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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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政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和财政决算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
(四)有利于实现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省审计机关对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财政决算2年全面审计1次,地、州、市审计机关对县(市、区)和县(市、区)审计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2至3年全面审计1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二)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执行中的收支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按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退库及税务机关税收退库情况;
(五)企业欠税和专业银行压库情况;
(六)财政、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的情况;
(七)财政专项拨款、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和追加预算支出指标的拨付、使用情况;
(八)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九)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超收分成和税务增收分成的情况;
(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十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
(十二)省长、市长、州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三)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预算外资金征集、征收和解缴的合规性;
2、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3、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入帐、计息、发放、回收及占用费提取的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4、财政专户储存的各种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
5、预算外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政府部门管理的财政性专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财政性专项基金征集、使用和解缴的合规性;
2、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立的合规性;
3、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的情况;
4、预算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5、预算外往来帐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财税管理及效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按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情况;
(二)税收管理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票证管理等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财政、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权责划分、审批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和金库的缴库、退库等的有效性、合规性。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执行财政和税收政策情况;
(三)财税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 财政审计范围包括本级预算执行机关、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具体审计对象主要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含直属单位);
(二)本级税务机关及直属分支机构;
(三)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四)本级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五)本级财政有偿使用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
(六)下级人民政府及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下级决算进行审计,实行上级审计和同级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预算执行情况,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地区行政公署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省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时,可授权地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财政决算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划定范围、明确重点、合理分工的办法,主要采取现场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进入被审计单位的时间由审计机关在当年10月至次年1月间确定。
县级审计机关于3月15日前、州和市级审计机关于3月底前、省审计机关于4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要汇总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执行预算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
(四)审计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对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半月,写出审计工作报告,由政府审定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包括政府采取的措施及其所起作用的分析和说明;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五)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加强和改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政府各部门向其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和现行的财经、审计、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
理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规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八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审计机关或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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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与毗邻国家的经贸往来,现就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边境地区是指我国内陆边界线以内、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地级市、民族自治州等地区。

  边境地区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边境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边境地区投资主体),在毗邻国家设立各类企业或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有关分局可以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扩大所辖边境地区外汇中心支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权限,并将授权情况报总局备案。

  对于边境地区投资主体使用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项目,边境地区外汇中心支局可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三、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应根据境外投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边境地区投资主体以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的,可以持本通知第四条所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四、对于在本通知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包括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以及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其投资主体可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边境地区投资主体关于补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投资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等);

  (二)所投资境外企业在所在国投资(或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企业上一年度经过审验的资产负债表(边境地区投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无须提供);

  (四)境外合资合作企业另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或章程;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边境地区投资主体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在实物投资出境后,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出口不收汇差额核销手续。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实际核销的金额、币种和日期。

  六、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外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境外投资。

  七、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纪律,认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纪律,认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央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宏观调控和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为了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确保中央、国务院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现对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纠风专项
治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增设的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咨询自愿的原则和物价管理机关审定的收费标准,坚决纠正强行垄断咨询服务,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正之风。咨询服务机构要公开办事制度,接受外部监督并实行内部制约机制,要凭自身的服务水平、工作质量和效能来赢得服
务对象的信誉;坚持自愿原则,决不允许靠垄断行为搞创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纠正服务垄断、乱收费问题作为目前的重点专项治理项目,认真研究,立即检查纠正,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项工作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厉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以权谋私问题。查处的重点是:利用一线重要“窗口”岗位工作的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腐败行为,以及接受礼券、红包和干股,到服务管理对象企业报销个人开支费用等变相贿赂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要采
取坚决措施,加强检查和防范,对违纪者要从严查处。凡经查确有违纪事实者,除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均可酌情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要结合机构改革、精减人员工作,对不适合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予以清理。
三、为了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准兴办金融、期货以及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凡已开办经济实体的,要立即按规定脱钩,不准以兴办经济实体为名,作为创收、搞计划外资金来源的渠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党纪政纪,严肃纪律。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搞好以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并将落实进展情况及时报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
明察暗访等形式的检查。



199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