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00:21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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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加强股票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股份制与股票市场试点稳步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只限深圳、上海两地试点。未经总行同意,其他地区一律不准再批准发行新的股票,一律不得批准股票上市交易。
二、深圳、上海两地的股份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一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上海市分行审核,签署详细审查意见后,报经总行批准。非股份制企业一律不得发行股票。
深圳、上海两地已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申请股票上市,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后,报经总行批准。
三、股份制企业的内部股票发行,一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同时报总行备案;内部发行的股票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四、自1990年12月起,深圳、上海两地应按照附表1、附表2每五日定期向总行报送股票发行与交易情况及有关数据;其他地区每月报送一次。
联系单位:总行金融管理司,传真电话号码:6016405。
附件:一、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统计表(略)
二、股票交易统计表(略)



199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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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陈 希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雒树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正伟  国家民委主任
      杨焕宁  公安部副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蔡 武  文化部部长
      李 斌  卫生计生委主任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蔡赴朝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张建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外专局局长
      陆东福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民航局局长
      范小建  扶贫办主任
      胡怀邦  开发银行董事长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浅论依法制权
徐升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与目标。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制权。所谓依法制权是指要依法制约行政权,要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公正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是由行政权自身的易扩张性决定的。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谋求社会公益,进行行政管理与服务而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它属于一种“实践力量”,行政主体掌握直接的命令权、强制执行权等实权。而且,行政权在行使上还有自由裁量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造成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只有对行政权力加以法律的制约,让法律来克制其自身的易扩张性,方能确保它在有利于社会公益的道路上行使。

如何依法制权呢?这是政法学界长期关注与讨论的问题。这方面的论述也比较多,此文仅仅简单的讨论一下笔者认为是当前需要给予极大关注的几点(也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加强宪政立法,在法律体系内、法律规范上形成控制与监督行政权力的力量。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和监督者。因此,为了实现依法制权就要尽快制定出完备且高质量的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参与、有效监控政府权力的法律。诸如新闻法、出版法、舆论监督法、人大监督法、政务公开法以及作为宪法分支的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程序法。

2.注重引导与促进多元社会下的社会权力的发展,发挥社会权力制衡行政权的积极作用。

什么是社会权力?简言之,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是在现代社会多元化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发挥的非政府权力。社会权力的拥有者主要包括拥有相当物质资源或者精神资源的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对社会权力加以关注与正确引导,能够使之成为一种支持国家整体权力的积极力量。社会权力能够发挥其特有的制约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权力的优良化行使。

3.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违法必究,以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来保证行政权的正当行使。

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并存于国家中的权力之一。司法权能够制约行政权这早以是人类的共识。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司法长期并仍然会受到行政的较大影响与干预,司法权一直未能发挥其具有的巨大的制衡能力。从制度上改变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实现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将能够发挥司法权对受行政权侵犯的权益的救济作用和给予侵犯者惩罚的功能。司法独立能够确保滥用行政权将受到法律追究,从而提醒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循法对其的要求,促使行政权为最大的社会公益而努力。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