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6:40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

昆政办〔2008〕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昆明市促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方案》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昆发﹝2008 9号),充分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促进企业上市,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注册的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辅导期、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资金从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做强做大一批”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努力打造上市企业板块,形成有特色的上市企业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培育后备上市企业



  第五条 全市每年滚动建立20—30家上市培育企业,构建企业上市培育平台。
  第六条 纳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条件:
  (一)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三)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昆明市辖区内。

  (四)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五)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六)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七)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上市培育企业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队伍条件的企业,可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申请上市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培育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市准备工作情况(原件一份);

  (二)企业上市发展计划。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原件一份);

  (三)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纳入上市培育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新建项目所需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别、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做强做大。符合以上准入条件的上市培育企业增资扩建项目,项目情况及其出让价格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已完成上市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市级相关扶持项目,享受市财政资金的扶持。

第三章 奖励支持上市企业

  第十条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新上市企业,融资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市政府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币的,市政府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昆明市辖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上市企业发展:

  (一)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的投资项目,作为市重大投资项目,其审批进入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名品称号。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根据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每年发布的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原件一份);

  (二)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原件一份);

  (三)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受理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后,商省证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讲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企业的书面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资金奖励安排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属上市培育企业的取消培育企业资格;属于上市企业的,取消以后增资扩股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对上市时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增资扩股时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



  发展资本市场是推进我市经济转型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鼓励我市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根据国务院、云南省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现状

  近年来,我市把培育中小企业上市,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加快发展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工作中的重点,加大上市培育力度,一方面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拟上市公司的培训、辅导、协调、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认真做好拟上市非公、中小企业资源库收集、上报工作。

  (一)民营企业上市情况

  2007年我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取得阶段性突破,有2家民营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实现了昆明、云南民营企业在美国和在境内上市零突破。 6月15日中国圣火药业控股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主板正式挂牌交易,成为云南省第一家、国内第23家在美国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12月21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云南省首家境内上市的民营企业。

  (二)拟上市民营企业资源情况

  2007年11月经市经委筛选上报,我市有12户非公、中小企业列入云南省非公、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分别是云南生物谷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叶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华曦牧业集团公司、云南神农产业集团公司、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以及于年末成功上市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市经委组织三个开发(度假)区、十四个县(市)区上报了拟上市非公企业的基础数据,共计38户企业(含第一批中的7户)填报了《云南企业上市资源基本情况调查表》,上报了省金融办。根据企业综合运营情况和上市筹备进度,从38户企业中初步筛选为重点培育类33户、关注类4户及后备培育类1户。

  二、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性选择。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保障;有利于加快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推进民营企业全面升级;有利于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提高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有利于提升昆明对外形象,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当前,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国家颁布了新《公司法》和《债券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民营企业上市门槛有所降低,发行条件更加明确,上市程序更加简化,境内市场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鼓励境内法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为国内民营企业通过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共同推进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为契机,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方针,把培育资本市场、加快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四项机制,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同步推进,带动全市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引导,促进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坚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相结合,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

  (三)工作目标

  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目标,培植拟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保持我市企业上市的后劲和活力。2008—2012年期间,我市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力争60家企业入库,各县(市)区力争1—5家、国家级开发区力争有5—8家企业入库。

  2.对入库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分阶段分类筛选出今后5年内上市企业情况和任务。

  3.力争3—5年内有30家民营企业纳入云南省上市公司重点培育对象;上市民营企业达到15家,主城四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各不少于2家,募集资金总额30亿元以上。

  四、政策措施

  (一)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要围绕把昆明建成区域性国际城市,大力支持我市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市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针对企业上市状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县(市)区,加大力度,积极促进一批优质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利用上市公司的带动作用,再创发展新优势。

  (二)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1.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其新建项目所需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做强做大。发改、经委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2.对已完成上市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市级相关扶持项目,享受市财政资金的扶持。

  4.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征契税。

  6.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 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综合配套费。

  7.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因规范财务对往年利润及税收进行调整等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8.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的投资项目,作为市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9.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名品称号。

  10.市政府每年从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主要用于举办上市融资推介会、拟上市公司培训,与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和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络,聘请专家顾问及奖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人员等。

  (三)对上市企业的奖励

  1.对在境内外新上市企业且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在本市的,按照《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2.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昆明市辖区的,可参照《上市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五、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民营企业上市推进工作统一由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民营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供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促进民营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全市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系制度。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对每年市定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跟踪服务。办公室要加强与省金融办、省经委、云南证监局的联系,为民营企业上市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制。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训及辅导、落实政策等环节由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国资委、科技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办公室要做好境内外上市的信息归集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加大对境外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对上市工作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确保2008—2012年我市企业上市任务目标的实现。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境内外中介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支熟知资本证券市场知识,掌握上市工作业务的专业人才。新闻单位应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度。


昆明市促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切实加快我市民营企业上市步伐,根据《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上市培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上市培育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市民营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认识,推动民营企业积极改制并通过上市融资寻求发展,使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使一批优秀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近五年具体目标是:坚持短期效应与长远发展目标相结合,实行滚动培育,每年做到“五个一批”(培训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

  1.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力争40—60家企业入库,各县(市)区力争1—5家、开发区力争有5—8家企业入库。对入库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2.力争3—5年内有30家民营企业纳入云南省上市公司重点培育对象;上市民营企业达到15家,主城四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各不少于2家,募集资金总额30亿元以上。

  3.每年重点组织民营企业50家以上进入普及培训期,1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3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

  二、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一)民营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我市上市培育对象,享受我市培育上市民营企业的相关优化政策和服务。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昆明市辖区。

  2.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3.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4.企业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5.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6.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7.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8.企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企业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对象条件的企业,可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企业享受我市培育上市民营企业的相关优化政策和服务。

  (三)申请上市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培育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市准备工作情况(原件一份);

  2.企业上市发展计划。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原件一份);

  3.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工作内容

  (一)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规范和上市培训

  每年重点组织50家以上的民营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原则上每半年举办一次普及性培训班。同时,对其中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优秀企业,进行上市推荐培育和上市辅导培育,引导其创造条件争取上市融资。

  牵头单位:市经委

  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举办1次,2009年—2012年每年至少2次。

  (二)加强分类指导,抓好民营企业上市关键环节

  结合不同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进行分类梳理,依据全面培育、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跟踪服务,及时掌握民营企业发展状况 ,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面临的实际问题,适时促其进入上市程序,形成 “培训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 的上市推进格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好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规范工作。

  对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和上市辅导培育期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进行跟踪,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费、企业挂靠关系等历史遗留问题,要积极研究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解决。

  牵头单位:市经委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完成现有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分类梳理,将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和上市辅导培育期的企业明确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完成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2009—2012年,每年年初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定期进行重新分类梳理,明确新增重点培育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单位。

  (三)建立上市民营企业后备资源信息库

  根据企业条件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全市民营企业定期进行调查摸底。凡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产品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净资产在 3000万元以上、年净利润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企业,都可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经过优选、审核后进行重点培育。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等上市后备民营企业的培育力度,支持风险投资参与科技型、自主创新型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努力扩大上市后备资源。

  在昆明中小企业网建立统一的“三库一平台”(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库、专家库和网上资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使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我市民营、中小企业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上市培育,同时便于企业了解改制上市有关政府法规和程序,便于中介机构和企业建立沟通,进行咨询和磋商。

  牵头单位:市经委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承办单位:昆明中小企业网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完成“三库一平台”的建立。2009—2012年每年定期对“三库一平台”进行更新、充实。

  (四)对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尽快办理,加快民营企业上市进程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中心、市经委

  配合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及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络,加强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联系

  建立稳定的上市渠道,形成资源共享的民营企业上市服务平台,降低企业上市风险。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经委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建立起沟通联络制度。

  (六)增进民营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

  根据民营企业上市需要,各级政府及非公办要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担保、银行、咨询等中介机构,采取座谈、联谊、网上咨询等形式,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对话平台,为民营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着手改制上市工作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开始,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对话平台,每年定期、不定期举办相关对话、合作活动。

  (七)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定期进行信用考核。中介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提交民营企业上市相关材料的同时,要将相应材料报送市经委。建立以诚信和执业情况为内容的中介机构建档备案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和失信惩戒退出机制,构筑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环境。

  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信用办、市经委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2009年开始实行中介机构建档备案制度。

  (八)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力度宣传上市培育工作,使广大民营企业踊跃参加上市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支持此项工作。通过在昆明中小企业网开设“上市培育”专栏,印发《企业改制及上市指引》,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工作程序的宣传介绍,推动我市更多的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新闻办、市金融办、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相关宣传报道。2009年第一季度印发《企业改制及上市指引》。

  (九)建立上市后备民营企业培育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将上市后备民营企业培育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报送一次。办公室汇总分析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提出阶段性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情况安排部署后,提出指导性意见。市政府将把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的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从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实行。

  三、组织领导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民营企业上市推进工作统一由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民营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供组织保障。

  (二)密切分工协作

  在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分工、紧密配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

  加强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关系到我市企业竞争力和产业优势的培育,关系到昆明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较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抓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安排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培育工程进行定期考核,对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集市范围内(含城镇街道的早市和夜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制售食品的工具、用具。
第三条 经营饮食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国营、集体、个体固定摊点,必须取得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发给的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临时销售动物类熟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村民委员会(大队)证明信到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并经过卫生检查后,方可销售。
第四条 饮食业和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售人员必须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固定摊点的制售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制售食品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三)盛放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卫生。
凡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和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制售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和其他经感官检查性状异常,对人体键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死元鱼、死鳝鱼、死河蟹以及有毒的鱼类、患传染病的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四)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和肉类制品;
(五)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私自制作的冷饮和冷食品;
(六)浸过或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等;
(七)使用非食用色素的和使用添加剂超过国家标准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九)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其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卫生防疫部门检验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卫生标准的。
第六条 制售食品的摊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在农贸市场或集市内卫生条件较好的地点,划行归市,不得擅自设摊。制售者应保持摊前摊后环境清洁,禁止乱扔腐烂瓜果、蔬菜等。禁止乱倒垃圾。
第七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即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进行管理和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以及验证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防疫站负责。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大的农贸市场,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验需要,可以按照采样标准的规定无偿抽取适量的食品样品,并开给收据。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没收或者销毁禁止出售的食品;
(三)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
(四)责令停止制售;
(五)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依照本办法罚款五十元以上至二百元的,须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卫生防疫站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罚款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由市或区、县卫生防疫站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的,须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天内,申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罚款的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引起人身损害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畜牧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城市农副产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即行废止。过去本市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规定,对集市食品卫生的要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4年7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12 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书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应当维护作为边界线的道路、河流、沟渠、堤坝等线状地物,使其不受破坏或者改变位置。
第六条 为增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明显特征,经毗邻双方政府同意,可在依法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上栽种边界林、设防火道、设置界堆、界标等界线标志。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不得批准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一定距离移民、开荒或进行有害于生态环境的一切生产活动,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固定设施。界线两侧控制距离由毗邻双方商定。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分级负责、协商共管原则,联合制定具体管理方案,建立联合巡视检查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毗邻双方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联合巡视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法解决。
第十条 发生界桩移动、损坏或者丢失等情形,毗邻双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原处恢复、修理或者按原规格制作重新竖立。确实不能在原处恢复的,应当在不改变边界走向的前提下,由双方代表协商另选适当地点竖立,并测出界桩点座标,填写界桩登记表,签订有关文件,联合上报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者损毁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确因施工、采矿等生产活动或者水利防洪工程等基本建设需要挪动界线标志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征得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的同意。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维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上级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修复,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