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案件证据的研究/王奇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1:01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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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案件,概言之,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受到相对人的不法侵害,导致利益受损时,请求不法侵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的此类案件。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搜集到侵权的证据,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民事诉讼法》第六章中,证据的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本人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证据种类是书证。书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张欠条,一份合同,都可以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书证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其中律师最应当注意的是关联性。因为关联性是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的必要特征,没有关联性,这种必要联系无法建立,从而导致证据的存在没有意义。

确定侵权证据的方法有很多。总体来说,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几种形式:
(一) 因果关系证据。该种证据可以证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所以这类证据是最重要的证据,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该类证据的搜集最为重要。所以,我们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据,应该投入主要精力分析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搞清楚这类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中的逻辑顺序和思维方式,力争形式内容合法合理。这样在庭审的时候,便于法官认定证据。
(二) 数额证据。此类证据基本上是证明索赔数额、合同金额或者其他费用的证据。作为这类证据的核心,其实最重要是真实性,因为如果证据有瑕疵,对方很可能质疑你出示的证据真实性。所以,对于真实性的证明是此类证据最为重要的内容。
(三) 辅助证据。该类证据是因果关系证据的辅助证据,因为因果关系的证据有的时候面临证据的证明力不够强的现状,所以需要辅助证据加强证明力,这种证据的证明效力可以对因果关系证据构成有力支持。
(四) 程序证据。此类证据证明程序正当性,比如诉讼时效、鉴定期间等,该类证据也十分重要。程序正义在中国不受重视,所以此类证据也不被律师重视,但是,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程序的正当性一定会被放到相当重要的位置,逐步和国际接轨。

证据的分类,根据证明力划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完全充分证据,这种证明力是最强的。持有这种证明力,可以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这样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最好的维护,否则还得需要辅助证据进行证明。所以这种完全充分的证据是律师们梦寐以求的证据,所以作为一名律师,首先应当力争这样的证据。
第二种是效力有瑕疵的证据,这种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辅助才能证明。因此,如果没有找到能够完全充分证明的证据,就要多搜集此类证据,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完成证明责任。民事案件认定证据的证明力,采取盖然性占优的方式,所以,只要在形式上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

侵权案件查找证据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律师现场调查,有的找证人证言,有的委托法院调查,这些方式都可以调查到证据,但是针对不同的案情,方式策略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对于不同的案情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调查方式,关键是查到的证据必须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侵权案件的性质决定律师应当找到直接物证和人证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照相、录音、录像的方式采集物证,利用街道和居委会找到人证,记录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的证据是我们最应当注意的证据,只有把证据搜集整理成证据链,最后才能真正证明待证事实。

最后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证据满足证据四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以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最起码要搜集到最基本的证据,一旦时间拖长,证据收集的难度就会变得很大,所以搜集证据一定要注意到“及时性”。无论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都必须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注意不能有相互矛盾的证据。

作为律师,搜集证据的工作并不是主要的工作,但选择证据、找到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律师的本职工作,运用证据说明事实和法律,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所以,侵权案件的证据是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对于律师来说更是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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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1999-10-2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

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

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

禁令的通知一九九九年第9号公告1999年6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部(署、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公告1999年第6号);7月2日,七部(署、局)又发布了《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公告1999年第7号)。上述两公告要求暂停进口并禁止经销原产于比利时的部分可能受二恶英污染的食品。最近,根据欧盟委员会及比利时政府对事件的调查结果和比驻华使馆向我提供的最新情况,经我主管部门专家进一步研究,并参照其它进口国家(地区)的做法,现决定部分解除对已被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的比利时产品的禁令,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对比利时生产的鱼及其制品、兔及其制品、奶及奶制品、巧克力产品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其它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凭比利时政府授权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二恶英含量检测报告及比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不含二恶英的声明准予进口;对比利时生产的羽毛或羽绒制品准予进口。海关根据《补充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征税验放手续。上述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产品目录执行。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解禁产品之外,对原七部(署、局)1999年第6、7号公告规定暂停进口的原产于比利时的其它产品,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附件:解除自比利时进口禁令产品目录(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谨防“有案推定”滑入“有罪推定”

毛立新

今年以来,南京市警方推出 “有案推定”的破案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当失踪案件发生时,警方根据分析查证,认为存在发案可能时,即以案件思路进行侦破,而非简单地查找。据统计,今年以来,通过对报失踪人员及时开展细致、艰苦的查证工作,该市先后侦破14起杀人分尸、焚尸、埋尸的隐案。(《法制日报》8月16日)


其实,所谓“有案推定”,并非什么破案新方法,而是一种正常的侦查思维。通常而言,侦查工作往往起于“怀疑”,对疑点的敏感与警觉,是侦查人员的必备素质。面对失踪疑案,推定失踪人员有可能遇害或被绑架,从而开展侦查工作,既是一种合理的“侦查假设”,也是警方尽职尽责的体现。即便推定有误,最终查明并非杀人、绑架案件,警方的侦查也往往有助于查明真相、找回失踪者,从而解除群众疑惑,增强社会安全感。因而,“有案推定”体现了警方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精神,有值得提倡的一面。


但“有案推定”也有极易滑入“有罪推定”的危险。比如在闻名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中,佘妻张在玉离家出走,却被警方误判为“被害”,由此对佘祥林立案侦查,并不惜用刑讯逼供手段来获取有罪证据,最终导致佘祥林蒙受11年冤狱。无独有偶,最近曝光的山西省柳林县岳兔元杀人冤案,“被害人”豹子失踪,警方认定岳兔元是杀人凶手,却不料“死人”竟在一年后归来。分析两案成因,虽然涉及诸多方面,但警方奉行“有案推定”,进而滑入“有罪推定”,却是难辞其咎的。


因而,“有案推定”虽不可废,但必须严防其误入“有罪推定”。防范之策在于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为“有案推定”设立必要的法律边界和验证规则:其一,“有案推定”虽有假定和推测的性质,但并非可以凭空臆测,而必须建立在初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其二,“有案推定”作为一种“侦查假设”,具有暂时性、或然性特点,其确实与否,必须通过调查取证和科学鉴定加以检验;其三,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采取有关强制措施时,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而不能搞“先抓人、再取证”。


总之,警方推行“有案推定”,确有其可取之处,但必须谨防“有罪推定”借机复活。为杜绝冤假错案,建议警方在强化侦查破案的同时,进一步肃清“有罪推定”的流毒,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