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4:27:01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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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407号



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今年1月,我部会同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加快全国“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的进程,经7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将“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中的第四纵“哈尔滨—海口线”作为部级示范通道组织实施,以此带动和促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为进一步做好示范通道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通道的线路
“哈尔滨—海口线”途经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安徽、江西、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涉及G102、205、309、104、206、320、105、325、207等9条国道,全长约5500公里。示范通道为两条路线同步建设(具体走向见附件),一是以原普通国道为主线路(简称“原国道线路”);二是以高速公路为主线路(简称“高速线路”)。各地在确定线路时,应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实际需求,体现示范通道“快捷、顺畅”的建设原则。
二、示范通道的建设时间
(一)动员和部署(8月下旬)。统一思想,明确和部署示范通道建设任务。各地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和实施(9月上旬至10月中旬)。各地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组织、落实示范通道建设的各项工作。其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示范通道的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验收和开通(10月下旬)。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通道建设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并举办开通仪式。
三、示范通道的建设要求
(一)加强养护,保障畅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文明样板路的标准,做好通道管护工作,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保障行车畅通。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执法,杜绝“三乱”。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部门在公路管理执法中,要切实贯彻优先通行的政策。要按照两部一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法规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三)统一标识,方便使用。示范通道沿线的省际、公路名称发生变化,以及沿线主要出入口或交叉口处设置样式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样式见下图)。



(注:标识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


公路收费站要设置明显的“绿色通道”指示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指定车道。
(四)公开政策,便利通行。在示范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鲜活农产品的种类、地方政府出台的“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规范执法的规定、咨询与举报电话等。示范通道线路上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由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五)消除省内外车辆的政策差别。对不同省(市、区)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同等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在“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上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点)时必须按指定车道通过,并积极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全国不发放统一的通行(标识)证,各地已发放的通行(标识)证只在本辖区有效。凡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核查的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一是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及悬挂标语、横幅,张贴海报、制作版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在各乡镇、村屯,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收费站,以及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集贸市场、果园的显著位置张贴海报,宣传“绿色通道”的各项政策措施,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家喻户晓。二是按照开通“绿色通道”的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再教育,进一步提高上路执法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和为民的服务意识,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便利条件。三是加强对运送鲜活农产品车辆的源头管理。主动与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批发市场建立联系,向承运单位和人员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装载、合法运营。对于违规装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采取措施在源头纠正。
(七)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合法装载。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应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对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和驾驶人,在30日内通知车辆登记所在地或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违章记录载入车辆档案;对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和驾驶人,在40日内集中转递到所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车辆登记所在地交通部门依法处罚和教育,并将违章记录载入车辆档案。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给予考核。
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于搞活鲜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绿色通道”有关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对拒不贯彻执行的,要严肃查处。对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及时、有效的原则妥善处理,以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顺畅。

附件:哈尔滨—海口线示范通道的线路走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ОО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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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

文化部 商务部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

  文市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桂皮、桂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桂皮、桂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桂皮、桂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桂外经贸管字〔1996〕53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桂皮、桂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桂皮、桂油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桂皮、桂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桂皮、桂油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桂皮、桂油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桂皮、桂油是一般许可证管理商品,为了保护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提高经营效益,对桂皮、桂油的出口管理,将根据国际市场供求关系,采取限量保价原则。
(二)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发证机关凭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外省企业还须持产地证明)、有效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