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海市人民政府盘整土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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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海市人民政府盘整土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北海市人民政府盘整土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审批〈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请示》(北政报〔1996〕28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你们关于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盘整土地工作,促进北海经济健康发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合理、有效开发土地,促进北海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市区。
第三条 盘整土地和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既尊重历史,又考虑现实情况,更着眼未来的发展,做到规范市场和促进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类区域,是指北海大道(云南路口至银海路口段)、四川路(北海大道路口至银滩大道路口段)、银海路(北海大道路口至疏港大道路口段)、疏港大道(云南路口至银海路口段)、兴桂路等五个路段两侧的临街地块和港澳工业开发区、北海市工业开发区、四川
工业开发区、银海区工业园、华侨投资开发区以及银滩西区黄海路延伸线以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二类区域,是指由北海大道、银滩大道、西藏路、南北大道(铁路以北段)、银海路(铁路以南段)和铁路线所围合的区域中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以及市区已建成的四十米以上道路两侧的临街地块、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近期开发用地和银滩西区黄海路延伸线以东(含西岛
)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三类区域,是指市区除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以外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高新科技项目、高附加值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设施项目、扶贫项目、较大规模的商业市场项目、符合国家规划标准的成片配套的居住区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旅游观光度假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对北海市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土地盘整工作中,开发区和享受开发区待遇的单位(含修建道路、机场补偿用地单位)视为一个用地单位。

第二章 土 地 盘 整
第七条 盘整土地,应当以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手续办理程度为依据,并根据土地所处位置、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分别进行处理。
第八条 用地单位已办理选址意见书、取得规划蓝线图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原规划蓝线图作废。
第九条 用地单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但未缴清地价款(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又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从签订征地协议书之日起计算,下同),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
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二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
(三)三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
二类、三类区域内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地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限缴纳地价款的,在延长期限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纳地价款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 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缴纳地价款又未申请延长期限,或者经批准延长期限后未在延长的期限内缴纳地价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变更手续,取得与其所缴地价款数额相应面积的土地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废止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签订后,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原规划红线图内的其他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处理。
按城市规划不能分割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现用地性质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等值原则调整用地位置和面积。
用地单位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原规划红线图的土地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以修路补偿和旧城区拆迁补偿以及其他补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将经市人民政府与投资单位决算核实后的投入资金视为已交地价款,优先办理与投入资金数额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二条 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用地性质与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化用地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用地相冲突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除下列用地情况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招标或拍卖)出让: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政府认定的对北海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用地;
(四)解决遗留问题所需用地;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统一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由依法取得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按评估价值计缴税费;营业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40%;土地权属变更管理费按评估价值0.25%计收。

第三章 土 地 开 发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应当控制总量、缩短战线、集中建设、确保重点,一、二类区域和重点项目优先开发,使投资产生集聚效应和产业拉动效应。
第十七条 位于一类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其他区域的重点项目,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投资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50%;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10%;减半征收水
、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增容费,水电用量优先在计划内安排。
第十八条 位于二类区域的建设项目,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投资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50%;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5%。
第十九条 政府实行分区域类别的征地、市政设施配套政策,优先为一类区域征地、市政设施配套,其次为二类区域,再次为三类区域。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按照原规划要求(主要指层数)进行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一类区域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开发建设要求:
(一)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其中,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款);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至少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的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三类区域的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用地单位未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二年内未达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开发要求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
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可根据其实际开发能力,将其建设用地按等价原则申请调整至其他区域,但必须满足调整后所在区域城市规划、开发期限和开发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 房产交易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商品房交易。商品房交易统一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办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买卖商品房的,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
(二)营业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40%;
(三)房屋交易鉴证费按评估价值1%收取。
第二十五条 集资房、解困房等非商品房进入市场销售的,需补交所减免的各种费用。新建非商品房自竣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分期购买商品房。分期购买商品房的,买方支付30%以上房价并按规定缴纳全部税费后,经买卖双方协商,可以办理有限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并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非北海市区户口的公民每购买二十五平方米的商品房,可以获得一个北海市长期居住证(绿卡)指标,一年后转为正式户口,但购买一套商品房获得的北海市长期居住证指标最多不得超过六个。
已获得北海市长期居住证指标的商品房转让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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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香港特区发生多起流感疫情,并有3名流感样病例患儿死亡,引起媒体及公众的高度关注。香港特区卫生部门已排除死亡病例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可能。实验室检测证明,近期香港报告的部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分别由乙型和甲型流感H1N1亚型所致。
  根据我国内地流感流行病学监测数据,2007-2008监测年度我国流感活动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局部地区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仍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控制流感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切实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全国流感监测工作,努力提高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以便及时了解病毒的变异情况。
  二、加强流感暴发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三、加强流感防治工作能力建设。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感监测与防治工作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的储备工作,切实提高流感防治工作能力。
  四、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积极预防流感疫情发生和扩散,避免不必要的公众恐慌。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3〕3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现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切实宣传贯彻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凝聚行业智慧和力量,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入开展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践行“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发挥文化在凝聚行业共识、提升行业发展动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为推动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推进、常抓不懈。力争未来3至5年,通过不断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使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保险经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成为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从业人员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明显增强,诚实守信、依法合规意识明显提高,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业形象明显改善,社会认同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保险行业文化建设要坚持服务中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和解决行业发展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文明水平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激发广大从业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注重实践,努力把行业文化建设成效体现在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上,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广大保险消费者;坚持务实创新,努力使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文化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统筹协调好行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有序推进,互相促进。

  四、加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学习宣导。要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纳入各级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学习计划,作为员工入职培训、高管培训、在岗培训等的必修课程;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应通过组织宣讲团、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基层单位进行全员宣导,深化从业人员对核心价值理念的认知。

  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各保险机构要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公司发展战略和制度规范,落实到产品设计、营销、核保、客户服务、理赔等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核心价值理念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要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使行业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使其真正成为广大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

  六、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要围绕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内涵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不断强化保险机构行为自律,加强重点领域自律,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要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注重畅通维权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稳步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七、做好行业文化形象传播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编制设计保险行业文化宣传手册、宣传海报以及活动标识,持续推进行业形象宣传和塑造工作。各保险机构应广泛印发宣传手册,在办公及营业场所、宣传资料以及内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或展现活动标识。要在内外网、刊物开辟专栏,及时登载本单位、本系统文化建设的信息动态和经验做法,营造浓厚的文化建设氛围。

  八、积极培育和塑造先进典型。要积极选树在践行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要把行业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广泛开展文明单位(窗口)创建、保险“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岗位技能练兵、保险知识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化行风建设。

  九、不断丰富文化载体和平台。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公司品牌和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创作歌曲、小说、广播剧、影视等作品,创新运用微电影、手机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传播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宣传行业文化建设成果,形成一批能真正代表保险行业形象、具有广泛影响力并被社会所认可的文化作品。

  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要及时总结和评估核心价值理念贯彻落实和文化建设的工作成效,采取经验交流会、工作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学习交流,使行业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得到分享、学习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讲堂、研讨会、专题论坛等,促进保险业内外理论交流与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行业文化的内涵,切实把行业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十一、注重建立完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完善包括规划部署、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内容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将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与其他重要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定期对本系统各单位在经营管理理念、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强化制度执行,注重监督检查,确保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文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带头做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弘扬者、践行者和传播者。要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加大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业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docx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既是对保险发展实践的高度概括和凝练,也是对未来发展的期待和要求,体现了全行业的精神文化追求,是全行业的共同意志和行动指南,具有推动行业改革发展、规范约束行为、提供精神动力的作用。其核心内容及简要诠释如下:
    (一)守信用。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二)担风险。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
    (三)重服务。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
    (四)合规范。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