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33:00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造林绿化和林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人均占有森林资源较少、城乡绿化水平较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不相适应,造林绿化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
,加快林业的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造林绿化、发展林业是整治国土、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大力植树造林,发展林业,对于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快山区脱贫致富和奔小康,改善对外开放的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
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这一关系全局的事业,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真正做到国民经济上新台阶,造林绿化和林业建设也要相应上新台阶。各地要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
速林业发展,全面落实并力争提前实现《一九八九——二○○○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
二、坚持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总体推进造林绿化工作
要深化改革,实行多林种、多树种、多形式、多层次推进造林绿化。要十分重视科学技术,提高造林绿化质量,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注意乔、灌、草相结合。抓造林绿化工作要统筹安排,总体推进,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把全民义务植树、面上造林、部门造林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结合起来,各方面造林绿化一起抓;二是把农村造林和城镇造林绿化结合起来,城乡一起抓;三是把林业部门抓林业和各部门办林业结合起来,全社会一起抓;四是把造林绿化和保护管理结合起来,发展巩固一起抓;五是把造林绿化、发展林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两个文明建设一起
抓。要通过推行城市和县级造林绿化综合达标制度,一个市一个市、一个县一个县地抓落实,真正做到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提高造林绿化水平。
三、要切实抓好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三北”、长江中上游、沿海和平原农田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及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全国治沙工程建设,是国家的林业重点建设工程。抓好这些重点工程建设,对于全面实施二○○○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搞好国土整治,改善我国生态环境,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对木材和各种林产品
的需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程管理,落实各项措施,做到加快进度,保证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要发挥重点工程建设的骨干、示范作用,推动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四、不断提高全民义务植树的水平,努力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全民义务植树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发展造林绿化事业的长期战略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全民义务植树“四化”制度。一要从实际
出发,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全面推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按照谁造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地负起责任,做到义务植树规范化;二要按单位建立固定的义务植树责任区,办义务植树基地,做到义务植树基地化;三要实行科学造林,科学管护,提高造林绿化效益,做
到义务植树科学化;四要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形成完善的、配套的制度
并严格执行,做到义务植树制度化。
五、进一步加快部门造林绿化步伐
部门造林绿化是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造林绿化的重要力量。按照部门造林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要求,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冶金、有色金属、农垦、石油、民航、教育和部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绿化委员会《关
于加强部门造林绿化的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全面完成各自负责的造林绿化任务。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造林绿化要纳入所在地造林绿化规划,按当地要求完成任务。造林绿化工作要做到条块结合,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的作用。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对部门造
林绿化工作要加强检查指导和考核。
六、要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城市绿化规划,搞好城市的绿化美化和园林建设。要重视城市大环境绿化,凡有条件的城市,都应当积极营造片林、建设环城绿化带和森林公园。要加快郊区荒山造林绿化,逐步形成郊区绿化,街道
、广场等公共场所绿化和庭院、厂区、居民区绿化三个层次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绿化体系,有条件的要努力建设“森林城”、“园林城”。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造林绿化投入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群众投工投劳是植树造林投入的主体,要坚持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和完善农村植树造林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努力增加造林绿化投入
。除了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各种专项林业资金外,对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山区开发、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等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林业建设。对企事业单位造林绿化经费,轻工、煤炭等部门提取造林育林费,以及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收缴绿化费等,应继续按
现有规定认真执行。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
八、加强领导,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
实行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是搞好造林绿化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要把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继续推行发展造林绿化事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
,切实做到认真落实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层层签定责任状、落实责任制,领导干部带头办造林绿化点,及时研究解决造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持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对造林绿化工作完成情况要按期进行考核和奖惩。领导班子换届时,要对造林绿化目标责
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办好责任交接,认真续签责任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九、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下大力量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目前,随意侵占和破坏林地、城市绿地及毁坏树木,对造林绿化成果维护不力、管理不善的问题相当严重。要把发展与保护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一手抓造林绿化,加快发展速度;一手抓保护管理,巩固造林绿化成果。要切实抓好以法治林、以法治绿,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
的行政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切实加强林地管理,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和随意侵占林地、绿地的行为。
十、切实发挥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在抓造林绿化工作中,要切实发挥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助手。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该抓的要切实抓紧
,该管的要坚持管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造林绿化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等项工作,促进我国造林绿化事业和林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1993年2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环链电动葫芦》等290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其中机械行业标准128项、轻工行业标准56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106项,现予公布。
以上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
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机械行业
1
JB/T 5317-2007
环链电动葫芦
JB/T 5317.1-1991 JB/T 5317.2-1991 JB/T 5317.3-1991
2008-03-01
2
JB/T 7332-2007
手动单轨小车
JB/T 7332-1994
2008-03-01
3
JB/T 7334-2007
手拉葫芦
JB/T 7334-1994
2008-03-01
4
JB/T 7335-2007
环链手扳葫芦
JB/T 7335-1994
2008-03-01
5
JB/T 10816-2007
起重机用底座式硬齿面减速器
2008-03-01
6
JB/T 10817-2007
起重机用三支点硬齿面减速器
2008-03-01
7
JB/T 9086-2007
塑料袋热压式封口机
JB/T 9086-1999
2008-03-01
8
JB/T 10795-2007
粘流体灌装机
2008-03-01
9
JB/T 10796-2007
电子颗粒计数机
2008-03-01
10
JB/T 10797-2007
给袋式自动包装机
2008-03-01
11
JB/T 10798-2007
贴体包装机
2008-03-01
12
JB/T 10799-2007
软管灌装封尾机
2008-03-01
13
JB/T 10800-2007
塑杯成型灌装封切机
2008-03-01
14
JB/T 10591-2007
内燃机 气门弹簧 技术条件
JB/T 10591-2006
2008-03-01
15
JB/T 10802-2007
弹簧喷丸强化 技术规范
2008-03-01
16
JB/T 5125-2007
农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JB/T 5125-1991
2008-03-01
17
JB/T 6275-2007
甘蔗收获机械 试验方法
JB/T 6275-1992
2008-03-01
18
JB/T 6276-2007
甜菜收获机械 试验方法
JB/T 6276-1992
2008-03-01
19
JB/T 6277-2007
胶轮力车
JB/T 6277.1-1992 JB/T 6277.2-1992
2008-03-01
20
JB/T 6278-2007
水井钻机 试验方法
JB/T 6278-1992
2008-03-01
21
JB/T 6500-2007
冲击式水井钻机 技术条件
JB/T 6500-1992
2008-03-01
22
JB/T 6501-2007
回转式水井钻机 技术条件
JB/T 6501-1992
2008-03-01
23
JB/T 6663-2007
轻小型单级离心泵
JB/T 6663.1-1993 JB/T 6663.2-1993
2008-03-01
1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24
JB/T 6665-2007
轻小型柴油机-泵直联机组
JB/T 6665.1-1993 JB/T 6665.2-1993
2008-03-01
25
JB/T 7314-2007
配合饲料加工机组
JB/T 7314-1994
JB/T 7315-1994
2008-03-01
26
JB/T 7318-2007
立式饲料混合机
JB/T 7318-1994
JB/T 7319-1994
JB/T 7320-1994
2008-03-01
27
JB/T 7718-2007
养鸡设备 杯式饮水器
JB/T 7718-1995
2008-03-01
28
JB/T 7719-2007
养鸡设备 电热育雏保温伞
JB/T 7719-1995
2008-03-01
29
JB/T 7720-2007
养鸡设备 乳头式饮水器
JB/T 7720-1995
2008-03-01
30
JB/T 7725-2007
养鸡设备 牵引式刮板清粪机
JB/T 7725-1995
2008-03-01
31
JB/T 7726-2007
养鸡设备 叠层式电热育雏器
JB/T 7726-1995
2008-03-01
32
JB/T 7728-2007
养鸡设备 螺旋弹簧式喂料机
JB/T 7728-1995
2008-03-01
33
JB/T 7729-2007
养鸡设备 蛋鸡鸡笼和笼架
JB/T 7729-1995
2008-03-01
34
JB/T 7733-2007
割晒机 技术条件
JB/T 7733-1995
2008-03-01
35
JB/T 7863-2007
茶叶机械 术语
JB/T 7863-1999
2008-03-01
36
JB/T 8401.1-2007
旋耕联合作业机械 旋耕施肥播种机
JB/T 8401.1-1996
2008-03-01
37
JB/T 8401.2-2007
旋耕联合作业机械 旋耕深松灭茬起垄机
JB/T 8401.2-1996
2008-03-01
38
JB/T 10807-2007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2008-03-01
39
JB/T 10808-2007
茶叶加工成套设备
2008-03-01
40
JB/T 10809-2007
茶叶微波杀青干燥设备
2008-03-01
41
JB/T 10810-2007
茶叶蒸青机
2008-03-01
42
JB/T 10811-2007
贯流泵
2008-03-01
43
JB/T 10812-2007
立式斜流泵
2008-03-01
44
JB/T 10813-2007
秸秆粉碎还田机 锤爪
2008-03-01
45
JB/T 10814-2007
无损检测 超声表面波检测
2008-03-01
46
JB/T 10815-2007
无损检测 射线透视检测用分辨力测试计
2008-03-01
47
JB/T 2617.3-2007
曲轴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JB/T 2617.3-1999
2008-03-01
48
JB/T 2903.1-2007
丝锥磨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2903.1-1994
2008-03-01
2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49
JB/T 2903.2-2007
丝锥磨床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2903.2-1994
2008-03-01
50
JB/T 3489-2007
快换夹头
JB/T 3489-1991
2008-03-01
51
JB/T 3578-2007
滑动导轨环氧涂层材料 技术通则
JB/T 3578-1991
2008-03-01
52
JB/T 3579-2007
环氧涂层滑动导轨 通用技术条件
JB/T 3579-1991
2008-03-01
53
JB/T 3870.2-2007
卡规磨床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3870.2-1999
2008-03-01
54
JB/T 3875.3-2007
万能工具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JB/T 3875.3-1999
2008-03-01
55
JB/T 3882.1-2007
花键轴铣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2400-1992
JB/T 6096-1992
2008-03-01
56
JB/T 4071.1-2007
轴承套圈磨床 第1部分:外表面磨床 精度检验
JB/T 4071.1-1994
2008-03-01
57
JB/T 4071.2-2007
轴承套圈磨床 第2部分:内表面磨床 精度检验
JB/T 4071.2-1994
2008-03-01
58
JB/T 6105-2007
数控机床液压泵站 技术条件
JB/T 6105-1992
2008-03-01
59
JB/T 6197.3-2007
剪切刀片刃磨床 第3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6197-1992
2008-03-01
60
JB/T 6198.1-2007
摆线齿轮磨齿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6198-1992
2008-03-01
61
JB/T 6198.2-2007
摆线齿轮磨齿机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6093-1992
2008-03-01
62
JB/T 6341.2-2007
钢球磨球机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5567-1991
2008-03-01
63
JB/T 6563-2007
管缆防护导套
JB/T 6563-1993
2008-03-01
64
JB/T 6565-2007
万能镗头
JB/T 6565-1993
2008-03-01
65
JB/T 6592.1-2007
圆锥滚子超精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5768-1991
2008-03-01
66
JB/T 6592.3-2007
圆锥滚子超精机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 6593-1993
2008-03-01
67
JB/T 6594.1-2007
圆柱滚子超精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5767-1991
2008-03-01
68
JB/T 6594.3-2007
圆柱滚子超精机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 6595-1993
2008-03-01
69
JB/T 6607-2007
机床圆形减振垫铁
JB/T 6607-1993
2008-03-01
3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70
JB/T 7417-2007
内圆砂轮轴
JB/T 7417-1994
2008-03-01
71
JB/T 7451-2007
静压支承润滑系统供油装置技术条件
JB/T 7451-1994
2008-03-01
72
JB/T 7452-2007
数控机床润滑系统供油装置技术条件
JB/T 7452-1994
2008-03-01
73
JB/T 7455-2007
机床涂装用不饱和聚酯腻子
JB/T 7455-1994
2008-03-01
74
JB/T 9911.2-2007
钢球研球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11.2-1999
2008-03-01
75
JB/T 9920.2-2007
钢球光球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20.2-1999
2008-03-01
76
JB/T 9921.2-2007
轴承内圈沟超精机和轴承外圈沟超精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21.2-1999
2008-03-01
77
JB/T 10790.1-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2008-03-01
78
JB/T 10790.2-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2部分:精度检验
2008-03-01
79
JB/T 10790.3-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2008-03-01
80
JB/T 10791.1-2007
带刀具自动交换装置的刀库第1部分: 技术条件
2008-03-01
81
JB/T 10792.1-2007
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 第1部分:精度检验
2008-03-01
82
JB/T 10792.2-2007
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 第2部分:技术条件
2008-03-01
83
JB/T 10793.1-2007
高精度加工中心 第1部分:卧式机床 精度检验
2008-03-01
84
JB/T 10793.2-2007
高精度加工中心 第2部分:立式机床 精度检验
2008-03-01
85
JB/T 10794-2007
矩阵式超强永磁吸盘
2008-03-01
86
JB/T 10801.2-2007
电主轴 第2部分: 加工中心用电主轴 技术条件
2008-03-01
87
JB/T 10801.3-2007
电主轴 第3部分: 数控车床用电主轴 技术条件
2008-03-01
88
JB/T 5277-2007
静电复印干式双组份显影剂
JB/T 5277-1991
2008-03-01
89
JB/T 5448-2007
静电复印干式双组份 显影剂用色调剂
JB/T 5448-1991
2008-03-01
4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90
JB/T 5531-2007
静电复印硒鼓 光电性能测量方法
JB/T 5531-1991
2008-03-01
91
JB/T 5532-2007
静电复印干式色调剂流动性测定方法
JB/T 5532-1991
2008-03-01
92
JB/T 5533-2007
静电复印硒鼓 膜层附着力试验方法
JB/T 5533-1991
2008-03-01
93
JB/T 6151-2007
静电复印硒鼓
JB/T 6151-1992
2008-03-01
94
JB/T 6152-2007
静电复印有机光导鼓
JB/T 6152-1992
2008-03-01
95
JB/T 6153-2007
静电复印机光导鼓用清洁刮板 技术条件
JB/T 6153-1992
2008-03-01
96
JB/T 6154-2007
静电复印机显影剂(色调剂)消耗量 试验方法
JB/T 6154-1992
2008-03-01
97
JB/T 6155.1-2007
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 总则
JB/T 6155.1-1992
2008-03-01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我国共同犯罪未遂与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尹振国


摘 要

  对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未遂和中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做法。文章首先列举了学术界关于共同犯罪未遂和中止认定的观点,然后根据刑法原则和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规定的不足,作者主张在共同犯罪中止中可以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理论,以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最后就共同犯罪理论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脱离共犯关系


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的是共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本文重点论述同犯罪未遂与中止?。在我国刑法典中,只是明确规定了教唆犯的未遂,但实际上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这使得共同犯罪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一)简单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1、共同犯罪中的未遂犯与既遂犯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例如:甲乙两人开枪射杀丙,两人都没有射中,丙乘机逃走,那么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或者其中数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什么作用,但是他们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乙两人开枪射杀丙,甲射中丙,丙死亡;乙未射中,根据共同实行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处罚原则,不仅甲要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且乙也要以犯罪既遂论处。这一观点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中也有类似的看法,如林山田认为:“共同正犯中之各行为人在共同性为决意下所参与共同实施之行为,并非必须全部既遂,始担当既遂之刑事责任。只要共同正犯中之一行为人所实行之行为业已既遂,虽其他行为人之行为尚属未遂,但各共同正犯均成之既遂犯。反之,共同正犯之各行为人所实行之行为,如无一达成既遂者,则各共同正仅担当未遂之责。”[1] 这就意味着在共同正犯中,既遂犯与未遂犯是不可并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罪犯甲乙共谋将牢房的墙壁凿穿逃走。一天,甲乙终于将墙壁凿穿,甲逃脱;乙正要越墙时却被警卫发觉而未能逃脱。在本案中,甲构成脱逃罪既遂,乙构成脱逃罪未遂。又如:甲乙两人共谋强奸某妇女,甲实施了强奸,而轮到乙强奸时,妇女大声呼救,乙怕被人发现,遂与甲逃走。在甲构成强奸罪既遂,乙构成强奸罪未遂。这就是说在共同正犯中,各行为人都是亲手犯时,因为各人的行为都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人身性,因此,共同实行犯中各共犯的未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这是共同正犯中的特殊情况,刑法应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2、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与既遂犯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情况较为复杂。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而共同停止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均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主动放弃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这些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无疑义。存在争论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一人主动放弃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犯罪,但因为力所不及,未能阻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时对主动放弃犯罪者应如何处理?客观说认为,犯罪中止以彻底的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要件。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否则犯罪结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其他原因所致,自动放弃犯罪者不能构成犯罪中止。韩国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2]这是客观说的立法例之一。主观说认为,刑法对犯罪中止之所以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因为中止犯的主观恶性比较小,为鼓励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使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免受或者少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以共同犯罪人中某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依法按照犯罪中止处罚。1976年联邦德国的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在数人共同犯罪中,其中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同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犯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或者该犯罪的未遂与中止犯以前参与的行为无关,只要行为人主动阻止该犯罪完成,应该免除其处罚。此外第31条第2款还规定,犯罪不是因为中止犯的行为而不发生的,或者犯罪虽已发生而与中止犯以前参与的行为无关,如果其主动努力阻止犯罪完成的,免除其刑罚。[3]根据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即使在其他共同犯罪人已经构成既遂的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也可能成立中止犯。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成立中止犯,其所处的阶段只能是在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犯罪结果还未发生);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犯罪达到既遂以前。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以单独犯的行为为模式作出规定的,这种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下面的案例如果用刑法的规定来解释难以得出满意的结论。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谋敲诈勒索丁,三人共同实施了威逼行为后,甲对乙丙两人说:“我不想再干下去了。”,甲还竭力阻止乙丙两人继续犯罪,但没有成功。如果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甲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的既遂,但可以酌情对甲从轻处罚。这对甲似乎不公平。
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存在着不足:
其一: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相违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 一个犯罪行为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该受怎样的刑罚处罚,不仅仅取决于该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也同样取决于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所以对于中止犯的处罚也应当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如果对共同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未能阻止其他犯罪人的继续犯罪行为人作为既遂犯来处理,而忽视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作出的努力,这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其二:与中止犯的有关立法意图相违背。
刑法对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的意图在于鼓励犯罪分子子定放弃犯罪,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如果把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简单地理解为全部共同犯罪人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共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有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地放弃了犯罪,但只要其他犯罪人使犯罪达到了既遂,危害结果发生了,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样一来,无疑使不给共同犯罪人以放弃犯罪的机会,实际上也达不到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
其三:过分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
认为只要共同犯罪达到了既遂,整个共同犯罪就不可能有其他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强调了共同犯罪中“罪”的形态一致性,忽视了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的多样性。
综上所述,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只要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并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其放弃犯罪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论其他共同犯罪人处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这样既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又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二)复杂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对教唆犯、帮助犯有何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1、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
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对于教唆犯或帮助反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意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教唆犯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罪的情况下,应当把教唆这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看作是与被教唆者共同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被教唆者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相应地确定教唆者的犯罪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教唆者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进一步分析可知,实行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中止犯罪,这种中止,对教唆犯来说,如果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那就显然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实行犯中止的效力不及于教唆犯。教唆犯应分别应预备犯或者未遂犯论处。如果实行犯的中止,也是出于教唆犯的意志,教唆犯也应该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中止犯罪时,对帮助犯的处理与对教唆犯的处理方式相同。
2、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是否构成犯罪未遂?对此,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预备说,认为在此情况下应以预备犯论处。主要理由是: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与为了犯罪寻找同伙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寻找犯罪同伙正是犯罪预备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构成犯罪未遂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被教唆这没有实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还是出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方能属于犯罪预备。一种是未遂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教唆犯的未遂。主要理由是: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教唆犯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目的付诸实施,被教唆人未实施教唆的犯罪,对教唆犯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刑法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与刑法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相同,可见立法者把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视为未遂犯。一种是特殊教唆犯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教唆犯,应该根据其本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不但与特殊教唆犯的定罪原则保持了一致性,而且更符合特殊教唆犯本身的特点。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我国刑法只规定如何处罚,并没有规定“以未遂犯论”。
被帮助的人没有犯被帮助的罪时,帮助者应当如何处罚,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参照犯罪预备犯予以处罚,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该不认为是犯罪。
教唆犯和帮助犯都会发生犯罪中止的问题。在教唆犯、帮助犯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后,他人已预备犯罪或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自动放弃犯罪,阻止他人继续犯罪或者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帮助犯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实行犯经教唆犯、帮助犯的劝说,也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均构成犯罪中止,这些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是没有疑义的。
如果教唆犯、帮助犯虽然自动放弃犯罪,但是没有或者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帮助犯放弃犯罪或者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努力只是最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例如:甲雇乙杀丙。后来甲害怕受到法律惩罚而取消了这一计划,不提供酬金给乙、劝乙放弃杀丙,乙不听,将丙杀死。
如果依照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这对甲是不公平的。这也暴露了共同犯罪理论的不足:㈠过分强调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从属性,认为教唆犯、帮助犯都应当从属于实行犯,所以实行犯的既遂既决定了教唆犯、帮助犯的既遂,从而忽略了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独立性。教唆犯、帮助反的行为性质应当参考实行犯的行为,但是不应当完全依赖行为犯的行为。㈡没有充分考虑教唆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他们的中止行为提出了超过他们能力的要求。即一律要求他们阻止他人继续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实际上,在共同犯罪中一些教唆犯、帮助犯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以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能力,是不能阻止其他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的。
二、借鉴“脱离共犯关系”概念,修正共同犯罪理论
“脱离共犯关系”,最先是日本学者大?V仁提出来的,大?V仁提出这个概念主要是解决虽为中止作出了努力但没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大?V仁将脱离共犯关系分为脱离共同正犯关系、脱离教唆犯关系和脱离帮助犯关系。脱离共同正犯关系是指在共同正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达到犯罪既遂之前,共同犯罪者中的一部分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利用关系,从共同正犯关系中脱离出去。脱离者对脱离之前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脱离之后其他共犯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脱离教唆犯关系,是指在教唆行为引起实行犯着手犯罪后、实行终了前,教唆者努力阻止实行者的实行行为或者努力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犯罪结果仍然发生。这时教唆者被认为脱离了教唆关系,教唆者只对脱离时为止的实行犯的未遂状态承当教唆犯障碍未遂的责任。脱离帮助犯关系与脱离教唆犯关系类似。[4]
鉴于共同犯罪理论的不足,有必要借鉴“脱离教唆犯关系”理论的优点并加以完善:
1、在坚持传统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共同说、共犯从属性理论[5]的同时,适当强调共犯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不仅包括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帮助犯相对于实行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且也包括各个实行犯之间的相对独立性。
2、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法律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对行为人进行法律评价。
3、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衡量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
基于此,可以将共同犯罪中的未遂、中止予以新的认定(与传统刑法理论相同的部分不予论述)。
1、 犯罪未遂 这里的犯罪未遂不是由于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作用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是在犯罪未遂之前已经有一部分行为人退出了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其处理方法是,只要行为人退出了共同犯罪并且消除其先前行为对后面其他共犯行为的影响,即切断与其他共犯后面行为之间的物理和心理的影响,则行为人只对在这之前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成立犯罪中止。
2、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已经既遂,但是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在犯罪既遂以前就已经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切断了其原来犯罪行为与后面犯罪既遂之间的物理与心理的联系。这包括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