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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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3年8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9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包括规章的电子文本)和说明。

(二)修改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修改决定、修改后的规章文本(包括规章的电子文本)和说明。

(三)废止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废止决定和说明。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制定和修改规章的,一式十份;废止规章的,一式五份。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备案规章的接收、登记和存档。

第五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三)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后七日内,分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后三十日内,对有关规章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对有关规章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后二十日内汇总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十五日内进行研究,认为规章可能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备案规章后,认为规章可能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 经审查,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书面审查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送。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三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

第十二条 规章撤销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青岛日报》上公布。

第十三条 备案规章审查处理终结后十日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个人。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规章的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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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实行分等级防护。
重要经济目标,根据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管理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集资、合资或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
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严格管理。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对已建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
全距离。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
防空地下室应预留通信线路管孔和设备放置的位置。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定期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五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制定本省人民防空队伍训练计划。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训练和检查训练效果。训练所需装备、器材、经费由人民防空队伍的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应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费用,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挤占、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挪用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3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2000年8月15日)
教基[2000]2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广大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建设一支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现就加强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战略决策。教师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主力军,是教育教学改革的实施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仅需要教师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更需要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师忠于职守,辛勤耕耘,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任务,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必须看到当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教师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教师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时期,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已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为依据,主动适应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使广大教师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广大教师在学校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主力军作用。


  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使广大教师做到:  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

  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

  要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正确评价学生;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

绩评价学生。
  要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坚持进行家访;不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要关心集体,尊重同事;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当前,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增强教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学习,促进教师坚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抵制唯心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自觉性;加强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育,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素质教育思想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教师依法从教水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

  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2002年以前要完成新一轮教育培训任务。建立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每年寒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要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组织报告会和巡回演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师范院校要设立专门课程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并在相关课程中渗透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任务。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要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克服形式主义。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
  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道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并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小学校的党组织和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和引导广大教师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群众性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机制。要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把职业道德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建立定期表彰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宣传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要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规解聘相应的教师职务,调离教师岗位,坚决取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的教师资格。

  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检查评估工作。积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