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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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交通、城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交通、城建系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市卫生局是本市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企业预防、保健、医疗等项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统一的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企业卫生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考核、晋升、聘任标准;负责制定卫生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修和培训;汇总
全市企业卫生工作各项统计报表。
区、县卫生局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在本区、县内,开展上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卫生工作。
第五条 企业卫生机构从属于企业,是企业内部的卫生技术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企业卫生工作要坚持为生产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企业卫生机构分别为职工医院、卫生所(科)、保健站,实行院、所(科)、站长负责制和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章 厂长(经理)职责
第七条 厂长(经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技术标准,领导本单位卫生工作;
(二)审定长远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卫生工作,听取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组织检查执行;
(四)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卫生机构的院、所(科)、站长;
(五)决定对在卫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分管副厂长(副经理)职责
(一)协助厂长(经理)管理本单位的卫生工作;
(二)组织制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季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卫生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医疗事故,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对重大医疗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卫生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企业卫生机构的设立,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条件确定。职工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可设置职工医院;地处边远或毒害严重的企业,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也可设置职工医院。职工人数在一千至五千人的,可设置卫生所(科)。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可设置保健站。
第十条 企业卫生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卫生机构的院、所(科)、站长应由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医疗技术科室负责人应由医师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担任。无卫生技术职称的无处方权。所需的药剂、检验等技术人员均需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的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和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卫生机构须有市、区、县卫生局核发的合格证书方准开诊。

第四章 企业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在厂长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预防、保健、医疗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妇幼卫生等项工作。
对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防治和管理的重点疾病是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和非传染性“四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
第十七条 开展职工保健工作。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做到对疾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对新工人进行进厂健康检查。对炊管人员、保育人员和特殊工种(高温、高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作业)工人按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按照《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做好女职工各期保健工作。对托幼园所的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建立婴幼儿计划免疫卡。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门诊医疗和急症抢救工作,做到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建立门诊病例,制定急救常规。做好疑难病例的转诊会诊工作。批准职工的病伤假期。参加对工人劳动能力的鉴定。建议患病职工的劳动安排。提出需疗养的职工名单。根据条件开设家庭病床。
第二十条 开展卫生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

第五章 企业卫生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卫生机构应逐步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技术操作常规化、基本设施规格化,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预防保健、门诊医疗、处方、病历书写、转诊会诊制度和药品器械管理、医药费管理、职业病、传染病、非传染性四病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项规章制度,做到事有专管,人有专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急症抢救、无菌操作、检验、药剂等技术操作常规,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卫生机构要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采取措施付诸实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或外地驻津企业和其他系统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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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0〕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前列,经济贡献较大、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和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定的程序进行。

  评选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按受益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评选2家企业或组织获得市长质量奖。不符合评选标准的,名额可以空缺。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设置3?5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统一规划部署和监督指导,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公布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并组织开展资格审查;

  (三)组建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五)负责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并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运行有效;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质量评价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各项指标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有良好的质量信用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公布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质量兴县(市、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报办公室。

  第十一条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名单由办公室在评审组成员中随机抽取,评审员参与评审前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评审组按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出具书面现场审核报告,并将评审结果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办公室对评审组的现场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提名推荐单位,报市领导小组核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公示的提名推荐单位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向获得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鼓励企业或组织积极争创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优先推荐评选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荆门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相关行业、部门或当地质量兴县(市、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办公室。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工作人员,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参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九条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经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滑,质量信誉明显下降;

  (四)不遵守职业道德,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条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质量奖励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调整航空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调整航空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调整航空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的请示》(航空人联〔2000〕509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结合两集团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做好航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你们协商提出的
方案,即:原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改为中国航空工业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管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成立中国航空工业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负责其管理。
请你们结合各自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航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内,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希望在工作中搞好分工
和协作,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工作中请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请将你们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定期向我部通报。
特此函复。



20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