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民兵训练费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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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兵训练费统筹暂行办法
铜川市民兵训练费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确保我市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及《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所有居(村)民和在本市辖区内的暂住人员。
第三条 民兵训练经费统筹实行“县区统筹为主,全民均衡负担,民兵训练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民兵训练经费统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工作。
县区民兵训练经费统筹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征收;
(二)农村村民按乡统筹规定仍按1元征收。
第六条 民兵训练经费的征收办法: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统筹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
(二)农村村民的统筹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征收。
第七条 城镇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的时间为每年元月份,按市、县区统计局上年末公布的人口数,以县区政府名义向各征收单位下达征收指标,各征收单位必须在三月底前完成征收任务;农村民兵训练经费统筹按有关规定在乡统筹费中一次收取。
所有征收的民兵训练统筹费应如数上缴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按10%的比例上解市财政局。
第八条 民兵训练统筹费,由军分区、县区人武部年初提出经费使用申请计划,报经市、县区民兵训练经费统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县区财政局核拨。当年民兵训练统筹费的节余部分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县区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用于本县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训练;市上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用于市上组织的民兵训练活动开支。
第十条 对征收民兵训练统筹费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得力,按期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由财政部门按征收额的5%予以奖励;对逾期3个月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除限期补交欠征部分外,并要交纳应征收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川军分区,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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