片仔癀集团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制药厂
河北制药集团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
山东鲁抗制药企业集团公司
吉林制药集团
天津药业有限公司
五、钢铁〔47〕
首钢总公司
邯郸钢铁总厂
唐山钢铁(集团)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包头钢铁稀土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本溪钢铁公司
抚顺特殊钢有限公司
锦州铁合金厂
吉林铁合金厂
吉林碳素厂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第二钢铁厂
上海第三钢铁厂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黄金集团公司
安阳钢铁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鄂城钢铁厂
涟源钢铁总厂
湘潭钢铁公司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新疆八一钢铁总厂
西宁特殊钢集团公司
酒泉钢铁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公司
长城特殊钢公司
成都无缝钢管厂
峨眉铁合金厂
邯郸第二六七二工厂
上海第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钢集团公司
昆明钢铁总公司
天津钢厂
凌源钢铁公司
莱芜钢铁总厂
南京钢铁厂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昌钢铁有限公司
通化钢铁公司
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六、有色〔30〕
包头铝厂
抚顺铝厂
葫芦岛东北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江西铜业公司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株州冶炼厂
株洲硬质合金厂
青铜峡铝厂
兰州连城铝厂
兰州铝厂
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金堆城钼业公司
韶关岭南铅锌集团公司
贵州铝厂
云南冶炼厂
云南锡业公司
山东铝业公司
青海铝厂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山西铝厂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锡矿山矿务局
柳州华锡集团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福建省南平铝厂
云南铝厂
西南铝加工厂
七、机械〔48〕
北人集团公司
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京第一机床厂
河北省保定变压器厂
瓦房店轴承厂
辽宁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春兰集团总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江苏悦达实业集团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总公司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工量具企业(集团)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总公司
大连冰山集团公司
许昌继电器厂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公司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输变电集团公司
常州柴油机厂
扬州柴油机厂
杭州制氧机集团公司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公司
厦门工程机械公司
济南锻压设备集团公司
山东电缆厂
洛阳轴承厂
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
猴王集团
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
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厂
黄河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大重集团公司
江苏宝胜集团公司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锅炉厂
山东华日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集团
云南内燃机厂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八、汽车〔12〕
北京汽车工业总公司
天津市汽车工业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总公司
扬州客车厂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江西五十铃集团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公司
柳州微型汽车厂
重庆汽车制造厂(庆铃公司)
九、电子〔35〕
天津津京玻壳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公司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永新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南京熊猫电子集团
青岛海信电器集团公司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彩虹电子集团公司
深圳赛格集团
TCL集团公司
深圳华强集团公司
深圳桑达电子集团公司
深圳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阳彩色显象管玻壳有限公司
长虹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联想集团公司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
国营北京有线电厂
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十、邮电(4)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
邮电部洛阳电话设备厂
十一、军工〔26〕
河北省保定市风帆蓄电池厂
建设工业集团公司
大连造船厂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
哈尔滨飞机制造厂
沪东造船厂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摩托车集团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南昌飞机工业公司
内蒙第一机械制造厂
昌河飞机工业公司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庆安宇航设备公司
中国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大连造船新厂
核工业建中化工总公司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十二、轻工〔45〕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唐山陶瓷集团
山东华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造纸厂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工业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洗衣机总厂
上海梅林食品(集团)公司
上海上菱电器(集团)公司
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甘蔗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味精厂
南平造纸厂
烟台合成革集团公司
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
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阳糖厂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罐头总厂
湖北京源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酒泉糖厂
广东佛山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造纸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酒厂
贵州茅台酒厂
山东寿光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万宝集团冷机制作工业公司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
广西柳城县风山糖厂
耿马自治县耿马糖厂
山东玻璃总厂
广东广前糖业有限公司广丰工业公司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日用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南堡盐场
内蒙古阿拉善盟吉兰泰盐场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造纸厂
广东省国营调丰糖厂
大连盛道彩印包装集团公司
湖北省荆沙市活力28集团公司
十三、烟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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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8年7月5日)
  从加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决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卡 塔 尔 国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       卡塔尔国驻法兰西共和国
  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阿布杜勒·拉赫曼·本·哈
    周    觉          马德·阿勒-阿迪亚
     (签字)              (签字)

                        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