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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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7〕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促进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发展,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范项目审批规费征收,依据《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06]1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所有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时,均应按规定交纳各项规划审批规费。
  三、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办理建设项目 “两证一书”,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地段分别收取规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温汤规划区内(属宜春中心城区):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0元/m2(按建筑面积,下同)
  2、地方教育附加费    20元/m2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元/m2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5元/m2
  5、建筑余土废渣调剂费  3元/m2
  合计           62.5元/m2
  (二)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控制范围(温汤规划区外):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0元/m2
  2、建筑余土废渣调剂费  3元/m2
  合计        33元/m2
  四、以上建设项目各项规费由市建设局明月山分局(下称建设分局)采取“一单清”方式征收。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建设分局开出缴款凭证,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将应缴费金额直接缴交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分局在开票的同时,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政工作主管科室提交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清单,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政工作主管科室根据清单进行分户核算。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政工作主管科室每月定期与建设分局对帐、结算,做到数字准确,项目清楚。
  五、凡需减免收费的项目,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后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达抄告单,建设分局凭抄告单征收。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报建规费而拒缴的,未缴纳规费擅自开工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七、建设分局要坚持原则,足额征收规费,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和乱收费,擅自“搭车收费”。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征收失误和损失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为确保规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建设分局按所征收规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作经费,具体比例另行确定。
  九、本办法涉及的收费项目为规划审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及其它各种中介服务性收费不在此列,业务部门可按宜春中心城标准自行收取。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工的项目(包括竣工验收),如涉及规费征收的,按个案处理,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达抄告单,建设分局按抄告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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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  证监发字[1994]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现将《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你们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法规要求并结合会议纪要的精神做好199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附件: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做好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会计司于1994年L1月23日在北京召开上市公司年度报杏编制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冯淑平同志、中国证监会首席会汁师汪建熙同志、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的有关负责人,以及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座谈会由证监会上市公司部主任范福春同志主持。与会者总结了1993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中的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探讨了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编制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制度问题。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冯淑平同志指出:财政部(93)财会字第28号文件已经明确:股份制企业应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94)财会宇第39号文件再次明确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一九九四年度财务报表的格式。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这些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符合财政部的规定。财政部要求编制、而证监会并未要求披露的其他财务报表或虽属同一类报表,但编制方法与要求不尽相同的,是供财政系统内部使用的会计资料,上市公司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这项工作,别行编制、报送,并说明两种报表不同的原因。此外,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执行公司所在地的会计制度,即《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对境外披露时,再将其财务报表按照上市地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调表不调帐)。

  (二)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汪建熙强调: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必须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即使合并对象分属不同行业,报表也要合并,无法合并的项目要在注释中列示说明。汪建熙同志介绍说,在许多国家,比如英国,上市公司在提供合并报表的同时,也披露未经合并的本公司财务报表;按照国际惯例,子公司报表如果末进行合并,应当按照充分披露的原则,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应当合并而未能合并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他还说,我国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也应照此办理。

  财政部正在制定《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及合并报表的格式。如果在编制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该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应当按照《股份制式点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会计司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关于盈利预测。汪建熙同志指出:在证监会公布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并没有把盈利预测做为强制性要求。与会者普遍认为: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可以不编制盈利预测,但在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中应当有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目标。此外,已经披露过1994年度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应当在1994年年度报告中将年末的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作一比较,并说明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四)关于股份结构。证监会上市公司部认为:由于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构(亦称股权结构、股本结构)中,客观上存在已流通的股份和暂不流通股份,根据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如实描述其股份的流通性质。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附表,已经提供了具体的格式。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股份结构,应按照《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格式披露。由于有关法规对已流通股份的表述和股票市场约定俗成的简称有差异,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证监会对披露股份结构中个别项目的表述形式略做调整。详见本纪要附件。

  (五)关于财务指标。与会者都同意财务指标可以按照交易所的具体要求计算,但在报列公布的年度报告摘要和年度报告文本中,有关这一节的指标项目、编制口径和数据要保持一致。

  (六)关于利润分配表。冯淑平同志和汪建熙同志建议,本次年度报告应披露根据1994年利润预分方案编制的1994年度利润分配表。如果实际利润分配方案有变动的,应有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公告中或中期报告中一并披露变动情况。这种处理方法与财政部以前规定的方法也是一致的。今年执行这种做法有困难的企业,可暂不采取此方法,但要在利润分配表下注明原表未反映1994中利润分配情况。

  二、报送和披露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报送程序: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即时报送拟在报刊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一般不应晚于1995年4月30日;同时应当向证监会报送文本式年度报告不少于十份,其内容应当符合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报送日期一般也不应晚于1995年4月30日;个别有特殊原因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在1995年6月30日前报送。公司在接到批准意见之后,应立即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文本式年度报告可以同时报送当地证券管理部门。

  (二)披露程序: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年度报告摘要,一般不应晚于1995年4月3O日1年度报告文本继续由证监会组织有关证券公司陈列。

  (三)督促与复核:各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199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督促本地上市公司及时编制、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对本地上市公司予以必要的辅导。证监会和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质量的检查,但不应影响公司按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年度报告应当采取事后审核的方法。

 

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

股份单位:股; 面值:

每股 元

―――――――――――――――――――――――――――――――

股份类别 年初数 本年增减年末数

―――――――――――――――――――――――――――--------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股

外资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其他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股份类别 年初数 本年数

年末数 

二、已流通股份                  

       1.A股               

       2.B股         

       3.H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

三、股份总数       

―――――――――――――――――――――――――――――――

说明:

  1.“尚未流通股份”系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已流通股份”系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发起人股份中的“国家拥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衡量。

  4.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内法人持有股份”系指发起人为境内(中资)法人时持有的股份。

  5.发起人股份中的“外资法人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港 、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6.发起人股份中的“其他”系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如有数字填报,应另附文字说明。

  7.“募集法人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股份。

  8.“内部职工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9.“优先股及其他”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社会公众受让国家股东、法人股东的配股权或红股后所增加的尚不可流通的股份应列此栏内;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0.A股即上市的社会公众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应另具文字说明该部分股份数量和预计上市的时间。

  11.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2.H股为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公司股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3.股份总数=尚未流通股份合计+已流通股份合计。

  14.公司在填报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若公司的尚未流通股份只有一种,则“尚未流通股份合计”也可以省略;老公司的已流通股份只有一种,则“已流通股份合计”也可以省略

  15.报告期内股份数量有变动的,公司应当做简要说明。

  16.文本式年度报告和报刊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中,对股权结构 的披露形式应当一致。

  17.在证监会公布修改后的有关披露文件的格式准则以前,上市公司所有披露文件中,对股权结构的披露格式都应当按以上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95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8至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兼管理员、厨师等)赴坦桑尼亚工作。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如坦桑方医生需要,中国医生可在各自的专业科室内培训坦桑方医生,以提高他们的临床诊疗能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下述四个医院工作: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多多马省医院、木索马省医院和塔波拉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桑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姆希比利医疗中心设“中国传统医学门诊”(包括针灸、推拿、镇痛等)和“中国药房”这两个单位都实行按成本收费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医疗队同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商定。中国医生根据坦桑方的要求,将在“中国传统医学门诊”向坦桑尼亚医生传授医疗技术。中方为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内的“中国药房”以及为在多多马省医院、塔波拉省医院、木索马省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生所提供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运抵达累斯萨拉姆港后,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和申办免税手续等,并负责运送到上述各医疗单位。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坦桑尼亚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费、必要的家具、水、电、电话费)和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170美元的坦桑尼亚先令)由坦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工作期间,所需要的交通工具(包括维修和油料)、卧具、炊具和出差费由中方负担。四个医疗点中国医生的七处住房所需要的守夜人、清洁工人,以及姆希比利医疗中心的中国医生需要一名司机,由坦桑方提供,并负担他们费用。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用,由坦桑方按月根据支付之日银行公布的美元对坦桑尼亚先令的比价,折算成坦桑先令,拨付给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商务代表处。

  第七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坦桑尼亚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坦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坦桑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坦桑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从1995年8月5日至1997年8月4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1995年3月20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有等效力。
  附(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傅 忠 欣         希 利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