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列车软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27:02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旅客列车软卧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旅客列车软卧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8日,铁道部

第一条 车站、列车凭旅客的身份证,外籍旅客凭护照,港澳台旅客凭回乡证发售软卧票。发售时,常备票在票背面、代用票在记事栏内记载证件号码。计算机发售时,在机器内和票面上记录证件号码。记录发生错误须更正时,更正的地方应加盖改站名戳记。
第二条 对重点旅客(首长、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和铁道部规定可优先购票的人员)应优先发售软卧票。
第三条 各次软卧车的17-20号铺位由旅客列车调剂发售,车站不再发售。
第四条 列车上安排软卧铺位时,应将车票上记载的证件号码与旅客出示的证件相对照,相符的予以安排,不符的不得安排。
第五条 列车上安排铺位原则上应按照票面记载的铺号安排。但如确需调整时,由列车乘务员与旅客协商,经旅客同意后调整。旅客不同意不得强行调整。
第六条 对车票记载号码与旅客出示的证件号码不相符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到站退还软卧票价的依据。退还时核收退票费。
第七条 软卧列车员对乘坐软卧的旅客应登记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业、证件号码。
第八条 对非乘坐软卧车的旅客在软卧停留时,列车员应及时予以劝阻。列车夜间运行(21:00至次日7:00)禁止在软卧车会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前发《关于公布〈铁路旅客列车软席卧铺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87]818号)和《关于修改〈铁路旅客列车软席卧铺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函[1992]53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10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经委《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七日


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4号)及《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57号 )精神,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不包括国家重点监控的用能企业)。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全市重点用能企业。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见附表一、附表二)。
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节能机构建设情况、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情况、能源统计情况、采取节能措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情况、节能宣传情况、节能培训情况、接受政府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
节能指标包括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万元产值电耗(千瓦时/万元)、主要产品单位能耗3项定量指标。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
第七条 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分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由市经济委员会定期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督察,每季度一次。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除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外,还要采取查阅台账、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年终考核采用百分制,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重点用能企业的3项定量指标以能源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考核得分由市节能降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当年完成节能指标且基础工作考核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的企业为好;
当年完成节能指标且基础工作考核分数60分以上(含60分)的企业为合格;
当年未完成节能指标或基础工作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企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节能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为好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合格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给予表扬。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外,当年内不得享受嘉峪关市企业分类奖励、财政扶持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不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的评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方式。
市政府对考核为好的重点用能企业颁发节能优秀单位奖牌,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好和合格的企业,可按当年节能量(按当年能源实际购进平均价折算成金额)的3—5%提取奖励资金,对节能降耗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提取比例由市经委审核确认。
企业提取的节能奖励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使用国有资金占主导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查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成立本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须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投资金额在壹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投资金额在壹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进入安顺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送本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每月将本行业项目招标完成情况(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报送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各项目招标过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从省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组成由项目法人报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 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纳应从投标单位出俱转帐支票,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前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各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建立本市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设立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