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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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监字〔1995〕3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经费管理,保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项工作的完成,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市)及地(市)两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第三条 各级办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有效使用资金,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认真做好经费的预算、控制和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内容真实、情况可靠、日清月结,按期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办事机构的经费分为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正常经费为保障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基本经费,主要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等。
专项经费为办事机构的基建费、大型设备购置费(3万元以上)、大项修缮费及租赁费等规定专项用途的经费。
第六条 办事机构的正常经费,由省办事处根据定编人数、离退休人数和业务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表格式详见附表1)于上年的12月15日前报部核批。经批准的经费预算,财政部采取分次拨付的办法拨至省级办事处,地市级办事机构经费由省办事处核拨。
第七条 办事机构的基建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专项费用由省办事处向财政部写出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项目的详细资料,经批准的项目,由财政部专项拨款。(基建费预算申请表式详见附表2)。
第八条 办事机构取得其它合法收入,应纳入本办事处预算管理,原则上用于该办事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正常经费。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九条 经费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正常经费本着既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精神,实行“包干管理,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二)基建经费由财政部根据各办事机构实际情况及财力可能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第十条 经费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范围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办事机构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专项经费是财政部拨给办事机构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各办事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省办事处要按季编报经费支出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部,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编报经费收支决算,并附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于年度终了后25日内报部(报表格式详见附表3、附表4)。“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于年度终了后7日内报部。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的财产物资由省办事处和地(市)办事组的办公室或综合处(科)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的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车辆等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同类物品应当作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逐项登记。
第十三条 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具、家具等物品,应制定标牌,统一编号,以处(科)室为单位登记造册,明确保管、使用人,并实行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出、更换工作岗位,对使用和领用的公共财物,应办理交接手续,对因个人责任而损坏的财物,要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办事机构调出、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须事前报财政部审批。经审批作调出、变卖或报废处理的,同时按帐面原价注销。其变价收入应按实入帐,按财政部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各办事处的财产物资必须每年全面清点一次,并填列“财产物资年度登记表”(见附表5)连同清点情况说明,与年度经费预算表一并报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办事机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并加强对经费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费预算表(略)
二、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基建费预算情况表(略)
三、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费支出季报(略)
四、省(区市)办事机构租购建房屋情况年报(略)
五、省(区市)办事机构财产物资年度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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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其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个人权益记录质量、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安全、防止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泄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一定要深刻领会发布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要求,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采集个人权益记录时,要严格执行部颁指标体系,全面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享受待遇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要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及时补充和修正数据,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用性。要将社会保险联网指标监测与个人权益记录质量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每月利用联网监测软件对个人权益记录质量进行检查和分析。经办机构还要通过定期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等方式,多渠道检验个人权益记录的质量,提高个人权益记录的准确性。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和寄送服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作用,积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并按规定提供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多形式、全方位的查询服务体系,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要规范查询的内容和基本流程,对于非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或被委托人的查询申请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查询服务专门窗口,公示窗口可查询的项目。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工作,于每一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以邮寄方式送达本人,未成年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单应寄送监护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按参保对象分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类,全国统一基本格式(见附件1)。个人权益记录单的项目,可作为经办机构提供各种查询服务的主要内容。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信封应按全国统一的样式印制(见附件2),宣传“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经办服务理念,凸显统一的服务形象。各险种分设经办机构、2011年暂时难以实现记录单统一印制和寄送的,可根据部里确定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基本信息项目》(见附件3)设计本险种记录单并安排单独寄送,但应该加强统筹协调,2012年基本实现记录单统一印制和寄送。

四、认真查找工作漏洞,加强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安全管理

  各地要对照《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即对本地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保密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自查的重点:一是查是否存在通过后台开库直接进行输入,提供虚假个人权益记录或篡改个人权益记录;二是查经办机构数据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个人权益记录委托第三方单独管理和维护;三是查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现象;四是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五是查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等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存在将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个人权益记录泄露等行为;六是查是否存在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变相交易个人权益记录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各地自查和整改的情况,请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部信息中心。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贯彻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加强指导,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情况纳入主要业务考核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监督,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为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对于违反《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足额列支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邮寄等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建立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定期交换信息的机制,为开展部门间个人权益记录的比对工作创造条件;加强与电信、邮政、银行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合作,将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寄送等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附件: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c2dfb4c2-19c4-471e-9cd5-cbc8e57785e3.docx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乡居民)》样式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14a71958-b051-4fa1-8b24-09acdce366fb.JPG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信封样式及说明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c5675674-602d-4251-987a-591befd0d7b5.doc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基本信息项目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d6ddbf9f-1885-4d4c-9bc0-de851651f3b4.doc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乍得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乍得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