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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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10年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文件目录》、《2010年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文件目录》和《2010年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目录》已经201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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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5月15日 财会〔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现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附件:

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
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
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如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在此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持有应收债权的企业向客户收款,并由企业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企业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
在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在收到客户偿还的款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借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上述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三、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如为现金折扣,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下同)等科目,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原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业上述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如实质上构成应收债权贴现,其会计处理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融资业务的披露
企业如以应收债权为基础进行上述各类出售、融资等业务,应将有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具体包括:
(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出售、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出售、融资业务的应收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金额、账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等;
(三)以应收债权为基础取得的质押借款的具体情况,如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
(四)作为销售确认的应收债权出售交易,对当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
(五)已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贴现收到的金额、贴现期限等。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


根据建设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建〔1995〕533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首先是为了引进国外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其次是加强与外方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审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审定制度,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二、企业申报的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程序按《若干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应提交《若干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需提供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及承包工程业绩资料。经审定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
定意见书》。
三、资质等级的确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若干规定》和建建〔1995〕666号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其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中方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其中有关外商投资古建筑工程、邮电通信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预应力专项工程、广播电影设备工程、消防工程、
机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等同于《若干规定》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等级标准核定,其余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按《若干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类别核定。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伤亡、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由企业申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四、承包工程的范围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等级确定后,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并按中外投资比例承担相同比例的内、外资工程。中方出资比例应在《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中明确。
五、原企业资质的审定
在《若干规定》实施前已成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在1996年3月底以前,已按建设部1995年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建〔1995〕666号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在两年内达到《若干规定》的要
求,并于1998年资质年检期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资质等级。
六、资金的使用
合资、合作双方的投资必须用于企业装备,不得截留和挪用。
七、终止程序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合资和合作经营期满后,经中外双方同意不再延续的,资质等级证书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并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动态管理及罚则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及罚则根据建设部48号令执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建设部建筑业司备案。



19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