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17:20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目录(一)

一、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分为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的,禁止开展进、出口目录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加工贸易(即进口料件为进口目录内商品,其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商品为出口目录内商品)。对开展进、出口目录内商品不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不受本公告限制,仍可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农药原料、农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加工复出口农药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2903510090 1,2,3,4,5,6-六氯环已烷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905590090 其他无环醇的卤化,磺化等衍生物
2908109090 其他仅含卤素取代基的衍生物及盐
2931000012 氯乙基汞、三环锡?普特丹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38081019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1990 零售包装非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9000 非零售包装杀虫剂成药
38082010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10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10 非零售包装的医用杀菌剂
3808209021 经农药杀菌剂浸渍的纸质水果套袋
3808209029 非零售包装的其他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90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301110 零售包装的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1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900 非零售包装的除草剂成药
3808309100 零售包装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309900 非零售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400010 医用消毒剂
3808400090 非医用消毒剂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分散染料加工复出口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成品32041100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份的制成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木、木片、木浆加工复出口纸张、纸板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401100000 薪柴
4401210010 濒危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10090 其他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10 濒危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90 其他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701000000 机械木浆
4702000000 化学木浆,溶解级
4703110000 未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190000 未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等
4703210000 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290000 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4110000 未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190000 未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10000 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90000 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5000000 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的木浆
4706100000 棉短绒纸浆
4706200000 从回收纸或纸板提取的纤维浆
470691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机械浆
470692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化学浆
470693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半化学浆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801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新闻纸
4802100000 手工制纸及纸板
4802201000 照相原纸
4802209000 其他光,热,电敏纸,纸板的原纸
4802300000 碳化原纸
4802400000 壁纸原纸
4802540000 每平米克重<40g的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薄纸或纸板
480255001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5009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中厚纸
480256001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胶版纸
480256009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纸
4802570010 其他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80000 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厚纸(板)
4802611000 成卷新闻纸
4802619000 其他成卷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20000 成张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91000 其他新闻纸
4802699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3000000 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及类似纸
4804110010 平米重11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牛皮挂面纸
4804110090 其他未漂白牛皮挂面纸
4804190000 漂白的牛皮挂面纸
4804210000 未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290000 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310010 平米重115-15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3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390000 漂白的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410010 150克<平米重<225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4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90000 其他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10010 平米重22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的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5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90000 其他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5110000 半化学的瓦楞原纸
4805120000 草浆瓦楞原纸
4805190000 其他瓦楞原纸
480524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25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300000 亚硫酸盐包装纸
4805400000 滤纸及纸板
4805500000 毡纸及纸板
4805911000 电解电容器原纸
4805919010 照相原纸
4805919090 其他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4805920010 照相原纸
4805920090 其他未经涂布中厚纸及纸板
4805930010 照相原纸
4805930090 其他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4806100000 植物羊皮纸
4806200000 防油纸
4806300000 描图纸
4806400000 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4807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复合纸及纸板
4808100000 瓦楞纸及纸板
4808200000 袋用皱纹牛皮纸
4808300000 其他皱纹牛皮纸
4808900000 其他皱纹纸及纸板,压纹纸及纸板
4809100000 大张(卷)的复写纸及类似拷贝纸
4809200000 大张(卷)的自印复写纸
4809900000 其他大张(卷)的拷贝纸或转印纸
4810130010 成卷的铜版纸
4810130090 其他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纸/纸板
4810140010 成张的铜版纸
4810140090 其他成张的书写、印刷的纸及纸板
4810190010 其他铜版纸
481019009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220000 书写、印刷用途的轻质涂布纸
4810290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31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10090 涂无机物的薄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2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20090 涂无机物的厚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90000 涂无机物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
481092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481099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纸及纸板
4811100000 焦油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4811410000 自粘的胶粘纸及纸板
4811490000 其他胶粘纸及纸板
4811511000 漂白的彩色相纸用双面涂塑厚纸
4811519000 漂白的其他涂,浸,盖厚纸及纸板
4811591000 用塑料浸涂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599000 用塑料涂布,浸渍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601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609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900000 其他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
4812000000 纸浆制的滤块,滤板及滤片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4814100000 用木粒或草粒等饰面的壁纸
4814200000 用塑料涂面或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300000 用编结材料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900000 其他壁纸及类似品,窗用透明纸
4815000000 以纸或纸板为底制成的铺地制品
4816100000 小卷(张)复写纸或类似拷贝纸
4816200000 小卷(张)自印复写纸
4816300000 小卷(张)油印蜡纸
4816901000 小卷(张)热敏转印纸
4816909000 小卷(张)胶印版纸及其他拷贝纸
(四)进口铜精矿加工复出口未锻轧铜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青铜
7403230000 未锻轧的白铜或德银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口货物(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101201110 规定重量逆鞣整张生濒危野牛皮
4101201190 规定重量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1910 规定重量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201990 规定重量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2010 规定重量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202090 规定重量整张生马皮
4101501110 重>16kg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190 重>16kg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1910 重>16kg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990 重>16kg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2010 重>16kg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502090 重>16kg整张生马皮
4101901110 其他逆鞣处理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190 其他逆鞣处理生牛皮
4101901910 其他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990 其他生牛皮
4101902010 其他濒危生野马皮
4101902090 其他生马皮
4102100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00 浸酸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00 浸酸非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00 其他不带毛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00 其他不带毛非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101100 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1900 非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9100 其他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109900 其他非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200000 爬行动物的生皮
4103300010 生鹿猪、姬猪皮
4103300090 生猪皮
4103900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生皮
4103900090 其他生皮
(二)进口铅精矿、锌精矿(非铅、锌冶炼行业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700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2608000090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二)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重申已发布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处为新加) 7、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二)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0207270000 冻的火鸡块及杂碎
(三)进口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261900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7401200000 沉积铜(泥铜)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890800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四)进口下列旧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附件、拆散件),(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出口加工区业务须按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
7011209010 显示管玻壳
7011209090 其他阴极射线管用的未封口玻壳
841510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21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1022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200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2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841582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
8415830010 分体空调室内机
841583009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
841590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5909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780200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8418101000 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2000 200<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00 容积≤2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211000 容积>1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50升<容积<150升
8418213000 容积≤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1000 半导体制冷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90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的柜式冷冻箱
8418302100 制冷>-40℃大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302900 制冷>-40℃小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100 制冷温度>-40℃大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900 制冷温度>-40℃小的立式冷冻箱
8418500000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等
8418611010 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11090 其他制冷机组;其他热泵
8418619010 其他冷凝器为热交换器的压缩式设备
8418619090 其他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691000 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99010 带制冷装置的发酵罐
8418699090 其他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910000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
8418991000 制冷机组及热泵用零件
8418999100 制冷温度≤-40℃冷冻设备零件
8418999200 制冷温度>-40℃大冷藏设备零件
8418999910 耐腐蚀冷凝器
8418999990 编号8418其他制冷设备用零件
84711000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300000 便携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00 巨大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200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4000 微型机
8471419000 其他数字式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100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
8471492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
8471494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499100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84714999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其他计算机
8471501000 巨,大,中型机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200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400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9000 847141或847149以外设备的中央处理部件
8471601100 液晶显示器
8471601200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8471601900 其他显示器
8471603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针式打印机
8471603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激光打印机
84716033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喷墨打印机
84716039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打印机
8471604000 巨,大,中及小型计算机用终端
8471605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扫描器
8471606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数字化仪
8471607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键盘
8471607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鼠标器
8471609000 计算机的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471701000 计算机硬盘驱动器
8471702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软盘驱动器
8471703010 具有刻录功能的光盘驱动器
8471703090 其他光盘驱动器
8471709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8471801000 集线器
8471802000 路由器
8471809010 网络接入卡(网卡)
8471809090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
8471900010 专用于复制的光盘刻录机
8471900090 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器
8516500000 微波炉
8516603000 电饭锅
85171100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1000 可视电话
851719900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00 传真机
8517220000 电传打字机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8521101900 其他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2000 磁带放像机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190 其他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5202211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19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21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29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90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8525202300 对讲机
8525202900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8528121000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2100 屏幕≤42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200 42<屏幕≤52cm射线显象管彩电
8528122300 52<屏幕≤74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400 屏幕>74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3800 屏幕>52厘米的液晶彩电
8528123900 其他的液晶彩电
8528124800 显示屏>52厘米的等离子彩电
8528124900 其他等离子彩电
8528129000 其他彩色电视接收装置
8528131000 ≤16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2000 16-4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3000 42-5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4000 52厘米以上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2100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22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852830100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302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投影机
8525301010 抗辐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90 其他特种用途电视摄像机
8525309100 非特种用途广播级电视摄像机
8525309920 非广播级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的摄像组件
85253099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401000 特种静像摄像机及其他摄录一体机
8525404100 广播级静像摄像机
852540420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4900 其他静像摄像机及摄录一体机
8525405100 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
8525405900 其他数字照相机
8534001000 四层以上的印刷电路
8534009000 四层及以下的印刷电路
85401100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20000 黑白或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201000 电视摄像管
8540209010 电子条文相机的条文显像管
8540209090 其他电视摄像管;其他变像管及图像增强管;其他光阴极管
8540400000 点距<0.4mm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50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601000 雷达显示管
854060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
8540710000 磁控管
8540720000 速调管
8540790000 其他微波管
8540810000 接收管或放大管
8540890000 其他电子管
8540911000 电视显像管零件
8540912000 雷达显示管零件
854091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零件
8540991000 电视摄像管零件
8540999000 其他热电子管、冷阴极管零件
8542100000 装有集成电路的卡(智能卡)
8542211100 线宽≤0.18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1900 其他线宽≤0.18μm的集成电路
8542212100 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2900 其他.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19100 线宽>0.35μm的单片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9900 其他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90000 其他单片集成电路
8542600000 混合集成电路
8542701000 光通信设备的激光收发模块
8542709000 其他微电子组件
8542900000 其他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零件
900911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190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2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129100 多功能复印一体机
90091299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211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9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1000 接触式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9000 接触式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301000 多色热敏复印设备
9009309000 其他热敏复印设备
9009910000 文件自动送入器
9009920000 送纸器
9009930000 分页器
9009991000 有机光导体感光鼓
9009999000 复印设备的其他零件、附件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90181210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零件
901812109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10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900 其他超声波扫描诊断装置
901813001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零件
901813009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9018140000 闪烁摄影装置
9018193000 病员监护仪
9018194100 听力计
9018194900 其他听力诊断装置
901819900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9018200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9018310000 注射器
9018321000 管状金属针头
9018322000 缝合用针
9018390000 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9018410000 牙钻机
901849100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9018499000 牙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500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901000 听诊器
901890200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9018903000 内窥镜
901890400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9018905000 透热疗法设备
9018906000 输血设备
9018907000 麻醉设备
9018908000 宫内节育器
90189090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90221200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9022130000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40010 医用直线加速器
9022140090 其他医疗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9100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902219900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9022210000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29000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300010 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球管
9022300090 其他X射线管
902290100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9022909010 射线发生器的零部件
9022909020 闪光X射线发生器

(五)进口煤炭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701110010 无烟煤,未制成型
2701110090 无烟煤滤料
2701121000 炼焦烟煤
2701129000 其他烟煤
2701190000 其他煤
2701200000 煤砖、煤球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
2702100000 褐煤
2702200000 制成型的褐煤
2703000000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
(六)进口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允许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410001000 燕窝
0305592010 干鲸鲨、噬人鲨、姥鲨鱼翅
0305592090 其他干鱼翅
0302650011 鲜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19 其他鲜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2650091 冷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99 其他冷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3750010 冻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3750090 其他冻角鲨及其他鲨鱼
1211201000 鲜或干的西洋参
0507902000 鹿茸及其粉末
(七)进口氧化铝、铝土矿(非电解铝和氧化铝生产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818200000 氧化铝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居购买农房 居所如何保障

“北坞”七旬老人遭遇“宋庄”同案不同判

【导读提示】
善良的法律是以维护人的基本生存为最低标准,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过错当中获得利益,这是古老的经典法言,也是人们最朴素的正义观念,我们只所以需要法官和法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法官们明辨是非,确立人们行为的对错,使正当行为受到鼓励和肯定,使有过错的行为人提高警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行为人承担了其过错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他由于过错行为获得的利益也应该被剥夺或返还给因此受损失的人。
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有过错者应当承担责任,有时候即使无过错也难免其咎,也可能承担出于公平原则而应承担的责任,弥补他人损失,以此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人们也会以同样的眼光判断法官所作裁决的对与错,法官在裁案时,必须确立法律上各主体的自由平等,并且对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法律绝对不允许一些人通过自己的过错行为获得利益或谋取好处,否则就是鼓励过错行为,如果不通过法律方式剥夺过错行为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变相纵容,引发社会混乱。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埃默尔在纽约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只所以这样,是因为他知道祖父在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如果祖父改变遗嘱,他将一无所得,由于当时法律规定,埃默尔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判监禁,为了大笔遗产,他宁愿铤而走险进监狱,为此,法院最终引用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剥夺了埃默尔的继承权。
呈现在眼前的案件,显然没有确立这样的原则,导致诸如农村卖房人多年前转让房产,见有利可图时又反悔协议,利用法律监管空缺谋取利益,可以说这是社会诚信低下、各种腐败现象难以根治的原因之一,因此,及时将这一原则贯彻到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当中,对当前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确立的利益衡平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但在实际贯彻中,需要审判人员全面掌握,把法律变成鲜活的调解社会矛盾的标尺,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一、基本情况及案件性质--------争夺拆迁利益惹官司:
1994年6月16日,海淀王某某与刘某某订立一份《房屋调剂协议》,王某某及其父亲共同将位于海淀北坞村自有房产卖与刘家人居住,时价77000元。房款结清后,王家人将此房交予刘家,2004年8月份刘国出资五十万翻建了此房。
2008年政府主导四季青推进村镇改造建设,王家出于利益驱动,诉求确认房屋卖买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协议无效。法院庭审判决前,村委会同刘家人订立了腾退补偿协议,刘家因此得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六十万元,另根据腾退协议获得两处楼房。
出卖方提起的关于房屋调剂协议效力案件当中,未经刘家起诉或反诉补偿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超越诉讼请求的判决;出卖人第二集启动的腾退补偿协议效力案件中,法院未能确认实际住房人的奖励及周转费条款有效;关于村委会诉求退还补偿款案件中,经刘家拒理力争,法院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截止目前,刘家无房居住,租房已经花尽了补偿,刘家要求执行最先判决的七十万损失款,但法院执行中抵顶村委会补偿后只付八万元,老刘未认可这样的执行措施。刘家与王家经历的四次诉讼及村委会介入诉讼,致刘家失去基本居住条件,又面临补偿无望的境地。
二、原审法院审裁结论-------有违诚信过错人反获暴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家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故双方订立的购房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因买卖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因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距今多年,现房屋价格显著增长,如按原购房价返还,显失公平,法院按照双方过错程度、评估数额,依法判定返还数额,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协议无效,双方返还。
三、当事人上诉及答辩---------公民的房产谁作主:
刘家不服判决,以该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评估价过低、应当赔偿房屋现值及购房款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四、终审法院裁判情况---------有错为何难纠偏:
二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适用国家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两家订立的协议涉及宅基地转让,刘家系居民户口,该协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判决王家给付刘家赔偿款七十二万元并无不当,刘家要求王家赔偿数额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村委会趁虚提起诉讼--------屋漏又遭连阴雨:
2011年北坞村委会介入诉讼,向法院主张由刘某退还腾房偿补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拆价补偿,依据生效判决,王家与刘家签订的房屋调剂协议无效,刘某与村委会订立的腾退协议无效,刘家依腾退协议获得的补偿中,其中各项补偿、补助、奖励费34万元,从其补偿、补助、奖励内容看,是针对房屋的实际腾退人,虽然刘家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但其系拆迁房屋时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并积要配合新农村建设,将房屋交由颐泉公司拆除,故上述各项补偿实际没有必要返还。对于刘家获得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款28万,由于该款系地上物房屋的评估作价款,生效判决虽确定刘家与案外人之间因房屋调剂协议无效而产生相互返还房屋、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但该房屋已被拆除,生效判决尚未履行完毕,故地上评估作价款的处理需案外人参与方能解决,故村委主张要求该款由刘家返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周转费的主张,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刘家返还腾退补偿款及安置周转费的诉讼请求。
六、再审程序中高院有意回避争议焦点-------利益失衡何时休:
刘家人不服两次判决,向高院提请再审,但高院再审程序未能审查程序错误的事实,仅对两审事实中合同无效的内容予以走过场一样的审查了事。刘家要求再审的法定情形:①、无诉而判;②、开庭审理前涉案标的已灭失,对灭失的房屋再判决返还的作法违法;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庭审中刘家人提出的实际损失,法院应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告知另案起诉,两审判理认定损失过高不予支持,显系程序违法。刘家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四项(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十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的其中一项重要理由是两审法院无诉而判,即原审原告仅诉确认合同无效和返还房产,原审被告未提反诉,法院超越当事人诉求范围,替代原告作主,判决原告赔偿给被告少量损失,高院再审脱离案件实际。原审被告未提出反诉,两级法院擅自替当事人作主,超越当事人主张的范围,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
再审程序当中提交过的证据情况:证据之一:民事起诉书(2009年3月25日原告王某某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请求事项: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宅基地)(来源于来源于海民初字第10573号民事判决卷);证明内容: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未提出补偿的诉讼请求事项;证明事项:两审判决王某某赔偿损失的内容违背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属于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裁判。证据之二: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2009年3月25日收诉讼费35元;证明内容:诉讼费收费标准只有35元,属于确认之诉的收费标准,未按损失赔偿争议额收费。证明事项:两审判决的审理范围严重超越请求事项。证据之三:2009年5月27日法院民事开庭笔录:卷77页78页上标第五行:“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9月23日卷81页下标第10行 审:双方发表辩论意见。三原:同起诉意见,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诉讼费被告承担。证明内容:庭审程序中未增加诉讼请求,未追加当事人。证明事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之四:(2009)民事判决第二页第6行:王某某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宅基地。2009民终判决书:第2页上标第5行:“要求法院确认王某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宅基地房屋”,刘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判决:王某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刘七十二万一千三百八十七元八角。证明内容:诉讼的整个程序从立案到判决均无增加诉讼请求及追加当事人的内容。证明事项:两审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之五:(2009)民终字第674号判决第4页上标第一行:刘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某赔偿刘经济损失300万元,补偿、赔偿共计391万元。第4页第三段:本院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刘提交了户型选择表复印件,欲证明诉争房屋拆迁可得200平米的房屋及70多万元的补偿款。第5页上标第二行:刘要求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证明内容:刘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对评估报告不服,请求合法合理。证明事项:审判程序侵害了刘的合法诉权,二审程序中认定赔偿过高缺乏法律依据,未能依据利益衡平原则审理特殊案件。证据之六:《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2009年8月17日订立(新证据)。证明内容:补偿项目和金额七十万元外加两处94.21平米的楼房,诉讼发生时的市场价值至少为370万元。涉案房屋拆迁时间为2009年8月27日,一审开庭时间为2009年9月23日,判决时间为2009年10月28日,一审判决前涉案标的物即已发生灭失的事实,失去“返还”判决的法定条件。证明事项:因此给刘家造成的损失在370万元;两审对已经灭失的房屋再判决返还,违背合同法五十八条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返还的法律规定。证据之七:给市委市府的请示意见;本案起因于政府主导拆迁。
七、两次另诉难立案---------居住保障诉求无门:
刘家准备了多份起诉书,即有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造成损失扩大为标的;也有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提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还有根据利益失衡原则,提起赔偿拆迁利益赔偿案,先后三个诉讼案件,目的都是主张房屋拆迁后老有所居的问题。刘家提起三项不同诉讼,均与已有判决对“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为标的的裁判大有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刘家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
八、律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分析-------同案不同判折堑社会效果:
1、实体问题:
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关于无返还必要的规定,房屋交付申请人实际入住十八年,且房款早已付清,因房屋面临拆迁,出卖人出于趋利动机而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并返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意见是对此类诉讼可在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驳回原告(出卖人)的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该农村房屋买卖虽然无效,但在此买卖中,出卖方对基宅基地使用权已作放弃处分,买受方实际居住,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亦未作出明确处理,买卖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禁止转让,鉴于诉案具体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不宜回转,出卖方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可判决驳回出卖方的诉请。
2、程序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对涉及法院审理范围的民商事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第二十五条 二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不应超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主文内容,或者超出当事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第二十三条 一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已依法定程序提出的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遗漏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北京高院就一、二审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确定了以下原则:一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不应超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主文内容。《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二审程序中被告提出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3、社会效果问题:
王家人早年高价出让房屋,十八年后见有利可图时恶意诉讼,对协议无效承担主要过错,针对房屋拆迁现价,出卖方只能依其过错责任获得较少利益,两审判决使得违法过错的出卖方获得更多的利益,此判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任何人不得在自身过错中受益的司法原则,参照北京市二中院对宋庄案件的处理原则,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利益情况,赋予刘家通过反诉或另案起诉获得现值利益的救济权,实现司法对恶意诉讼的规范功能。
4、法律理由问题:
刘家主张王家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虽有此前判决部分损失,但刘家此次起诉已扣除上次判决的损失额七十万元,增加的赔偿属于签订拆迁补偿合同造成的新增损失,拆迁补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并未涉及全部的损失赔偿问题,刘家有权对因拆迁补偿造成的损失另案提起诉讼。
类似案件应类似处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庄画家村李某与马某“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的审判案例,与本案的事实情节、证据材料、法律关系完全一致,宋庄画家村案件的判决将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明确告知买受人另案起诉,本案刘家即未起诉、又未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替代刘家作主判决损失,属于无诉而判,实际上是剥夺了刘家的诉权。北京高院、北京二中法编写《房屋买卖案件裁判思路与操作》第260页---271页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问题,有明确的法理论证和审判思路指导,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制,但“同案应当同判”的精神和基本裁判思路必须保持基本一致。
5、基本原则问题:
利益衡平司法原则应予贯穿到本案当中:《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此类案件成诉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房屋拆迁将获得补偿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买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当妥善安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作如下规定:
一、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书面向乡、镇人民代表主席团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及时委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由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其方式,可以召开选民大会,也可以由各选民小组分别讨论。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陈述意见,也可以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需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将罢免的情况和结果报主席团,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大会报告。
二、对因故出缺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代表,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举手表决。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主持,确定补选的具体时间,派员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
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一般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选民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征得较多数选民同意后,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代表补选后,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主席团颁发代表证。
四、罢免或者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须核对选区选民名单,对新变动的选民名单进行补正,并在罢免或者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新增加的和除名的选民名单,公布选民实有总数。



198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