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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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62号


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348号]第二条第5项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200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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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守护铁路桥梁隧道的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及其上级机关、部队装用铁路电话的规定

铁道部 总参


关于守护铁路桥梁隧道的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及其上级机关、部队装用铁路电话的规定


1963年10月10日,铁道部、总参

守护铁路桥梁、隧道的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及其上级机关、部队(人民公安部队司令部,有铁路桥梁、隧道守护任务的省市、自治区人民公安总队司令部及所属铁道团部)得按下列规定装用铁路电话。
一、凡由人民公安部队守护的铁路桥梁、隧道和隧道天井需要电话设备时,装设电话一台;桥梁或隧道的两端都驻有守护部队者得各装设电话一台。
二、一般哨所装设专用电铃,如因特别情况用电铃无法完成守护任务时,可装设电话。
三、指挥上述部队的团部、总队司令部和人民公安部队司令部可以装设铁路地区电话一台和该部至铁路电话所间的中继线一条。
四、直接指挥桥梁、隧道守护部队的连、营队部得各装设电话一台或根据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各设电话两台。
五、新建的桥梁、隧道,铁路只负担该桥梁、隧道的守护部队及连部的电话通信设备(包括哨所的电铃)的设计、施工。
六、铁路桥梁、隧道守护部队及其上级机关、部队的长途通话,只限上下级之间守护区域范围内互相间的公务通话,不得利用铁路电话作非守护任务的通话。
七、通话种类:铁路守护部队的团长、政委参谋长(包括总队守护铁路独立营的营长、教导员)按乙种,团级以上按甲种,以下按丙种办理。连以下人员遇有空情、匪特情及重大事故和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时,可挂发“特急电话”并可借用各站、养路等电话通话。
八、根据上述各项规定使用铁路既有设备而由铁路装设的电话、电铃、中继线其工、料、检修、长途通话等,均免收费用。使用铁路以外的通信设备时,由公安部门自设和租用,其费用由公安部门自理。
九、守护铁路桥梁、隧道的人民公安部队及其上级机关、部队装用铁路电话时,与铁路通信网的关系,原则规定如下:
1、桥梁、隧道的守护部队,在邻近的两个铁路电话所之间有电话五台以上时,应设专用的守护电话线。不足五台时,应首先接挂在铁路公安或养路电话线上,该区段无铁路公安或养路线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挂在养路线上时,可考虑挂在各站电话线上。但守护电话应挂在同一电话线上。虽然不足五台电话,因特殊需要,经铁道部批准也可设专线。
2、如守护电话接挂在各站或养路电话线上时,由于各站、养路电话线的容量有限,桥梁或隧道的两端都驻有守护部队时只准在一端设电话一台,接挂在各站或养路电话线上,守护两端另设直通电话二台。
3、专用的守护电话线,一般应设在守桥各部队和他的上级连或营之间,不接入铁路电话所。而连或营另设一台电话机,接入铁路地区电话所或养路、各站电话线上。
4、指挥桥梁、隧道守护部队的团部、司令部与铁路地区电话所间应设中继线(一般地利用用户号码),作为团部司令部等与守桥部队联系之用。如无铁路地区电线路可以利用时,应由公安部门自设或租用其它单位的电线路,也可以利用市内电话由铁路电话所临时接转,但非守护任务的通话铁路电话所可以拒绝接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以下称《通知》),现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通知》附件2)分支机构项下增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