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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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是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刚刚闭幕,中央提出的三年整顿任务进入第三年之际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青团各级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这次会议精神,抓住今冬明春及明年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把“服务万村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认真学习会议文件,深刻领会会议精神

  学习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要以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为重点,认真学习会议文件,结合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实际,加深认识和理解。

  要正确估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会议指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总的形势要讲两句话:一句话是成绩显著,形势很好;再一句话是任务仍很繁重,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必须再接再厉加倍努力地做好工作。强调一定要从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和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和农村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并由此来认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各级团组织既要充分肯定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整顿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差距和问题,进一步认清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团的建设一项重要、长期、艰巨的任务,切实防止和克服松劲、畏难情绪,继续抓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时期,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

  要深刻领会和深入贯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服务万村行动”。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特别强调,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围绕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来进行;要把整顿后进村同扶贫开发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扶贫攻坚目标的实现;要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共青团实施“服务万村行动”,将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积极为党在农村的工作大局和农村青年服务,符合党的要求和农村团的工作实际。各级团组织必须深刻领会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关于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同促进经济发展、搞好扶贫开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的要求,把深化“服务万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落实。

  要学习和把握会议对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到工作中去。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把“共青团员能够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作为建设好队伍的一项内容,体现了党对团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共青团员的殷切期望。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要责任,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培养,提高团员素质,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充分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源源不断地为党组织输送合格的后备力量。

  二、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几项工作

  在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基础上,各地团组织要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落实团中央“服务万村行动”电话会议和结合党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要求,对今后一个阶段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服务万村行动”进行认真地研究部署。特别是要抓住今冬明春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结合整顿后进村工作,切实整顿好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要在去今两年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还有待整顿的农村团支部状况,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帮助下,继续采取逐级明确责任、派出干部下乡驻村、加强工作培训等方法和措施,做艰苦细致的工作,确保在明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任务。对于已整顿的团支部,要继续加强指导,提供服务,使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青年致富中得到巩固、发展、活跃。

  2.突出重点,抓片促面,推动“服务万村行动”取得新进展。要将“服务万村行动”与农村经济发展、扶贫开发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将领导机关的服务与基层的开发创造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抓住项目开发、科技推广、市场服务和城乡互助等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抓好落实,求得新的突破。特别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3.7万个联系村的工作,使每一个联系村的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团支部书记和青年技术骨干接受过团的领导机关的培训;接受了团的领导机关一项以上的服务;推广了一项农业技术;兴办或参与兴办了一个开发项目;团员占青年的比例有所增长;青年的收入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在抓好联系村工作的同时,要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抓片促面,推动全局工作发展。

  3.加强农村基层团干部配备和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继续贯彻落实团中央、国家科委、民政部《关于推广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团支部书记、村委会科技副主任“三位一体”配置的意见》,不断提高农村团支部书记三位一体配置的比例。坚持不懈地抓好乡镇专职团干部配备工作,进一步提高配备率,保证乡镇团委工作有人做、不断线。要按照团干部培训的职责分工,以提高团干部带领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做好乡(镇)村团干部培训工作,将未接受培训的乡(镇)村团干部集中轮训一遍。

  4、继续加大发展团员工作的力度,确保实现发展团员的工作目标。《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提出,到1997年底全国团员总数应达到7000万名。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全团付出艰苦的努力。各地团组织要继续认真落实《1993至1997年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要点》的要求,找出差距,分解任务,制定计划,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团员队伍。团员数量差距较大,发展团员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单位,团的领导班子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保证《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要点》提出的任务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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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3]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

  酒类产品是对人民身心健康具有重要影响的特殊商品。近年来,我国酒类生产发展很快,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品种结构日趋多样化。白酒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啤酒产销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酒类产销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小酒厂数量众多,产品质量低,资源浪费严重;产品供过于求,行业内部恶性竞争,多数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猖獗,几乎所有名优酒都被仿冒,假酒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一些企业以瞒报产销量、不开或少开发票的方式偷税漏税,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使财政蒙受重大损失。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酒类产销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别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酒类虽非生活必需品,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消费者对酒类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的奋斗目标。小康社会不仅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意味着生活质量的改善。为此既要大力提高产品质量,也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各地经贸部门要针对当前酒类产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对酒类产销秩序进行规范。把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进结构调整,扶持名优产品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酒类生产形势日益趋好。但是行业中仍然存在着企业规模偏小,整体水平不高,效益不理想等问题。各地经贸部门要积极推进酒类生产朝着优质、低度、多品种、低消耗的方向发展。鼓励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实现规模化经营。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扶优扶强,对规模小、效益差、产品质量没有保证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三、规范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各地经贸部门要强化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零售商贩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经销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督促酒类批发市场、批发企业和零售商贩严把酒类进货质量关,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立即封存销毁。在强化酒类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酒类流通方式的现代化,运用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建立优质酒类经销网络。每年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前夕,各地要加大酒类市场管理的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酒类消费旺季制售假酒毒酒,保证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美满的节日。

  四、推进法制建设,实现规范管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台了本地酒类产销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对不适应酒类产销形势变化的管理规定要及时进行调整。目前各地酒类产销管理规定不尽相同,地区封锁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酒类的正常流通。实现酒类产销规范化管理的根本途径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酒类产销管理法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法规和加强执法的有效性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向”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国内酒类产销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快酒类产销管理立法工作,使酒类产销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管理专家的审核、入库、聘请评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专家的范围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

(一)货物类:含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等。

(二)工程类:含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饰修缮工程等。

(三)服务类:含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软件开发、维修、金融、保险、交通工具维护和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

(四)经济、法律方面。

(五)其他行业、专业。

第三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二)敬业负责、公正廉洁、身体健康;

(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招投标业务知识和较为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方针政策,熟悉其商务运作过程。

(六)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招标中介机构推荐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邀请,填写“政府采购专家登记表”,并附有关资料证件、业绩材料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选聘。

第七条 被选聘的专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颁发“政府采购专家”证书,并录入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可被邀请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咨询,或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从事专业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向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屏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被确定为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受邀请参加评审工作的,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条 专家在受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 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

(四) 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 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中签字。

第十二条 专家在从事咨询、评审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参与咨询、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专家》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或收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以政府采购专家名义从事其他有损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五)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

(六) 一年内三次被反馈为有不称职记录的。

在上述活动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