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54:13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粤知[2007]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户籍在本市的个人,且申请人常驻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国内、国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制定本辖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政策。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工作。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企业产品目标市场所在国或地区,如韩国等国家及香港、澳门两个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酌情给予资助。以上资助均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一产品原则上不得制成两种剂型或分别成型,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申请注册两种剂型或分别成型:
  (一)有足够的证据说明,目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不能加工成一种剂型;或虽可加工成一种剂型,但影响产品保质期,其保质期小于6个月的;
  (二)单独的一种剂型,不能独立形成一种保健功能。
  (三)两种剂型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应标明两种剂型,产品的最小包装应为一日或一次食用量。

  第三条 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第四条 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审评的具体规定为:
  (一)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缓释制剂的必要性(包括文献及试验依据)。
  (二)产品的原料构成应为单体成分,其纯度为90%以上。
  (三)应保证普通制剂改为缓释制剂产品的食用安全,提交相关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
  (四)申请人应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缓释控释制剂指导原则》、《释放度测定方法》、《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普通制剂和缓释制剂的释放度比较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试验报告。

  第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可免做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提供原产品试验报告的复印件),但其检验方法、评价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规定。在产品名称后注明口味或颜色。

  第六条 增补剂型的产品,申请人应说明增补剂型的必要性和依据。其产品原料、功效成分、每日食用量应与原产品相同,产品的性状相似,如同为固体或同为液体,并且产品的生产工艺无质的变化,不影响安全和功能,可免做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提供原产品试验报告的复印件),但其检验方法、评价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规定。

  第七条 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第八条 保健食品中使用的辅料一般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名单中的品种,否则,应当提供该辅料食用安全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应根据申报的保健功能和产品的特性确定。
  (一)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应当参照《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表》的要求。一个保健食品具有两个以上保健功能的,以主要功能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为主,综合确定产品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二)产品中使用的某种原料不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产品的不适宜人群应增加该特定人群。例如:使用红花为原料的,其产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孕产妇、月经过多者;使用灵芝、人参、西洋参及含激素的物品(如蜂皇浆)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少年儿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表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增强免疫力
免疫力低下者


抗氧化
中老年人
少年儿童

辅助改善记忆
需要改善记忆者


缓解体力疲劳
易疲劳者
少年儿童

减肥
单纯性肥胖人群
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改善生长发育
生长发育不良的少年儿童


提高缺氧耐受力
处于缺氧环境者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接触辐射者


辅助降血脂
血脂偏高者
少年儿童

辅助降血糖
血糖偏高者
少年儿童

改善睡眠
睡眠状况不佳者
少年儿童

改善营养性贫血
营养性贫血者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有化学性肝损伤危险者


促进泌乳
哺乳期妇女


缓解视疲劳
视力易疲劳者


促进排铅
接触铅污染环境者


清咽
咽部不适者


辅助降血压
血压偏高者
少年儿童

增加骨密度
中老年人


调节肠道菌群
肠道功能紊乱者


促进消化
消化不良者


通便
便秘者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轻度胃粘膜损伤者


祛痤疮
有痤疮者
儿童

祛黄褐斑
有黄褐斑者
儿童

改善皮肤水份
皮肤干燥者


改善皮肤油份
皮肤油份缺乏者


营养素补充剂
需要补充  者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

教育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

教发[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计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建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建设局、发改委,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汶川地震灾后学校重建,把学校建设成为最安全、最牢固、最让群众放心的建筑,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研究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的规划、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转发所属各级教育、建设、发改部门,督促执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moe.edu.cn下载。

  特此通知。

教育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