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根据”一词之前增写“推动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一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之后增加“和自愿自择、分类指导”几个字。
三、将第四条中的“促进藏语文的发展”修改为“促进藏语文事业的发展”。
四、将第五条中的“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修改为“应当学习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删去该条第(一)项中的“党和”二字;在第(二)项开头增加“负责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管理”一句,并将此项中的“政策”修改为“法规”;在第(三)项中的“检查”之后增加“督促”二字;在第(四)项中的“业务”之前增加“有关”二字;在第(五)项中的“推广”之后增加“使用”二字;在第(六)项中的“整理”之后增加“和出版”三个字;将第(八)项中的“公章、牌匾”修改为“印章、招牌”;增写“检查督促自治州内藏语文教学及扫盲工作”,列为该条第(九)项。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办公室,依法对本地区藏语文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在第八条中的“卫生”之前增加“艺术”二字。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宣传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当提供藏文会议材料”。
九、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公章”修改为“印章”;删去第二款中的“票据”二字,并将此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做到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十、删去第十一条。
十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内藏族学生较多的民族中小学加强藏语文教学,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民族职业学校加强对全州‘双语’教师的培训”。增加“自治州教研机构配备精通藏汉‘双语’或者‘多语’的教学研究人员”,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一款“自治州内的图书发行部门,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第二款“自治州重视发展藏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好藏语节目的转播或者设立藏语栏目”;第三款“自治州文化部门和艺术团体加强藏语节目的创作和表演”。
十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使用藏语文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并将第二十二条合并到该条,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六、在第十八条“自治州内与藏族公民”之前增加“自治州内藏族公民聚居的乡镇召开的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应当提供翻译”。
十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
十八、将第二十条中的“审理、检察案件”修改为“诉讼活动”;将“应当为他们翻译”修改为“应当提供翻译”。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藏语文翻译和信息的交流,搞好藏语文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工作,加强藏语文名词术语的统一规范使用”。
二十、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写“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接受各级藏语文工作部门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作为该条第一款。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藏语文工作业务经费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并将此条调到原条例第二十四条之前。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结构和文字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3月2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推动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和自愿自择、分类指导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州重视和加强藏语文工作,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藏语文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学习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负责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督促和指导本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情况;
(四)协调藏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有关业务关系;
(五)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推广使用、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藏文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七)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
(八)负责审核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招牌以及商品名称等的译文;
(九)检查督促自治州内藏语文教学及扫盲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办公室,依法对本地区藏语文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宣传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当提供藏文会议材料。
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门牌、证件、标语、会标、公文头、信封、广告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公用设施、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需要书写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内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和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产品名称、价格表等,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做到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藏族学生较多的民族中小学加强藏语文教学,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第十三条 自治州民族职业学校加强对全州“双语”教师的培训。
自治州教研机构配备精通藏汉“双语”或者“多语”的教学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州积极发展藏语文的函授、广播、电视教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图书发行部门,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
自治州重视发展藏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好藏语节目的转播或者设立藏语栏目。
自治州的文化部门和艺术团体加强藏语节目的创作和表演。
第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使用藏语文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实用技术的推广。
自治州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藏语文工作者的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藏族公民聚居的乡镇召开的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应当提供翻译。自治州内与藏族公民接触较多的部门和服务行业,应当有能够掌握藏汉两种用语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文或者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进行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培养专职翻译人员。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重视配备藏汉文兼通的文秘人员。
自治州加强藏语文翻译和信息的交流,搞好藏语文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工作,加强藏语文名词术语的统一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藏语文工作业务经费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接受各级藏语文工作部门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门源回族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04.29 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呈现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好态势。各地各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强基固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分兵把口,同心协力,稳步推进生产、交通和防火三大安全工作,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态势。但是,目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的矛盾仍未完全解决,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生产性伤亡事故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投入不足,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管和监察体制不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要充分认识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上来,统一到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加速鹰潭崛起目标上来。认真研究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强基固本、服务大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即:监管体制、安全法制、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五个重点”,即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奋斗目标。2004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着力保持安全生产平稳态势,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努力实现“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一般伤亡事故,确保各类事故伤亡数在省下达的控制数以内,力争生产性伤亡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比上年下降”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行政区域总人口10万人死亡率、企业职工10万人死亡率、GDP亿元死亡率、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各项指标达到全省中上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推进各项工作
(四)加强产业引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公司、集团和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研究探索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子。抓紧研究制定2004年—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规划以及10年远景规划,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五)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004年,市政府增加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市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各级政府都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六)深化专项整治。要着力抓好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燃气、锅容管特和三线交越的专项整治。今年5月底前要将我市境内8个省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整治到位,6月底前完成“三线交越”的安全整治工作。加强全市重特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对全市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市、县两级监督管理。
(七)强化应急救援。加快建立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制定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经济组织分别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工程及建筑施工、锅容管特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充分整合现有的专业和社会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一支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专业化队伍。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逐步建立上下衔接的应急救援体系。各高危企业和大型企业都要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都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预警机制。
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八)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积极采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在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
(九)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从2004年起,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都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今年将全面开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年底前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领导干部和县(市、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稳定监管队伍。
(十一)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专项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督。
(十二)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要依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都要单独设立正科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它既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又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乡(镇)必须设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2004年底前必须全部到位。同时,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建设。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将省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及主要行业,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检查考核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报有关部门。
(十五)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开办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十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加强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要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应用规范,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八)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非公有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和工业
园区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从2004年开始试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选聘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主任,其职责是代表政府加强安全实地监管。具体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九)建立安全生产评优创先机制。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事故频发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五、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
(二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交叉的,由一个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1、烟花爆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经营场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供销社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管理和监督。2、公众聚集场所:市公安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3、道路交通: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包括客运车站)旅客运输安全秩序整治,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对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整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整治工作。4、水上交通: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且牵头负责内河湖泊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5、非煤矿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6、危险化学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7、民爆器材: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8、工程及建筑施工: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全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9、燃气: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民用燃气和工业燃气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10、锅容管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容管特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11、三线交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三线交越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鹰潭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广电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负责三线交越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12、学校、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13、各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鹰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14、旅游景区: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二十二)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要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十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都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的宣传报导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及其家长的安全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逐步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