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0:06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等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
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
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
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
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
高。
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工作要继续坚持“关、招、转、辞、退”统筹安排,配套实施,综合治理。要坚决控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在此前提下,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
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
师”和代课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通过调
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调整整顿工作要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定编定员以及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相互促进。要根据就近上学的原则,在保证农村小学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人员,提高办学效益。要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核定教师工作
量,定编定员。根据编制状况,有计划地调整或精简多余人员。
调整整顿工作要在稳定队伍、调动积极性的前提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不搞一阵风、一刀切。要做好调整整顿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由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对年老病残的离职民办教师,要根据有关规定
给予适当补助,使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二、加强制度建设,改善管理,使民办教师工作规范化
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要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民办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任用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要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人事档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业务档案由
乡(镇)政府教育部门或中心校管理。
要完善现行民办教师的管理体制。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乡镇教育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因自然减员、选招、考学等因素出现的编制缺额,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师范毕业生或从公办教师中调剂补充,任何单位不得补充新的民办教师。
三、大力加强民办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有计划地对在职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是提高民办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农村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要把民办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整个中小学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一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民办教师的进修培训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并举
,以在职自修和短期集中培训为主。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专业合格证书考试、进修和教研活动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民办教师。培训的重点是中青年民办教师。要在资格考核认定、晋级、选招公办教师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环节,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促进民
办教师积极参加进修提高。
民办教师培训工作要坚持政治、业务并重的原则。在业务培训中,要搞好基本功训练;在政治培训中,要对广大民办教师进行广泛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师德教育,努力培养又红又专、为人师表的乡村教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培训基地和物质条件等方面为民办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方便。要帮助民办教师解决进修学习的实际困难,从政策上鼓励民办教师积极参加在职自学和短期离职进修。对由教育部门安排在职进修的民办教师,要照发工资,报销入学和结业的往返差旅费,符合探亲
条件的,可报销探亲路费。对于自修提高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待遇、工作上一
样要求、组织上一样管理、生活上一样关心。在入党、评选先进、晋升职务、加入工会组织等方面,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一视同仁。要大力表彰优秀民办教师,宣传他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增强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历史责任感和荣誉感,让全社会更多地了
解和理解民办教师。
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1)在国家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应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制定;(2)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
,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应扣除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部分)总额包干制,精减民办教师数量,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3)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地区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目前,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民
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目前一些地方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甚至国家补助费的问题比较严重。要进一步完善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管理体制,保证民办教师工资来源稳定可靠,按时足额兑现。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乡筹县
管”或全县统筹、按月兑现。在确保民办教师工资及时兑现的前提下,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筹资形式和支付办法可以继续试行,不强求一律。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数额较少,解决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有困难的地方,可由地方财政给以适当补助。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除按国家
规定由县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外,要全部直接发给本人,不能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办教师工资,以往拖欠的要作出保证限期付清。
要认真做好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在民办教师中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提高队伍素质,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部署。今后,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和公办教师同步进行。
随着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行,改革民办教师工资分配制度已具备条件,也势在必行。要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大锅饭”弊端,按照按劳分配和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能力、贡献和教龄,合理拉开档次。
为了保证集中精力教书育人,民办教师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工,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其家属的义务工,各地政府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在民办教师福利、医疗保健、建房、粮食供应、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制定体现尊师重教的优惠政策。要积极开展对民办教师家属的
扶贫工作,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他们脱贫致富提供帮助。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办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助费标准。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基金可以通过从民办教师工资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留、从教
育事业费附加中提留、财政补助、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社会捐资以及民办教师个人少量交纳等多种渠道筹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健、生育、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费等开支,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
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社会保障福利方面逐步缩小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的差别,参照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认真做好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有计划地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环节,也是稳定民办教师队伍,保护和调动民办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要坚持不懈,认真抓好,做到长流水,不断线。“八五”计划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
会《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做好选招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每年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中,尽量调剂一部分指标用于“民转公”。自然减员指标和新增劳动指标的使用,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向老少山边穷地区倾斜,并对民办教师调整整顿和管理工作成绩显
著的地区、单位体现鼓励。
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要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要坚持政治思想考核和业务考试考核相结合,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掌握选招条件,贯彻公开公平原则,择优录用,真正把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获得特级教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民办教师,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以及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民办教师,一般可以免试选招为公办教师。受到地市级表彰的先进教师,受聘小
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校长多年的骨干和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民办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选招工作的具体政策,由各省区按照两委一部《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了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优化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民办教师被选招为公办教师后的最低服务期作出规定。
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是提高民办教师素质的有效措施,也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扩大高师和中师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民办教师比较集中、生源质量有保证的地区要争取做到将中师招生计划的30%左右用于定向招收民办教师。要在总结经验的基
础上,进一步完善招考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录取标准,在年龄方面要适当放宽。要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既要从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又要切实保证毕业生质量。
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事关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师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对本地区民办教师工作,有一个从总体上解决问题的通盘考虑和切实可行的规划,并扎扎实实地付诸实施。全社会都要关心民办教师,了解他们的疾苦,
倾听他们的呼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从农村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民办教师工作,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推动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2年8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论新时期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

杭州市司法局 倪 毅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特别强调要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这一点,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于党的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了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科学涵义及这一课题提出的时代背景,分析了加强党的依法执政建设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新时期加强党在依法执政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党依法进入政权组织、依法开展执政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理政的方法等问题,同时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提出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首要任务是强化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法治观念,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中心环节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水平;重要保障是依法对权利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人民谋利益的观点,予探讨。
关键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依法执政问题 探讨

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其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我国惟一的执政党。没有党的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是不可能的。正因为此,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特别强调要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这一点,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于党的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断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建设是新时期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新时期加强党有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作一粗浅论述,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科学内涵及时代背景
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内涵精深、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课题。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而准确地把握这一命题的内涵、背景,对提高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
(一)、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科学内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管理活动。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最终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所谓依法执政能力是执政党以国家机器为杠杆,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持续获得人民拥护,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引导社会整体进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它是执政党为履行职责、强化效能、保障地位而进行构造、创新的系统行为过程。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建设工程,是随环境、任务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系统过程,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
(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时代背景。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领导方式,在55年的执政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执政方式,包括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党自身的状况等都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新形势下,我们党执政碰到的第一个新情况,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现代中国走向经济繁荣的必然选择,2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对党的执政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它不仅促使经济发展的结构、经济活动的主体、利益分配方式多样化,而且对文化、人的价值观念等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是建国以来我们党执政的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国内来看,体制改革造成利益关系的新变化,提出了许多紧迫的新任务。比如,如何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东西部差距,都是非常重要而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国际来看,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对我们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特别是强权政治和西方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对我国的压力,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新的考验。这些都需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三是我们党执政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长期以来,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比较直接,其中政策在执政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党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执政方式的改变,使党在执政问题上直接面对的问题是:党的执政观念能否及时改变,党的执政能力能否适应这一要求而提高。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我们党提出要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表明了我们党对民族进步、对国家发展的高度责任感。这不仅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而且关系到能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复兴。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正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呼之而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过去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这反映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党的执政活动的内在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正是基于我们党的历史方位所发生的变化,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出发,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团体、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党依法执政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严格依法运作。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只有坚持党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执政是新时期我们党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
第一,依法执政是党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的必然选择。党只有自身率先做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有效地约束任何组织、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在整个国家形成浓郁的法治氛围,才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依法治国并不仅仅是党的各级组织要抓的一项工作,更重要的是,这是对党的执政行为的一个根本要求。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及其相应的程序和手续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善于依照法定的程序来实现党的意志。
第三,依法治国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执政基础是人民群众。党的领导核心和执政地位是否牢固,党政关系是否和谐,工作机制是否合理科学,最根本的是要看我们能否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能否高效、廉洁地为人民服务,能否始终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所以依法执政的能力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效,反过来,依法治国的效果又是对依法执政能力的检验。因此,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新时期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
纵观世界,各国执政党执政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依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政治生活的领导,即体内运行;二是执政党居于国家执政机关之上,直接对国家政权发号施令,即居高临下;三是执政党不通过国家政权,直接行使本应由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的职能,即简单取代。第一种执政方式最符合民主政治的原则。
我国在政治体制设计上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即中国共产党是通过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执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实际的执政方式偏向于第二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种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党刚刚执政,内有困难外有封锁的情况下,对于提高党对社会的整体动员能力,集中社会力量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国防建设,防止重大灾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极为重要的。但是随着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变化,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较低的基础上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一些地方党委包揽过多,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地方党委用传统的政治动员方式,指挥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工作,不少地方党委直接做了许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把政府变成党委的而非人大的执行机构。一些地方事无巨细都由党委出面,包办代替同级其他各种组织的事务,不少地方党政关系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工作中主观随意性大,难免在工作中互相扯皮,影响工作效率。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政党、国家、社会几乎是三位一体,而党又处于各种权力的核心,是惟一的决策者和。一旦党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往往会使国家、社会处于被动地位,成为矛盾的集中点和风险的承担者。同时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党组织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由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不仅使政权机关很难行使自己的职权,影响政府工作效率,还会造成“党不管党”,削弱党的战斗力,影响党的领导的整体效能。
我们党正是看到以往执政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并就如何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经过多年的初步探索,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了较大的改进。目前,从整体看,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处于转型期。改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总目标应该是实现党从第二种执政方式向第一种执政方式的转变。 依法执政作为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转变。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依法执政不仅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调整,而且还意味着社会主义政党的执政地位的不断巩固。对于这一点,必须提到足够的高度,充分加以认识和理解。
(三)、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需要。
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也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显著特点。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和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才能大大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既是重要环节,又是必要条件。一个国家,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机构能否依法运转,从而决定着能否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只有通过依法执政,才能切实保障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真正统一起来。
三、实现依法执政过程中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把握问题一: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首先依法进入政权组织。
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人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党。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是通过在国家政权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是通过武装斗争方式进行的。但是,在成为执政党以后,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就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要长期执政,就要使党进人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并不是任何政党都可以成为执政党,也不是任何政党以任何方式都可以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根据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要求,依法执政首先意味着,党依照宪法的规定以法定的途径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我们党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自觉地遵守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遵从人民意志的选择,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派推荐自己的党员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依法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直接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支配和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发展,实现党的主张。确保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把握问题二: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遵循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执政党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制原则。党对国家的领导和监督,必须通过和运用法律手段。党只能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进行领导,自觉依法办事,而绝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发号施令。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和政府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为了更好地领导和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的领导权不能大于“法”。
把握问题三: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第一,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并不对立。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不能将这种履行法定权力的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只有保障权利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才是依法执政的体现。
第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相统一。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不能将这种宪法规定的依法行政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而不是直接干预或代替它们履行职能。执掌各级政府领导权的都是各级党委推荐当选的党的干部,他们领导政府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和通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进行管理,也体现着党的领导。
第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相一致。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只服从法律,这就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能由党直接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样有悖司法独立原则。
第四,各级党委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党委要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能将这种支持理解为对各种组织放任不管。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党委要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继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同时,保证各方步调一致地实现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党要根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国家政权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强化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党员的执政党意识,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把握问题四: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要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贯彻依法执政的方针,要求推进依法执政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执政,需要运用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具体讲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执政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宪法秩序,实现宪政。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落实宪法,遵守宪法,严格按宪法办事应当成为党依法执政的一个根本着眼点。
第二,要进一步健全依法执政的法律。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目前我们党依法执政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家政权运作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能适应依法执政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健全有关的法律,科学界定执政党的领导职能、执政方式和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实行依法领导,保证国家政权组织依法行使职能不受非法干涉。这样,可以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巩固下来,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运用这些法律,才能更好的治理国家。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5号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
  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大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大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并经当地地方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接收台湾居民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相关业务的律师指导实务训练。一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台湾居民实习。
  台湾居民实习,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执业的,由准予其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准予执业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第八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
  第九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只能在一个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第十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应当加入大陆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大陆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取得大陆律师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