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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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
与管理规定》的决议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5年12月 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包括:
(一)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财政科技资金;
(二)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
(三)科技开发贷款;
(四)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
(五)其它科技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普及、科技计划的实施以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加强对科技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综合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区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县、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1%以上。
第七条 企业应当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经费建立科技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5%,大型工业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得低于3%,其它工业企业不得低于2%。
第八条 政府鼓励工业企业增加科技资金投入。
工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其中技术开发费当年增加在10%以上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
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九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第十条 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科技资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计划分别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用于农业方面的科技三项费用应不少于年度使用计划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
(二)高新技术、中试、新产品研制和开发;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产业化;
(四)各类公共技术平台,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科技三项费用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分期分批投放。
科技三项费用应当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形式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国内国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以及其他科技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属于落后技术的项目,不得投入科技资金。
第十八条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分项目设立科技资金专帐,独立核算;不同渠道的科技资金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随同项目总结材料上报项目下达单位。经费决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理帐目,冻结剩余资金。剩余经费和用项目拨款购置的物资、设备,由资金投入单位收回。
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计划实施,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政管理和统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筹集、使用、管理科技资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按审定的用途使用科技经费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行政部门有权终止其使用科技资金。
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财政科技资金的,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科技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财政科技资金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资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科技资金重大损失或者挪用、克扣、截留科技资金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2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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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邮电部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1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搞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线路、管道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五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一级的报部一式5份、申报二、三、四级的报部一式4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第一、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
第九条 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一年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1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级企业经邮电部报建设部办理;二、三、四级企业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三章 施工企业资质年检
第十八条 凡在邮电部领取了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提交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变更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过去一年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要按照资质等级标准逐项自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在过去一年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一、二级施工企业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月10日以前连同资质证书副本一并寄邮电部,经部复核作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受邮电部委托对三、四级施工企业进行年检,将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公章,于3月20日以前将本地区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年度检查汇总表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等级标准,且在过去1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匀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资质条件与所定等级标准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升级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升级包括资质晋级和被降级企业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3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工程,其他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资质标准,并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并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申请晋级的企业,首先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提交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外,并提交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单和省级质监机构质量综合鉴定意见,经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同意后,由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请,邮电部审核认定该企业的资质符合晋级条件后,经抽查若干个工程,全部合格,按审批程度办理手续,换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因资质年检不合格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被降级的企业,通过1年以上整改,经核查确实有明显改进,所有资质条件达到原等级标准的,可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有关企业资质等级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年检后办理,具体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

第五章 施工企业的降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应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限期6个月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降级,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现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材料,资质管理部门除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发现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其扣留证书,并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等级、专业范围承揽施工任务。未经批准超专业、超规模承揽施工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工程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给予建设单位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

《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州各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营造争先进、创一流的工作氛围,弘扬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干事精神,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辖区内与州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表彰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核依据和内容。州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考核步骤和方式。各责任单位首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上报的材料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奖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以单项考核奖惩为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责任单位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考核分值95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优秀”,8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75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责任单位考核为优秀的,奖励6万元;良好的,奖励3万元;合格的,不奖不惩;不合格的,责成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严加整改,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进行问责的第一责任人,是指考核年度内在责任单位连续任职6个月以上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