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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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198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全国城乡赌博活动比较普遍,今年以来尤为严重。1至5月份,全国查获赌博案件6万零1百起,比去年同期上升76%。赌博活动不仅在农村相当普遍,城市也较突出。广西苍梧、岭溪、钟山、贵县等20个县319个乡镇中,有90%的乡发现赌博活动。天津市武清县700多个村庄,有赌博活动的占70—80%。江西省1至4月在城市中查获赌博案件725起,占全省赌博案件总数的53.2%。以往赌博活动多是发生在冬春农闲季节,现在常年不断。赌博场所已由田头地边、农民家中、职工宿舍等背人之处,发展到旅社、茶社、酒店、农贸市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赌博形式除麻将、扑克、骰子、牌九以外,还有抽彩、打桌球、猜号码、象棋残局、猜拳、斗鸡等几十种。赌资一般是几十元、上百元,上千元的也屡见不鲜,有的甚至上万元。重庆市经营百货的个体户贞建平等3人,赌博五次输赢额达18000元。长春市惯赌分子赵洪林等10多人,带赌资5万余元去外地赌博,每场输赢额都在万元以上。
参加赌博的有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个体户、现役军人,还有国家干部、基层党政领导。河北省文安县查获的1008名赌博人员中,有党员73人,国家干部15人。太原市清徐县北道村当了30多年党支部书记的张知心,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成为万元户,是市劳动模范,大儿子、大舅子赌博输了7000元,张想捞回输掉的钱,亲自去赌,又输掉7000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惯赌分子纠合团伙,抽头聚赌,有的还在赌场设卡,雇保膘`,赌博活动多是由这些人组织操纵。长春市今年以来审查处理的赌博人员中,曾被处理过的惯赌分子占70%。
赌博活动发展蔓延,败坏社会风气,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生产、工作和学习,造成许多家庭不和,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邮局职工经常聚赌,无人值班,无人送报和接电话,有时加急电报搁置两、三天也无人送。江西瑞昌县高丰小源小学八名教师,由教导主任带头赌,晚上耍钱,白天睡觉,让学生自习,误人子弟。更严重的是赌博活动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由赌博引起的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等犯罪案件增多。天津市1至4月,因赌博引起的盗窃案80起,比去年同期上升83%。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捕获的重大抢劫、盗窃案犯中,有26人是因赌博输钱而作案的,占此类案犯的34.8%。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地普遍开展了禁赌工作,但赌风一直未能刹住。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基层组织瘫痪,没人管事,有些基层干部支持、纵容甚至带头赌博;其次是赌博活动带有群众性,查禁有困难,也有些地方对赌头、赌棍和嗜赌分子的处罚偏轻,起不到惩戒、震慑作用。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争取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查禁赌博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把查禁赌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有声势的群众性的禁赌工作。查禁赌博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发布禁赌通告,广泛张贴。请政法各部门、宣传、文化、教育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和禁赌教育,充分利用典型事例向人民群众说明赌博的危害,一定要造成禁赌的社会舆论,做到家喻户晓。
二、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号召参赌人员限期到公安派出所或保卫处、科进行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情况,具结悔过,并检举揭发其他赌博人员。对逾期不登记和隐瞒重要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要抓紧调查摸底,弄清赌头、赌棍和赌点、赌窝的情况,适时集中打击。
三、对参赌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于大多数偶尔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在其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活动并揭发其他赌博人员,作出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后,不再追究;对于赌头赌棍和惯赌分子,要从严处理:(一)对屡教不改、恶习较深的惯赌分子,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在城市,有的还可处以劳动教养。(二)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者,或者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赌博犯罪中的教唆犯,还应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对犯有赌博罪,又犯有其他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在处理赌博人员时,对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没收,赌债一律废除。党政干部参加赌博的要从严处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开展集中禁赌工作以后,必须坚持抓好经常性的禁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苗头,坚决制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禁赌工作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对广大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和禁赌教育。同时要丰富城乡尤其是农村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开展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五、为了适应禁赌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禁赌法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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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
1.宗旨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便于建立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实行社会办学,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适应迅速发展的交通运输事业,依据《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制订本条件。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条件规定了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设备、场地、教员、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基本教学条件及经营性教练场地开业时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附表)
2.2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和为汽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场地的经营性教练场。
2.3本条件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教练场地进行开业审查和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年度审验、新增培训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3.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分类
3.1面向社会开办,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称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
3.1.1具有50辆以上(含50辆)教练车并符合《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见附表)中的有关要求的驾校为一类驾校。一类驾校可以从事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3.1.2具有20辆以上(含20辆)至49辆教练车并符合《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中的有关要求的驾校为二类驾校。二类驾校可从事职业驾驶员培训。
3.2具有10辆及以上教练车并符合《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中的有关要求,为本单位培训职业驾驶员的机构称为汽车驾驶员培训班(以下简称驾训班)。
4.符合开业条件,并专为汽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有偿使用的教练场地为经营性教练场地。
5.驾校、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的组织条件
5.1有完善的章程;
5.2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5.3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
6.教练车辆
6.1驾校须按教练车总数10%配备机动教练车。
6.2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13号令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
6.3教练车须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蓬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及教练车标志牌。大客车增加副转向盘。
6.4大型教练货车车长须在6米以上,大型教练客车车长须在8米以上。
6.5驾校须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的必要设备和维修人员。
6.6驾训班须有一定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和维修人员。
7.教学设施
7.1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故课教室须分别设置。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设备符合有关标准。
7.2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一个教室最大容量不超过60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7.3维护、排故课教室应备有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实物,备有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教学录像片。
8.驾校和驾训班必须有固定的教练场地或租用场地。租用场地须签定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9.办公和生活用房
9.1驾校和驾训班须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9.2住读生宿舍人均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
9.3食堂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
10.人员条件
10.1驾校和驾训班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10.2驾驶操作训练工作的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
10.3教员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教员准教证》。教员须持《教员准教证》执教。
10.3.1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教学能力。
10.3.2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修理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10.3.3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和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及教学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10.3.4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员,除10.3.3要求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10.3.5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员,除10.3.3要求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七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10.4每个教学班应配备一名班主任。
11.教学管理
11.1必须使用交通部颁发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统编培训教材。
11.2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11.3驾校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12.安全、保卫、消防符合有关规定。
13.经营性教练场
13.1必须具备容纳100辆以上教练车同时教练的技术条件。
13.1.1具备5公里以上的教练公路,车辆密度20辆/公里以下。道路标准四级以上,并具有上下坡道、弯道和桥梁。教练场地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齐全。
13.1.2具备穿桩车位40个以上。每一个车位大型货车为350平方米以上;大型客车400平方米以上;小型汽车为250平方米以上。
13.2必须具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
14.资金
14.1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需拥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14.2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在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15.附则
15.1其他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开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件自行制订。
1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15.3本条件解释权属交通部。
15.4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条件有抵触的,以本条件为准。附表: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
-----------------------------------------
|适 用|教练 | 教 练 |理论(维护)|驾驶操作| 教 室 |拆装 |发动机|
| |车辆 | 场 地 | 课教员 |教 员| |整车 |台 架|
|范围 |(辆)|(平方米)| (人数) |(人数)|(平方米)|(辆)|(台)|
|---|---|-----|------|----|-----|---|---|
|驾训班| 10| 2000| 4 | 11 | 100 | 1 | 1 |
|---|---|-----|------|----|-----|---|---|
|驾 校| 20| 4000| 6 | 22 | 180 | 2 | 2 |
|---|---|-----|------|----|-----|---|---|
|驾 校| 30| 6000| 6 | 33 | 180 | 2 | 2 |
|---|---|-----|------|----|-----|---|---|
|驾 校| 40| 8000| 8 | 44 | 240 | 2 | 2 |
|---|---|-----|------|----|-----|---|---|
|驾 校| 50|10000| 8 | 55 | 240 | 2 | 3 |
|---|---|-----|------|----|-----|---|---|
|驾 校| 60|12000| 10 | 66 | 300 | 2 | 3 |
|---|---|-----|------|----|-----|---|---|
|驾 校| 80|14000| 12 | 88 | 360 | 2 | 4 |
|---|---|-----|------|----|-----|---|---|
|驾 校|100|20000| 14 |110 | 480 | 3 | 4 |
-----------------------------------------



1995年11月15日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公证工作于四十年代中期在哈尔滨、沈阳、上海等地先后开展,建国初期有所发展,后曾一度停顿,1980年恢复重建。随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①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公证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回顾这段历史,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公证实践和立法出现了严重的偏离。我们的立法对公证的定性都非常明确,无论是《条例》第二条②还是《公证法》第三条③,虽然在表述上略有出入,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证是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二者在定性时都把真实性置于合法性之前,亦即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可见在公证活动中真实性的重要。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证实践却出现了重大偏差,即只重视公证合法性审查,而忽略了真实性审查,忽略了核实手段的运用,公证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绝大多未经核实即予采信,导致错假证频出,公证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二、公证核实的发展与现状
为保障公证的真实性实现,《条例》和《公证法》都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权力,《条例》赋予公证机构的是调查权④,这个权力看似很大,但在《条例》生效实施期间,以笔者近30年的公证工作经历来看,很少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真行使过这项权力。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本是由公证员“自由心证”,公证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2005年8月28日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公证法》赋予公证机构的是核实权,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也据此对核实做了一些新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尤其对公证核实的范围没有规定,是否需要核实仍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决定,因此可操作性不强。2008年以后,随着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等7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公证核实进入了具体可操作的层面。在这7个指导意见中,对涉及委托书公证处分房屋的权属凭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出具公证书前,对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继承权公证涉及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对死亡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有疑义的、自然人身份的核实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安徽省公证协会最近出台的关于办理批量公证业务的指导意见等7个指导意见,以及之前出台的关于办理委托书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其中有6个指导意见⑤对公证核实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公证核实的指导意见,更是专门就公证核实所制定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在安徽公证乃至中国公证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公证核实面临的制约
(一)思想认识的制约。尽管各级公证行业协会已出台了一批关于公证核实方面的指导意见,但仍有相当多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未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仍习惯于“自由心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实行“信任”原则予以直接采信。
(二)物质和人力条件的制约。公证核实,需要一定的物质和人力条件。我国县域公证机构占绝大多数,目前大多不具备做好公证核实所需要的物质和人力条件。
(三)信息不共享和不对称的制约。目前公证行业与相关行业如公安、民政、房地产、教育等部门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不对称,公证核实只能实行单兵作战,效率较低,成本较大。
四、加强引导,重视公证核实,构建公证质量评价体系
(一)加强公证质量评价标准中有关公证核实的地位和分值。《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把公证质量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合格和基本合格标准和情形都涉及公证核实,这是公证质量评价标准的一个新突破,对加强公证核实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在三十六条列举的8种不合格情形却未涉及公证核实,这不能不说是《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的一大缺憾。《安徽省公证卷宗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证明材料有疑义,未进行核实的扣10份,虽经核实但核实不当的扣五分”。所扣分值太低,不足以引起业界对公证核实的重视。
(二)加强公证核实理论研究与培训,使行业上下重视公证核实成为一种自觉和共识。
(三)提高现有的公证收费标准。加强公证核实后,公证成本大幅增加,现有的常规性的公证项目收费标准偏低,不利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应适当予以提高。
五、结束语
笔者在前面说过,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公证质量都无从谈起,而公证核实对保障公证真实性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各级公证行业协会在制定公证质量评价标准时,却有意或无意忽略了公证核实在公证质量评价标准中的地位和分值,这实在是不应有的疏忽。笔者认为,高度重视公证核实工作,加强公证核实在公证质量评价体系中的地位和分值,构建公证质量评价体系刻不容缓。

注:①《条例》虽已废止,但它在公证发展史上起过重要作用,不可回避,本文将在以后还要提到。
②《条例》第二条: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证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③公证法第三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④《条例》 第十九条: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⑤6个指导意见分别是《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委托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审查自然人身份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公证核实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公证证明材料收集审查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出具执行证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文作者:
陈春林 池州市九华公证处
方贤淮 池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