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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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6年第28号令


第一条 为提高对外举债信誉,增强总体偿还外债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偿还外债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门机构负责管理,通过各种方式筹措,用于垫付临时性外债偿还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及使用并承担偿还连带责任的国外中长期贷款。
国外中长期贷款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利用外资计划所借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国际商业性贷款和其它以外国货币体现的具有契约性还款义务的国外贷款。
第四条 偿债基金由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使用安排,在市财政局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有偿周转使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偿债基金的来源为:
(一)项目单位在借用国外贷款时,按所借外债额度的3—5%一次性缴纳;
(二)项目投产后,企业在偿还期内每年按其偿债后的税后利润的10%缴纳;
上述两项资金缴纳后的所有权不变,待企业偿还完外债后一次性返还企业;
(三)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投产后,在还债期内,每年上缴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的25%由财政部门列收列支;
(四)根据市财政的情况,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
(五)市各项行政性罚没收入的5—10%;
(六)市技改专项基金的利息收入的50%;
(七)市原留成外汇的结余部分;
(八)经市政府决定的其它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凡已缴纳偿还外债基金的项目单位均是基金的成员,享有有偿使用偿债基金的资格。
第七条 偿债基金的使用须经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偿债基金周转情况、项目经济效益以及汇率变动等因素,确定使用偿债基金的项目单位及其使用条件。
第八条 外债偿还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以中国银行同期利率为准,使用期限为一年以内,超期加罚收50%的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纳入偿债基金。
第九条 外债项目单位使用偿债基金,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地址;
(二)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外汇贷款转贷协议(合同)书副本;
(七)项目借款担保书;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偿债基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位应按季度支付基金使用费。
第十一条 外债项目单位在使用偿还基金中,需用外汇支付外债贷款本息的,由市外汇管理局负责调剂。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按期偿还使用的偿债基金,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的,应提前三十天向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还款的书面申请,延期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不还的,按合同规定从借款单位银行帐户中扣还,或依法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直接从担保
单位银行帐户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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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卫生部


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卫生部


(1994年2月19日卫生部发布)


一、为了提高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痛实施“按时”、“按阶梯”治疗。充分满足癌症病人对镇痛麻醉药品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癌症病人因镇痛需用麻醉药品者,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由县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专用卡的核发工作。
三、申领专用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的诊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专用卡的手续。
四、异地诊治的癌症病人,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暂住证明(暂住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病人亲友工作单位出示暂住证明)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专用卡的手续。
五、病人或其亲友每次凭专用卡到医院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若病人死亡,病人的亲友应持卡到发卡单位退卡注销。
六、医生开麻醉药品处方一次应不超过五日使用量。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的使用量医生可根据病情需用开具处方。病人如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回。
七、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过期后仍需使用的,持原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原发卡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八、其它危重病人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者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九、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如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十、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6)卫药字第86号关于《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2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将本文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财产保险公司、中保再
保险有限公司:
自《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下发以来,一些保险公司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银发[1995]26号)第二十八条改为:“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 咴鹑蜗铡⒏郊酉罩胁宦廴魏我幌罘⑸饪睿J痹虿荒芟硎芪夼饪钣糯2恍U卟幌硎芪夼饪钣糯?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10%。”
二、无赔款优待按下列公式计算:
无赔款优待=续保险种应交保费×10%
如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根据总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权限,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在辖区内确定了统一的费率浮动比例,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续保或转保时,必须先按照浮动后的费率计算续保险种应交保费,再按上述公式计算无赔款优待。同时,各一级分行应严格按
照“同一地区,对同一条款,执行同一费率”的原则,对辖区内费率执行情况加强监督,严禁保险公司擅自浮动费率。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出具的一年期机动车辆保险单,仍按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无赔款优待,但不得以退费形式支付,只能减收保险费。续保后则一律按照修改后的第二十八条执行。
四、自1998年7月1日起,现有机动车辆保险单(简称旧保单)须以印章或批单的形式对第二十八条修改后方可继续使用。1999年1月1日将统一启用新保单,并使用修改后的条款,旧保单同时停止使用。新保单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编号,严格管理。
五、《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所附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格式中,在“车辆购置价”一栏加注“(保险金额)"。
六、各保险公司对未上正式牌照的新车只能出具提车暂保单,不得出具正式保单。
七、提车暂保单一经签发,不得退保。
八、本补充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19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