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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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伊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73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就有关今天两国间签订的贸易协定第四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以下第三条所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机构和在伊朗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付款,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条例在本协定项下办理。

  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之间的付款,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伊朗方面由伊朗麦卡吉银行(伊朗中央银行)办理。
  (二)代表伊朗王国政府的伊朗麦卡吉银行应以中国银行户名开立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账户,称为“中国银行清算账户”。
  (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应以伊朗麦卡吉银行户名开立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账户,称为“伊朗麦卡吉银行清算账户”。
  这些账户不计利息,免付一切手续费和银行费用。
  每一伊朗里亚尔按含金量零点零一零八零五五克纯金计算,如伊朗里亚尔的含金量有变动时,上述账户的差额将由双方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凡根据本协定交换货物的付款及其从属费用;有关外交、商务、文化、社会团体、代表团等费用以及经两国银行同意的其他付款,均通过上述账户办理。

  第四条 为了保证支付协定项下的交换货物不间断地进行,中国银行和伊朗麦卡吉银行应在上述第二条所述账户上相互给予对方贰亿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的摆动额,如上述账户的余额超过摆动额度,其超出部分计付利息,利率将由双方银行商订。为了偿付这一超出部分,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三个月内用货物偿还,如在上述期间该超出部分仍未偿清,债务一方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以英镑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货币偿付超出部分的余额。

  第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中国银行和伊朗麦卡吉银行应商订必要的银行技术细则。

  第六条 本协定期满后,清算账户仍将继续保留六个月,以便债务一方通过向债权一方出口货物偿付余额。如在六个月期末清算账户上仍有余额,债务一方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立即以英镑或双方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予以偿清。

  第七条 本协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有效期为一年,双方换文通知两国主管当局核准后生效。如果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当年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宣布终止或要求签订新的协定,本协定期满后,将逐年自动延长。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换文,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朗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白相国           胡山·安萨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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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废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2000]9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和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劳动、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及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及干部管理网络,协助市残疾人联合会掌握有关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管理,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企业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市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该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六条 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员工,参照《关于做好转制企业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府[1999]104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的残疾人数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市职工年均工资×80%。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镇(区)、村(居)委会所属用人单位向辖区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其它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本市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镇(区)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
(二)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超过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资产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
第十三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员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分别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中府[1995]3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师范教育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师范教育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借款人,在国家级通过国家教委,在省级通过借款人的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下称各项目省)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省和自治区。
  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IAG”系指在国家教委内,作为一个独立专家组建立的改革评估小组;
  (b)“IAG子项目”系指在项目C.3部分下执行的教育改革子项目,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4(b)段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实施;
  (c)“LMS”系指初级中学;
  (d)“PIAs”系指本协定第3.01节(b)段提及的项目执行协议,“PIA”系指这些项目执行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e)“项目院校”系指124所培养初级中学教师的院校以及项目省的省级和县级教委;
  (f)“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h)“战略概要”系指关于战略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来提高中国初中教育水平方法的描述,由借款人提交协会;以及
  (i)“TIS”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5段建立并保持的教师信息系统;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二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应计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始至二0二八年三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在国家级,并使项目省在省级和县级,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战略概要和适用的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使项目在省级和县级按照项目执行协议(PIA)来实施,项目执行协议由借款人和项目省签定,并为协会所接受,包含本协定附件四所描述的实施规划中确定的适用于项目省的条款和条件。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不执行或延期任何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将省级和县级实施项目所需资金转贷给各项目省:(i)这笔资金的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包括五年宽限期;(ii)对于资金中的所有未偿还部分,应每次按1.5%的固定年率缴纳手续费;以及(iii)所有在各项目省偿还期发生的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承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通则》9.04、9.05、9.06、9.08和9.09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和土地的征用等),对于省级和县级实施的项目应由各项目省履行,对于国家级实施的项目应由借款人履行。
  (b)借款人同意将就各项目省履行本节(a)段所提及的义务的情况,向协会提供年度的汇总报告。
  3.04节 借款人将提供足够的资源,在非项目省提高与项目目标一致的初中教师培训水平。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并促使项目省保存会计记录和账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和项目省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八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的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或促使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或促使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用、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下的任何条款。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各项目省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各项目省和借款人付诸实施;
  (b)将一份为协会所接受的实施第一年项目活动的执行计划提交协会;以及
  (c)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按照本协定6.01节(a)段提交给协会的项目执行协议,已被协议各方按时地授权或认可、执行和发布,其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O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总裁
    李道豫            沙依德·贾瓦德·伯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