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7:09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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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上海市文广局、海南省文体厅、甘肃、宁夏广电局、广州市文化局发出《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开放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市场,面向国际,给开发企业提供一个有序竞争的平台,促进开发企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全方位的服务,经多方论证,《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技术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于即日颁布,该《规范》明确了售票软件开发企业资质,售票软件产品功能、数据接口、验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确立了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各省市管委会、院线公司及影院、软件开发商应严格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影片编码必须按《规范》编制并上传于政府网站,所有计算机售票影院全部使新编码。现行的影片编码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的影片编码的替换、编制工作由电影数字平台于2004年6月底完成。
  现存的两家在用售票软件(火烈鸟1.0,满天星1.1.3)的开发商限期于2003年12月底完成对各自注册用户进行软件更新。2004年起全国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售票系统。除此以外,新推出的软件(含其升级版本)必须符合《规范》标准,在提交相应的测试报告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获得批件后方可进入市场。

附: 《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
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暂行)
一、 引言
通过本规范,明确对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开发商(下称开发商)资格准入及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下称售票软件)准入的基本要求,规范售票软件的开发,促进软件开发企业的良性竞争,以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求。
为了保证售票系统的稳定、安全、先进实用,本规范应遵循以下原则:
先进性:开发商应利用先进技术进行开发,力求体现影院计算机售票发展的方向,提高功能、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先进性。
完整性:本规范规定售票软件系统中任何与原始票务数据相关的录入、修改、删除的操作及其结果都将被系统保留并作为数据上报,同时在本地保留相应操作记录。
本规范对与售票软件相关的开发、功能及概念作了最基本的要求。开发商在售票软件系统的开发、销售、维护和升级方面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影院计算机售票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影院售票管理的一项具体应用。为了规范影院管理,健全经营秩序,保证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收缴以及市场竞争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促进售票软件产品的完善与提高,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42号令)、《软件开发规范》(GB8567-88、GBT12505-90、GBT12504-90)的规定,对软件开发商及其售票软件产品做出以下规定:
1、开发商必须是独立法人,有软件开发的经营许可,有相对稳定的技术开发人员,具备对该软件产品的后续服务、升级能力。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软件企业认定书》、《专职人员及管理人员名单》、《专职人员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2、软件商开发的售票软件产品必须拥有合法版权,并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拥有相应的《著作权证明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售票软件必须符合《电影管理条例》及电影行业规范的要求,并拥有完整的售票软件所需的文档,包括《软件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测试分析报告》、《用户手册》、《操作手册》。
4、开发商要确保提交的文件真实、清晰,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替代、篡改。

二、 基本名词定义
为规范影院售票软件中所涉及的名词和业务项目,特定义如下:
1、影片编码:采用12位编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供并在政府网站发布,具有唯一性,详细定义见附表1。
2、影院编码:影院的编码由8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它所代表的影院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定义见附表2。
3、售票原始数据:由计算机中运行的售票管理软件驱动出票、计数而采集到的售票数据记录。
4、节目:售票的场次内容,也称“影片”。
5、场次:影片所对应的放映时间,也称“计划”。在场次结束后,不能再做补登以外的任何票务操作。
6、连场:在同一个放映厅内,凭单张票可连续观看多场影片的特殊的电影售票业务。
7、影院:电影院的注册地址,和“影厅”共同确定影片映出的具体地点。
8、影厅:电影放映的银幕位置,和“影院”共同确定影片映出的具体地点。
9、售票:影院对观众观影的销售行为。
10、退票:因为某种原因取消服务承诺的行为。
11、补登:把手工出售的代用票补录到计算机售票系统中的行为。
12、出票原则:售票软件系统根据影院座位数,实行一人一票的出票原则。
13、计数原则:计观众人次,一名观众看一部电影计一人次,一名观众看三部电影计三人次,以此类推。
14、影院编码原则:影院编码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各省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统一编制。
15、文件:独立的数据包、程序等。

三、 基本业务功能
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应满足影院日常基本放映业务流程,至少具备影片编码下载、编排计划、售票、退票、补登、验票、数据统计处理、数据上报等功能。
1、影片编码下载
售票软件应具备从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下载影片名称、编码,以及影片其它基本信息的功能,并以此做为影片资料的唯一来源。
网址:http://www.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27/575.html
2、编排放映计划
影院利用下载的影片名称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放映计划,安排拟放映影片的名称、日期、场次、影厅,确定票价、分账比例、开始售票时间等相关信息。放映计划的修改工作限定在开始售票前完成。
3、售票
电影票是观众入场观看影片的凭证,票面应具有向观众提示电影有关信息的功能,电影票由主券和副券组成。
主券票面包括影院名称、影片名称、影厅名称、排座号、是否对号入座、放映日期、放映时间、票价、类别、售票员、售出时间及票号(或条码)等信息项目。
副券票面包括影厅名称、放映目期、放映时间、场次标识、座位号(图标,数字,字母)等信息项目。
票价应参照片商和各院线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需要设置。
类别由影院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但上报时统一归入单人,双人,学生,团体分类项目,以便数据统计时按需归类。
售票产生的凭证和数据记录要一一对应,并完整记录其它相关辅助信息。
4、退票
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退票操作人、退票日期、退票时间和退票金额等项目。所产生的记录和回收的凭证必须一一对应,并完整记录其它相关辅助信息。
5、补登
由于机器故障等意外原因导致影院不能正常使用计算机售票,而改用统一监制的代用票,在计算机售票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将售出的代用票补登录入计算机售票系统内,以保持影院经营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6、验票
以影院售票系统数据为基础,对观众所持票据进行检验,判断其合法性,并根据判断结果确定是否允许该观众入场观影,同时将该票数据传回影院售票系统并做记录。
7、数据处理
影院售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处理功能应至少包括:
·统计:以售票数据为源数据所进行的统计,必须确保其真实、可靠、准确。
·报表:依照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式样制定规范的报表。
8、维护功能
售票软件应具备专门模块显示、编辑影院的其它信息和影厅信息的功能。

四、 系统数据备份与恢复
系统维护功能应包括:
1、具备自动和手动备份功能,并易于操作。
2、具备对所备份的数据进行恢复的功能。
3、具备完善的售票软件、数据库灾难恢复功能,便于及时恢复正常业务操作。

五、 安全、一致性要求
1、数据安全
开发商应选用安全性能良好、并通过有关认证的数据库系统。
开发商开发的售票软件应做到:杜绝任何不经过售票软件系统的数据库访问,并保证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之间的连接保密性,包括最高级的维护人员都不应具有直接访问数据库的权力。同时应通过对开发人员的约束,保证开发和应用在使用层面上的脱离,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在实际使用中对已准予推广的售票软件系统,发现任何有关导致数据库安全的缺陷或隐患,开发商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免费使系统恢复到本规范所限定的安全、一致性要求范围内。
开发商必须保证系统数据的一致。应确保在任何不规范:操作下不出现票、款和数据不符现象。
·售票软件应保证采集到的售票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杜绝用户以任何方式改变原始数据,并提供保存数据不低于三年的最低设置。
·统计、查询的结果来自影院售票原始数据。
·售票软件须如实向所属院线公司(含影片发行商)、国家、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委员会传送售票数据。
·售票软件系统应禁止用户以任何形式对影院编码、影院名称等进行修改。
2、系统安全
·对所有进入售票软件系统进行操作的人员须分别给予独立的用户名、登录口令和相应的工作权限。
·对所有登录售票软件的人员应建立日志,记录其登录时问、所做的操作及离开时间。
·售票软件系统操作日志受该系统保护,不能更改。
3、操作安全
对售票系统内所有操作都应进行必要的保护,对可能出现的误操作应予以提示,尽可能方便用户操作,引导操作者完成正确操作。

六、 系统相关测试认证流程
1、软件开发商提交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文件供广电总局审核。
2、广电总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软件产品进行测试,并按《测试步骤方案》的量化标准对软件产品进行评分,在《测试步骤方案》规定的关键部分实施直接否决制。
3、在通过测试后,广电总局委托第三方为开发商嵌入数据上报功能模块,由第三方负责接口的无缝性,并保证上报模块中数据的安全性、一致性。
4、所有测试过程在广电总局监督下进行,测试步骤、结果和评分(特别是不符合《测试步骤方案》规定的部分,或者是被直接否决的部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开发方和广电总局,保留开发商提出异议的权利。
5、每次被检测否决后,开发商必须重新进行申请,上述流程必须从头进行,不保留上次检测的结果和成绩。
6、《测试步骤方案》是根据各售票软件使用中出现的故障问题和各用户提出的意见、建议而修订的检测流程和量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补充、修订和完善。该方案由广电总局相关机构制定并维护,最终的解释权在广电总局。
本技术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影片编码原则:

1 2 3 4 5 6 7 8 9~12
影片国别 影片介质 排次号 完成年代
001 中国 035 澳大利亚 69 l、35mm胶片
002 香港 036 新西兰 70 2、16mm胶片
003 台湾 037 7l 3、70mm胶片
004 038 72 4、立体电影 注:完成年代以四位数字表示,如1980年完成制片,则以1980表示。
005 039 73 丹麦 5、环幕电影
006 040 74 6、数字电影
007 041 埃及 75 O、观摩影片
008 42 阿尔及利亚 76 荷兰
009 43 突尼斯 77 西班牙
010 44 摩洛哥 78 意大利
011 朝鲜 45 79 西德
012 日本 46 80 东德
013 越南 47 81 瑞士
014 泰国 48 82 奥地利
015 缅甸 49 83 波兰
016 新加坡 50 84 捷克
017 印尼 5l 美国 85 匈牙利
018 斯里兰卡 52 墨西哥 86 罗马尼亚
019 印度 53 委内瑞拉 87 保加利亚
020 巴基斯坦 54 古巴 88 南斯拉夫
021 蒙古 55 哥伦比亚 89 阿尔巴尼亚
022 伊拉克 56 玻利维亚 90 希腊
023 黎巴嫩 57 91 俄罗斯
024 土尔其 58 阿根廷 92 比利时
025 菲律宾 59 加拿大 93 瑞典
026 尼泊尔 60 巴西 94
027 叙利亚 61 95
028 62 96
029 63 97
030 64 98
031 65 99
032 66 100
033 67 101
034 68 102

附表2:
影院编码原则(8位编码)
编码 1 2 3 4 5 6 7 8
表示内容 省码 省辖地、市编码 影院序号 暂空 放映单位属性
基本规则 在地市范围内排序 O O、城市电影放映队
1、城市专业电影院
2、城市兼映影剧院
3、城市开放俱乐部
4、城市内部俱乐部
5、农村电影放映队
6、集镇专业电影院
7、集镇兼映影剧院
8、集镇开放俱乐部
9、集镇内部俱乐部


影院基本信息
中文标识 字段名 数据类型 长度
影院名称
影院编码
法人代表
电 话
联 系 人
地 址
影院影厅数量
影院座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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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1)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离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未婚且有住房的。
6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同时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职工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级别不同的,其中较高的一方(职务或职称级别相同的,其中任一方)按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另一方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大于1的,按系数1计算采暖费补贴,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小于1的,按实际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三、有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根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热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确定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四、无住房以及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五、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
六、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按《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鞍政办发〔2003〕31号)执行。
七、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确实无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市、区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八、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待遇发生变化,或职工的住房情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上述有关条款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
九、实际住房面积已超出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的,超标部分的住房面积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十、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明细表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证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有效实施,规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环保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布通过技术审核的检测机构名录。

  第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对检测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新实施的标准,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并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要求;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其组织机构能够保证独立地实施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工作经验。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排放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并能进行监视、控制和记录。

  第九条 检测机构配备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其性能和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过程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自动进行数据采集、处理、运算和记录。

  第十条 检测机构从事排放检测的相关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应与检测任务相适应。

  仪器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应掌握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经过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与排放检测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申请和技术审核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二章“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规定的单位,可自愿向环保总局提出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报送检测机构管理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环保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组织机动车排放污染方面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专家组提出技术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对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核的,公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业务范围。未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核的,将有关情况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技术审核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要继续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颁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新标准或新要求后,现有检测机构可自愿提出承担新标准、新要求规定项目的申报检测申请。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报告并申请重新审核检测能力。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列入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应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检测业务范围开展检测服务,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检测任务。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对各种检测数据和技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检测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检测业务转委托至任何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经检验合格。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定和检查,标定及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关键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由指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并应现行有效、可操作。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保留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至少四年。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环保总局组织的人员培训或技术交流。在检测工作如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向环保总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环保总局组织的检测机构间的比对试验。

  第二十六条 环保总局对检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检测机构每年2月15日前应提交其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评定材料。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环保总局每年对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总结评比。对管理严格、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在检测工作中真正做到公正和科学,成绩突出的检测机构,给予表扬。

  第二十八条 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或举报有下列问题的检测机构随时进行检查:

  (一)检测报告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三)检测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不严格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检测工作并造成后果者,环保总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相关检测工作。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公布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名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申请书;

   2.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试验现场审核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