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5:41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各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该标准将根据工资和价格政策的变化,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根据附件所列工资标准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它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六十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积健          若泽·马里亚·伊格雷亚斯·坎波斯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但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深入实施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纲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更加突出对外开放,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 总体要求:优化类型结构,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鼓励特色发展,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改革,实现发展方式、类型结构、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到2020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 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 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形式,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5.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6. 完善招生选拔办法。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 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 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9. 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0. 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展研究,由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加强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 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 改革评定制度。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14. 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15. 提升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 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定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强化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 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 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教育质量认证。

  19. 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0. 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办学责任,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六、深化开放合作

  21. 推进校所、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通过跨学科、跨院校、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

  22. 增强对外开放的主动性。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加快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架体系,继续推动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的研究生教育合作。完善来华留学研究生政策,适时提高奖学金标准,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创新培养方式。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规模,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海外教学实践基地。

  23. 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指导研究生。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合作开发研究生课程。加大对研究生访学研究、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力度,提高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经历的研究生比例。提高管理与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形成中外研究生共学互融、跨文化交流的校园环境。

  七、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4. 完善投入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培养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确保对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25. 完善奖助政策体系。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加大对基础学科、国家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奖助政策应在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开。

  26. 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在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突出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与平台,应向研究生开放。培养单位要改善培养条件,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生均资源过低的培养单位,减少其招生规模。对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27. 鼓励改革试点。着力破除制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瓶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平台,积极探索提高质量的新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28. 深化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加大地方统筹力度,扩大培养单位的自主权。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强化改革的主体和责任意识,重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质量评价中的作用。各地区和培养单位要重视宣传引导,加强风险评估,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3月29日




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淑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系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及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减灾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制定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体育、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六)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安装防雷装置要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

第九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建设项目综合布线图;

(四)防雷装置设计单位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

(五)采用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第十一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须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后,重新验收。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单位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要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要在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隐患的,要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度,并指定专人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防雷装置的维护,发现隐患要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要申请当地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重新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坏防雷装置。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要及时上报雷电灾害情况,并视灾害严重程度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雷电灾害受灾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职责。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防雷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施工验收规定》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责任性事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系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系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三)高压电力设施,系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