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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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

 (1996年9月27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采暖费收缴工作,确保我市居民冬季正常供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建成区各供暖单位和热用户。
第三条 采暖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暖费收费时间从每年的四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实行逐月征收,每月收缴总额的七分之一。采暖费由个人缴纳的,必须在每年八月末之前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九六年采暖费从九六年
十一月至九七年二月,分四个月收缴。
第四条 采暖费收取对象以房屋使用证持有人为准。
房证持有人为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停薪留职、劳动教养等保留厂籍人员以及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具体结算方式由单位与职工本人按国家有关政策协商确定。房证持有人为个体户、农业户、无业人员等
非公职人员的,采暖费由个人全额支付。房证持有人为现役军人的,采暖费由其配偶所在单位全额支付;配偶无单位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房证持有人死亡,采暖费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支付;配偶无单位但与子女同居的,由子女所在单位支付;不与子女同居或子女无单位的,采暖费由个人
支付;无子女的,采暖费由发给救济金或生活补助金的单位支付。
凡办理房证更名或房屋互换手续的,从更名之日起,采暖费由更名后的房证持有人支付,更名前的采暖费仍由原房证持有人支付。
第五条 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采暖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到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由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统一拨付给各供暖单位。
第六条 新建房屋第一年的采暖费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代为收取;房屋已供暖但居民未进户的,其采暖费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七条 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采暖费实行银行特约委托收款。各用热单位必须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和采暖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协议;供暖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供收付双方认同的收费清单,各银行按清单办理特约委托收款。对拒不签订合同
和协议或不予认证收费清单以及提供的帐号无效或无款的单位,银行将根据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单位名单和采暖费收费清单,停止支付该单位工资款,并在该单位任何有款的帐户上扣缴,同时在现行收费价格基础上加收5%的罚款。
第八条 各用热单位必须在其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实行工资、采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辽宁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转发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和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
辽宁省分行《关于下发〈辽宁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市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工资,各银行不予支付工资。此项工作由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负责监督和落实。
第九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负责督促本系统和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和“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工作。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条 对收缴和清欠采暖费的诉讼案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请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拖欠或拒付采暖费的各类企业、商业网点、餐饮行业和文化娱乐场所等,由供暖单位提请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停止供暖。待交清采暖费并支付恢复接点工程费后,方可予以接点供暖。
第十二条 各供暖单位要完善采暖费收缴机制,将采暖费的收缴同收费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对在采暖费收缴和清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市财政、计划、外事、劳动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监督购买小汽车、建设和购买住房、出国审批、审核年终兑现奖等有关手续时,必须查验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采暖费交纳证明,对拖欠采暖费的,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为整顿供暖收费秩序,维护供暖收费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无理取闹和谩骂、殴打供暖收费人员的行为,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城市供暖保障金制度,资金来源是:
(一)现行的供暖收费价格内含一元供暖保障金;
(二)供暖企业上缴的地方税返还部分;
(三)其它资金。
供暖保障金在政府指定的银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因破产企业、特困企业欠缴采暖费给供暖单位造成的损失。此项资金参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平衡、使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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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doc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2007年版)

食品卫生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为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意识,促进食品生产者、流通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强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非常必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普遍采取的风险性分析理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在全国建立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旨在调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卫生监督部门三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国食品卫生水平。
一、总体目标
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促进政务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食品卫生整体水平,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实施原则
(一)监管并重。
将卫生许可审查情况与日常卫生监督结果有机结合,不断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信誉度等级,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10分项、5分项、2分项四个档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卫生监督工作标准化。
(三)动态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随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水平的变化而升降,同时也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的频次。
(四)公开透明。
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五)鼓励进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增设、调整或细化卫生监督频次和量化评分表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增设、调整或修订的内容、背景及实施效果评估应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各类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或要求。
三、实施方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分别制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表),依据量化评分表分别对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评为差。
(一)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使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和差的评价结论。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依法不予许可。
(二)日常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
发放卫生许可证后,每年度使用《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与布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检查结论。
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需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综合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的量化评分结果,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信誉度等级按以下情况分为A、B、C三级:
1.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良好的,评为A级;
2.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一个为良好,另一个为一般的,评为B级;
3.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
4.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为良好或一般,但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差,则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等级。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依据其卫生信誉度等级依照下表进行确定。

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 日常卫生监督评价结论 卫生信誉度等级 监督频次
良好 良好 A 不少于1次/年
一般 良好 B 不少于2次/年
良好 一般
一般 一般 C 不少于3次/年


附表:
1-1.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2.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3.小吃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4.小吃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5.快餐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6.快餐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2-1.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2-2.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3-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3-2.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附表1-1
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5分) 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 5
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选址 远离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9分) 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 2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2
流程布局(5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成品通道与原料通道、餐具回收通道分开设置 5
生熟食品的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面积(10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10
粗加工操作场所(5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
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5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洗消场所(5分)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餐用具保洁(5分)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5
就餐场所(7分) 有充足的、供用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2
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 5
食品贮存(17分) 原料库(15分) 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 10
库房内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5
热藏、冷藏(冻)设施(2分) 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热藏、冷藏(冷冻)设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热藏、冷冻(藏 )库有温度监测装置 2
辅助卫生设施(20分) “三防”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更衣场所(7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5
设有更衣柜、洗手设施 2
卫生间(7分) 厕所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且为水冲式 ※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2
其它卫生要求(6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有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专间要求(6分) 为独立隔间 ※
入口处设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500m2以上的餐馆和食堂) ※
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
设有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备餐间除外) ※
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备餐间除外) ※
设专用加工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传送窗 2
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 2
烧烤间要求(14分) 分设出入口 2
依次设腌制区(间)、烧烤卤制区(间)和晾凉区(间) 10
有烧烤用具专用清洗、存放设施 2
合计 128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2
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分) 卫生许可证(5分)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35分) 制度(10分) 卫生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10
组织机构(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1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5
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等现象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2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不足或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27分) 采购贮存(17分) 采购、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批量采购主要食品及原料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5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0
热藏、冷藏(冻)(10分) 热藏、冷藏(冷冻)设施等维护不良,不清洁,保藏温度不符合要求 5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5
加工操作卫生(77分) 一般要求(27分)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餐具、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烹调后的熟食品存放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餐饮具卫生(25分)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专间卫生(25分)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10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专间内温度大于25℃(备餐间除外) 5
165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3
小吃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经营者: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许可项目: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5分) 经营者经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有卫生管理制度 5
选址 远离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14分) 食品处理区的主体建筑材料应易清洗、不吸水 5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平整、不渗水 2
食品处理区墙壁有1.5米以上的墙裙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滴水 2
布局与设施(7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分别设置专用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或区域),各功能场所无交叉 ※
原料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切配烹饪场所为独立隔间 5
主要的设施、设备为不锈钢材质 2
面积(5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申请许可的项目、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m2 5
粗加工场所(10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10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 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餐用具洗消保洁场所(10分) 分别设专用、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 5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食品贮存(5分) 原料存放场所(5分) 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5
冷冻(藏)设施 有足够、有效的冰箱等冷藏(冷冻)设施,能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
辅助卫生设施(14分) “三防”设施(10分)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10
其它卫生要求(4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合计 80分
注: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如设专间,则按餐饮业量化评分表中专间要求设置。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 监督员:













附表1-4
小吃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 分) 卫生许可证(5分) 1.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2.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22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17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的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 2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7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10
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及积水等现象 5
废弃物存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三防”设施损坏或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25分) 采购贮存(15分) 采购、加工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无购货凭据,无登记 10
食品贮存不当(如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直接放置地面等) 5
冷藏(冻)(10分) 冰箱(柜)除霜、清洁等维护不良,温度不符合要求 5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5
加工操作卫生(52分) 一般要求(27分)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餐具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加工过程中食品存放不符合要求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餐饮具卫生(25分)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131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如设专间,则按餐饮业量化评分表中专间要求设置。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5
快餐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5分) 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连锁经营单位可在区域总部或公司设置,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5
各分店、餐厅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选址 远离污染源,距离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14分) 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 2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2
设置备餐专间或备餐专区(符合清洁作业区要求)。 5
流程布局(10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生熟食品处理的各功能区域分开设置,不能造成交叉污染 ※
成品通道与原料通道、餐具回收通道分开设置 5
负责向各分店统一配送食品原料的,应当设置与配送原料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分装间或区域。 5
面积(5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5
粗加工操作场所(5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
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示 5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洗消场所(5分)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餐用具保洁(5分)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专用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5
就餐场所(2分) 有充足的、供用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2
食品贮存、配送(24分) 贮存场所(15分) 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 10
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5
冷冻(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等冷藏(冷冻)设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冻(藏 )设施(冰箱、冰柜、冷库、冷藏车等)有温度监测显示装置 2
配送(7分) 食品原料及食品运输配备符合温度要求的专用车 5
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密闭容器 2
备餐、供餐(17分) 应有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冷藏、热保存设施 5
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2
自助餐的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其就餐场所门、窗有防蝇防尘设施。 10
辅助卫生设施(25分) “三防”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洗手设施(2分) 在进入食品处理区前,有洗手设施 2
更衣场所(7分) 设有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5
设有更衣设施 2
卫生间(7分) 厕所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为水冲式 ※
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食品处理区 5
设有洗手设施 2
其它卫生要求(9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有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5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专间要求(10分) 为独立隔间 ※
入口处设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500m2以上的) ※
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
设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
设有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 ※
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 2
设专用加工工具 2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传送窗 2
地面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 2
总分 147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f,对于统一配送的、无需现场制作的成品凉菜,不纳入专间管理。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6
快餐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分) 卫生许可证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35分) 制度(10分) 卫生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10
组织机构(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 5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9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10
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的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脱落、发霉等现象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食品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贮存与配送卫生(60分) 采购贮存(25分) 采购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批量采购主要食品及原料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5
接收统一配送的、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或原料时,不进行温度检查。 5
食品贮存场所脏乱,未按要求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与可能污染食品的非食品混放。 5
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不合格食品及原料未单独存放,未加醒目标识 10
冷藏(冻)(15分) 冷藏(冻)设施除霜、清洁等维护不良,温度达不到要求 10
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区存放。 5
配送(20分)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专用运输工具的温度达不到要求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运输工具、容器清洁维护不良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时未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密闭容器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食品,未标识生产单位、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5
备餐、供餐卫生(15分) 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 5
热保存或冷保藏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5
烹调后的成品在10℃-60℃之间,放置超过2小时以上。 5
加工操作卫生(74分) 一般要求(19分) 使用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异常的食品进行加工 ※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2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工具、容器等存在交叉污染 10
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餐用具卫生(30分) 餐用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0
已消毒的与未消毒的未分开存放,保洁柜内存放其他物品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专间卫生(25分)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10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专间内温度大于25℃ 5
总分 218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f.对于统一配送的、无需现场制作的成品凉菜,不纳入专间管理。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2-1
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目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12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 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建筑材料(12分) 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 5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2
布局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
食品贮存(19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食品库(17分)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0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0分) 三防设施(10分) 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 5
厕所为水冲式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2分) 熟肉制品制作间 符合《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
熟肉制品销售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裱花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合计
注: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2-2
食品经营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体检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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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从属专利

我国的《专利法》甚至是法学院的普通知识产权教材都没有提到从属专利,但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冲突、专利侵权诉讼以及专利申请方面都会涉及从属专利问题。随着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专利相关实践的持续进展,从属专利会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问题将会日臻突出,有待于解决。

一、从属专利概念

对于从属专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正式的定义,《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我们更多地从强制许可的角度去理解该规定,但此处虽然不提及“从属专利”,更没有对从属专利下定义,实际上已被公认为对从属专利含义的一种指定。1993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这是我们能找到的法律上对从属专利的解释。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从属专利的形式主要有:(1)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2)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3)在原有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从这两级法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从属专利的定义并不是很一致。最高院的解释突出技术的改良和更先进性,而北京高院的解释则包括了发现新功能。北京高院的解释更加明确一些。

二、从属专利的认定

对从属专利的认定,从更加完整、简明而容易操作、适合司法和专利审查实践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可以考虑如下两个原则:

1、全面覆盖

从属专利相对于其基础专利具有全面覆盖性。从属专利必然包含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正是如此,从属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基础专利的实施。从属专利除了其技术特征相对基础专利全面覆盖外,还“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具有新的技术特征,这种新的技术内容或者说技术特征,使从属专利较基础专利技术上更进步。此外,从属专利新的技术内容,也可以是对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一般(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具体(下位)化,如果这种具体化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基础专利说明书披露,并且具有技术进步,从属专利就至少在某方面较基础专利更进步。如同一件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附加的技术特征”,这种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一般概念特征具体化的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特征一样,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在这方面很相似。

2、创造性

除了上述“全面覆盖”外,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这正是其“技术更先进”,具有“重大技术进步”的原因所在。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相比具有创造性,是从属专利成立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就专利创造性而言,这只是从属专利所满足的必要条件,作为专利在其创造性评定中要比对的是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的不同技术内容的组合。相对基础专利,从属专利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对在先专利的一种改进”,“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由此可以说明,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

可是,“技术更先进”、“改进”、“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这些都是概念性的,其内涵与外延不够明确,判定的标准难以把握。由于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专利无效及其关联的行政诉讼中,总是涉及创造性的评定;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概念、审查原则和基准以及创造性判断标准,已有比较全面、具体的阐述。因此,将“创造性”作为原则之一,认定从属专利就比较好理解、好掌握,也好操作。

看后一专利是否是前一专利的从属专利,在于判断后一专利相对前一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是“全面覆盖”和具有创造性。

三、从属专利的开发

因为从属专利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所以只要对在先的专利进行研究,比较容易提出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的技术,这是是从属专利开发的策略。

四、从属专利的实施

在有关权利冲突中,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是相冲突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的从属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在没有取得实施基础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下,除非达成调解,法院会判定被告侵犯专利权,作出侵权赔偿决定。这同一般的专利侵权判断、专利侵权诉讼与司法裁定中所依据的原则别无两样。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因此,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文内容引述了部分梁寅春《也谈从属专利》的内容,在此表示感谢。

作者:王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首席顾问律师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