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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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15日,铁道部

为了贯彻国发(1978)2号文件和国发(1980)50号文件精神,抓好节电工作,是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国当前和今后若干年供电紧张的最可靠途径。
电力是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铁路运输生产各部门不可缺少的动力。但是由于电力生产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因此,节约用电是一项长期任务。为了解决铁路运输部门电力供需矛盾,各级领导同志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节电工作,扭转电力浪费严重的被动局面,特制定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第1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节电工作的领导,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这一工作。各铁路局要健全“三电”管理机构,机务处、机务科要有专人负责“三电”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利各部门、各单位的用电、节电工作进行平衡、
落实、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节电工作的逐步深入。
第2条 “三电”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1.根据铁路运输生产任务和当地省、市“三电”办公室下达的用电指标,经平衡后,向所属用电单位下达,并考核各用电单位用电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各用电单位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电工作,经常宣传节电意义,总结、推广节电先进经验。
3.负责考核用电单耗定额,定期报送节电月(季)报。报表见附件1。
4.监督检查用电单位合理利用电能,安全节约用电。对违章、不安全和浪费用电,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计划用电
第3条 各铁路局每年应组织一次对供用电单位的供电设备、用电性质、负荷大小、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及用电单耗上升原因等的全面检查,并实行四定(定电力、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解决。“四定”的指标供用电单位都应认真贯彻。
第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用电单位工作量和产值制定用电单耗定额。铁路局、铁路分局以换算周转量与运营单位用电量总数计算用电单耗。机务段以折算洗(轮定)修台数,车辆段以折算段修辆数,扬水以千吨米,电石、水泥、炼钢(铁)、装卸以吨,制氧、采石、制材以立方米,制砖以万块,机修、配件等工厂以万元产值为单位查定耗电定额。耗电定额暂由铁路局负责查定公布。对于车站、工务、电务、建筑等部门的耗电定额各局可先行试点,然后确定计算方法。
换算机车洗(轮、定)修台数和车辆段修辆数的折算办法,按铁道部(78)铁计字23号《关于试行铁路运输单位及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计算办法的通知》执行。有关折算系数见附件2。
用电单耗执行情况,各铁路局每季随同电力生产季报一并报铁道部。实际用电单耗按下式计算:
实际总用电量(度)
实际用电单耗=---------
总产值或产量
第5条 实行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各铁路分局根据铁路局和当地“三电”办公室分配的电量指标,以电证形式向用电单位下达。电证格式见附件3(正面)。若当地“三电”办公室要求考核日耗电者,用电单位应按附件3(背面)统计日用电量。
第6条 铁路分局每年应向各单位下达电费财务计划,各用电单位应严格执行,严禁超支和挪用。

三、节约用电
第7条 大力开展双革活动,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各单位要加速安装远红外线烘干、电焊机无载自停装置、变压器轻载自动转换装置、机床电动机Y—△自动切换装置、负荷限制器、光电自动控制开关、交流接触器无声运行、氖气辉光灯代替白炽指示灯等有效的节电技术措施。
第8条 加强计量管理
1.生产用电以站、段、队、厂、所、校等为单位由水电段、供电段安装计费总表。用电量较大的车间班组、设备,为便于考核用电单耗,各用电单位亦应安装电度表计量。
凡由铁路供电的家属宿舍,逐步实现一户一表,其最大容量不得超过3安。新建家属宿舍装表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即有铁路家属宿舍允许职工自购电表,由室内配线管理单位安装,或由室内配线管理单位统一购置安装。取消包灯、包费制。
2.电度表应按规定进行校验。
3.经批准的路外用电单位,应自行装设电度表方准供电。
第9条 改革不合理工艺及设备
1.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维修,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2.结合用电普查,合理调整变压器、电动机、水泵和其它设备容量,充分发挥机械效率,消除大马拉小车的设备。
3.铁路沿线各站的室外照明,要结合电线路大、中修,实现“集中控制、分路供电”。
4.生产用电热、电炉应经过分局批准,方准使用。严格取缔生活电热。
5.合理调整生产班次,躲峰让电,加装无功补偿,提高“三率”降低损耗。
因改革不合理工艺及设备涉及经费问题时,应根据性质分别纳入各局有关计划。

四、严肃用电纪律,实行用电检查
第10条 铁路运营部门供电业务由水电段、供电段统一管理。各用电单位要求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新增、改建的用电设备,其供电方案应经电力主管部门审阅同意后方准施工,竣工后经试验合格方准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不向路外供电。
任何用电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利用铁路电力设备向另一单位转供电力。
第11条 各用电单位严格执行用电指标,不得任意超指标用电,实行超用偿还的原则。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局、段电力调度或值班员命令实行躲峰用电。
第12条 为保证安全供用电,杜绝浪费,维护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除各单位发动群众对供用电进行监督外,并由供电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凡对用电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持用电检查证。用电检查证见附件4。
第13条 全路电力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努力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用电的需要,对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五、节电量的计算
第14条 依耗电定额计算节电量。
节电量=(用电单耗定额-实际用电单耗)×实际产量或产值。


用电单耗应根据双革和“三率”的提高及用电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每年修订一次。
第15条 双革节电按改革设备投入使用后用电量与原用电量之差计算,其时间按投入使用后连续半年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6条 采取各项节电措施,如改进供电方式,调整变压器、电动机容量,调换大马拉小车设备等,其节电量按采取措施后用电量与原用电量之差计算,其时间按采取措施后连续半年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7条 加强用电管理,消灭常明灯、大灯泡,查封生活用电热等办法节电,按实际用电时间与容量计算。用电时间无法考核时,按每日六小时,连续使用三个月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8条 提高“三率”,降低损耗节电,按下列方法计算。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和当地电业局的要求,并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三率”指标。
1.力率节电:集中补偿的力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1%;分散补偿的力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2%折算为节电量。
2.负荷率节电:负荷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05%折算为节电量。
3.变压器利用率节电:利用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1%折算为节电量。
4.降低线路损耗节电:线路损耗每降低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1%折算为节电量。

六、奖 惩
第19条 在实行四定的前提下,凡提高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损失率,降低产品单耗,推广先进技术,改革不合理工艺和设备,以及揭发违章用电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奖金由各单位从节约用电总度数价值中按12%提取。
第20条 对违章用电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处罚。处罚可采用扣除用电指标,停止供电、罚款等办法。
第21条 此规定公布后,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牵引供电的节电问题,可按上述精神由供电段制定具体节电措施(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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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
2004-10-23


  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的包装物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处。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的情况通知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发现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见附件:《广告违法案件协调查处函》)

  六、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同一广告主跨省发布同一商品或者服务违法广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指定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发布相同违法内容的广告,应当及时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

  (一)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虚假广告或者不良广告;

  (二)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署查处的案件、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协调查处或者移送的案件,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广告监测通报或者公告中涉及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对案件管辖、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案件定性、法规适用、处罚幅度等有争议的,应当逐级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十、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应当责令其予以改正。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逐步在内部网站建立各地广告执法协调信息公示平台,内容包括:各地查处案件信息、移送案件信息、委托调查取证信息、通知协调查处违法广告信息、督办信息、协助配合工作的进展情况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网站,将执法办案中有关协调办案的动态信息,及时上传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加强各地执法信息的沟通联络和协助配合。同时也对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关于严肃处理干扰阻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共吉林省四平市纪委 四平市监察局


中共四平市纪委文件

四纪发[2001]11号

中共四平市纪委四平市监察局印发关于严肃处理干扰阻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属机关纪工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驻平中、省直单位党委、纪委、监察室:
《关于严肃处理干扰阻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议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25日


关于严肃处理干扰阻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和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肃处理干扰、阻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问题,强化工业立市思想,促进全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直、省直执法、管理机关派驻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机关、部门、单位应当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制约经济发展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政策规定,推诿扯皮,相互掣肘,有令不行,有禁上止,造成“中梗阻”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 违反市委、市政府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而制定的简化办公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有关审批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拖延审批时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者失察失管责任,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一)违反市政府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致使外商投资项目延时超限的;
(二)违反城市基本建设有关审批规定,影响基本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有关规定,在审批有关申办事项中,延时超限,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致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擅自制定审批事项,进行“暗箱”操作的;
(五)违反其它审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违反本部门相关业务的审批权限和规定,顶着不干,拖着不办,擅自越权行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单位领导一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刁难勒索服务对象和强行有偿服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责任。
(一)对企业申办事项设置障碍或借机向企业推销商品,搞有偿服务的;
(二)索要挤占企业的名额搭车出国(境)或到国内风景名胜区旅游,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开发区、外资企业和挂牌企业进行检查,并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五)参加为其提供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按摩、钓鱼等场所吃喝玩乐,以玩麻将为由变相敛财的。
第八条 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未经批准,进行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给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个体业户增加负担,视其情节轻重,对主办单位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从中谋取私利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党纪政纪责任。
凡违反本规定四至八条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 公、检、法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各部门相关的法律规定,越权执法,以权代法,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擅自抓人,随意查封、冻结企业帐户,扣押企业财物,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造成社会影响的,依据《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以及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连带责任,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按顶风违纪论处。并依据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失察失管的责任,并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一)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已被明令取消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提高罚款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乱罚款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执法人员,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强制企业参加保险、购买有价证券、集资和搞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的;
(五)向企业强行摊派财物的;
(六)强制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各类培训班、学术研讨、社团会议等活动,从中收取费用的;
(七)未经批准强令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宣传材料的;
(八)违背企业意愿,强行向企业拉广告的;
(九)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无证收费,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罚款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审计以及其它各种专业性检查中随意处罚或超限额罚款的;
(十一)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自立帐户,私设“小金库”的。
第十一条 擅自加重农民负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按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加重农民负担直接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对拒不执行追究决定,阻碍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均按《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中,对发生重大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按照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向市委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违背对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人民群众所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等程序、时限的,对部门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违诺单位的年终奖金。
第十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外,还可视其情节,采取免职、辞退、调离工作岗位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等组织处理手段。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