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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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加快海南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成员由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专利局)和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专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
专利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对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三)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
(四)筹集、发放和回收基金;
(五)检查、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省财政部门做好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国家专利局的资助;
(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拨款;
(三)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
(四)基金资助项目回收的资金;
(五)专利代理服务收入中提成;
(六)个人、社团、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省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经济有困难者和涉外专利申请经济上有困难者;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技术开发。
第六条 申请基金资助实施专利技术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已获得申请或者公告;
(二)技术成熟可靠,能进行工业化生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者具备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条件;
(五)申请者有偿还能力,并由有经济能力的法人或者公民提供担保。
第七条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专利技术开发的,申请者必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建议书”,并有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专利管理机构的推荐意见书。基金会对申请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论证,经批准后,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专利的,由发明创造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基金会批准后,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三)“基金使用合同”必须有基金会、基金使用者、担保单位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方能生效。
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基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按基金会通知和“基金使用合同”的规定,由有关银行发放和回收基金。
(三)基金归还期限和利率视专利情况在合同上写明。偿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不能偿还,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偿还;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偿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专利技术实施失败者,除按合同规定偿还基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基金的资格。
第十条 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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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交办〔2006〕91号

现将《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厅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厅党组“三高”要求,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精神及机关效能建设、创建文明单位的有关要求,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文明办公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外出提前请假,并及时销假。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带未成年子女在办公楼内嬉戏。
(三)请示汇报工作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完成工作任务要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对文件、材料要及时处理,做到分类清楚、有条不紊。
(五)保持办公室整洁,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不在禁烟的地方吸烟,不乱扔烟头、杂物。下班时要关闭电器,关好门、窗。
(六)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

二、使用电话

(一)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打接电话时注意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二)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如有私人电话打进,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不煲电话粥。
(三)接听公务电话要使用普通话,亲切和气,耐心细致,表述准确。如:“您好!我是交通厅某某处室。请问你是哪个单位,怎么称呼?请问有什么事,我会尽力帮助你。”认真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需要询问的问题;知晓的要耐心答复和解释;不知晓的应明确告之可以作出答复的单位和联系方法,或者请对方留下联系电话,向有关部门问清情况后及时给予答复。

三、称呼、举止、仪表

(一)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称呼,提倡互称同志或直呼其名。
(二)进入领导或他人办公室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着装整洁、大方。在办公室内不得穿拖鞋;男同志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留胡须;女同志不穿过于暴露的服装,不浓妆艳抹。
(四)举止端庄,姿态良好。工作时间不东倒西歪,躺卧桌椅。

四、接待宾客

(一)对来宾热情主动,听取陈述要精力集中,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对问题不推诿、不拖延扯皮,力争尽快解决。
(二)来宾询问要去的处室路线时,要热情详细指引或引导。
(三)宾客需在我单位就餐的,应尽量安排,但不要超过规定标准。
(四)接待外宾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五、外出工作

(一)工作人员外出要请示直接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处室负责人出差应报告分管厅领导,临时外出应告知处内同志;厅领导外出应通知办公室。
(二)外出工作要认真负责,礼貌待人,不摆架子。对所到单位反映交通工作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属本处室业务范围的,回来后及时向有关处室转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厅领导。
(三)答复问题要符合法规和政策,没有把握的问题不随便发表意见。不在外谈论本单位中的人际关系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六、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就餐,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喧哗,遵守服务中心用餐规定。
(二)节约粮食,不浪费饭菜,保持餐厅卫生,爱护公物。

七、乘坐车辆、骑自行车和行走

(一)乘坐车辆时按顺序上车,互尊互让,照顾老、弱、病、残、孕同志;遵守车内秩序,不在车上打闹、喧哗,在行车中不与司机闲聊,不将身体探出车外;自觉维护卫生,不在车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等。
(二)骑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有违犯,要自觉接受处罚;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在指定区域存放车辆。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横越护栏。

八、参加会议

(一)参加机关内各种会议要提前5分钟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
(二)开会时不随便讲话,不打瞌睡,不随便离席走动,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重要内容要做记录。
(三)去外地参加会议须经领导批准,会前要有准备,会后要及时汇报,带回的会议材料要注意保存。
(四)出席会议应将移动电话设置为振动状态或关机,如有电话打进应离开会场再接听;如会议内容保密,则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会场。

九、廉洁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厅党组制定的“不吃、不拿、不要”的规定;严格遵守“四条禁令”;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中获得好处;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利益。
(三)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出国(境)学习考察,不得做有损国格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者,处室负责人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及其弄虚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科学技术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4、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