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吴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54:58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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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内容提要: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
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笔者对WTO机制下的反倾销的概念,我国目
前被控倾销的现状,国外反倾销对我国的危害作了分析,并对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提出了自
己的看法。
关键词:反倾销 WTO 中国企业 应对措施
作者简介:
吴猛(1973年9月—— ),男,湖南郴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刘慧(1974年4月—— ),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
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
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
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
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
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
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 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
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
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
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
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
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
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
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二、 我国被控倾销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作为WTO允许的三大贸易补救措施之一,反倾销是当前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规范贸
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20多年来,由于我国出口额成倍增长,并且
传统轻纺、机电、土畜、五矿化工、医保等出口商品具有很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优势,
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对进口国相关产业形成一定压力,当地企业以我国是“非市
场经济国家”为由,对我国产品反倾销裁决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一做
法常使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高额倾
销幅度。(2)如按美国的反倾销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采取生
产要素价值来确定,即通过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
生产要素的价值及相关费用进行估算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完全不顾“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整体生产和各生产要素投入的比较优势,这对我国企业是十分不利的。这些年的实践也表
明,我国的许多出口产品,一旦列入调查对象,便很难摆脱倾销的厄运。
(二)、我国被控倾销的现状
1、对我国出口商品投诉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
反倾销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
发展中国家如巴西、菲律宾、泰国、厄瓜多尔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泛。我国被实施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既包括了低附加
值的初级产品,如矿石,基本金属等,也包括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电设备、电视机等,而
且还包括非常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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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项目单位)委托,就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组织公开申报程序,拟择优筛选项目承担单位。现发布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邀请有意向参与项目研发实施且符合条件的潜在申报单位参与申报。
  1.项目名称: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
  2.项目编号:0610-1041BJNF2328
  3.项目用途:用于“中华字库”工程建设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项目内容:
  (1)总体介绍:
  “中华字库”工程是引领中华文化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先导性、奠基性工程,是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重大建设项目。《纲要》确定,“中华字库”工程要“建立全部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重点研发汉字的编码体系、输入、输出、存储、传输以及兼容等关键技术”。
  “中华字库”工程要在文字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各种文字收集、筛选、整理、比对和认同的方法与原则;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开发相应的软件工具,在统一的数字化平台上,探索人-机结合的文字收集、整理、筛选、比对和认同的操作与管理流程。从数千年流传下来的文字载体中,将尽可能搜集到的古今汉字形体和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形体汇聚起来,在各种实际文本原形图像的基础上,确定规范形体,标注各类属性,有序地分层级排列,建立字际间的相互联系,并按照出版及网络数字化需求,建立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
  (2)分包情况:本项目共分23包,详细情况如下:

包号
分包名称

1
工作平台研发

2
数据采集平台研发

3
甲骨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4
金文的搜集与整理

5
楚简、帛书及其他古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6
秦简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7
两汉、吴、魏、晋简牍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8
石刻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9
手写文献用字的搜集与整理

10
古代行书、草书的搜集与整理

11
版刻楷体字书文字整理

12
宋元印本文献用字搜集与整理

13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一•底本选择与图像制作

14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二•文字采集与校对

15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三•文字整理与考释

16
现代的汉语出版物用字及专门用字、非字符号的搜集与整理

17
当代人名地名用字搜集与整理

18
少数民族古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19
少数民族现行文字的搜集整理与字库制作

20
字库制作一•中间字库、宋体楷体等成果字库

21
字库制作二•黑体仿宋体及古汉字成果字库

22
输入法研发

23
应用平台研发



  6.申报单位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方控股50%以上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股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企业章程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
  (2)各分包申报条件及资质要求详见附件《申报指南》。
  (3)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申报。以联合体申报的,联合体各组成单位均须满足以上资质要求,原则上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数量不得多于3家。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共同申报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项目申报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研发实施任务。该联合体协议应当作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与申报材料其他内容同时递交。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项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申报无效。
  (5)申报单位拟用于所申报包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在相关研发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相关经验(须提供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相关经验说明和项目情况介绍)。
  (6)申报单位须向代理机构购买《项目分包方案》并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参与申报。
  (7)以上为本项目对于申报单位的资质要求,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则申报无效。
  7.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按包申报,对于本项目任一包,申报单位必须对该包中所有内容进行申报,不得拆分申报。
  (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同一包进行申报,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申报。
  (3)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8.获取《项目分包方案》:
  (1)发售时间: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1月2日,每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评审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303室
  (3)评审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1000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100元。评审文件售后不退。未购买评审文件不得参加评审。
  9.申报受理相关规定:
  (1)递交申报文件截止时间:2010年11月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递交申报文件: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501室
  (3)申报单位须按《项目分包方案》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及准备相关材料,并派专人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将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递交至申报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书恕不接受。本项目不接受以邮寄、传真等其他形式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10.申报单位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请在2010年10月20日前以加盖公章的传真文件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发给代理机构。在2010年10月20日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项目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申报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本项目申报公告、申报指南、项目分包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对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内容的修改将以修正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其余修改将以书面澄清文件的形式向所有购买《项目分包方案》的申报单位发出。
  11.本申报公告与申报指南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及《新闻出版报》同时发布。
  12.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项目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负责机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 编:100052
  联 系 人:王海涛、胡海峰、李欣
  联系电话:010-83138405、83138406

  代理机构: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
  邮  编:100010
  电  话:010-84046630,84046631
  传  真:010-84045700
  电子信箱:lili@bjzb.com dailei@bjzb.com
  联 系 人:李立 戴磊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帐 号:800101088708091001


附:中华字库工程申报指南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0/704504/128712755867054132.doc


湖南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监督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协调和决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

  (二)依据本条例对辖区内空间管治区域进行管理;

  (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提出建议;

  (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情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拟订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局部调整草案;

  (二)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进行协调并提出意见;

  (四)对各类空间管治区域的划定进行指导、协调;

  (五)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相关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经济、交通、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各类专项规划,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包括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联席会议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编制、修编和实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

  专题会议对空间管治区域的范围、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认及其规划选址等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协调不成的,报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群的发展目标与总体空间结构;

  (二)主要城镇、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定位;

  (三)生态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空间区域管治;

  (五)区域性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规划;

  (六)规划实施的时序及保障措施;(七)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第十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拟订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在长株潭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组织修编。

  第十二条 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导致长株潭城市群总体空间结构和重要设施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局部调整的,或者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中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的事项进行局部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作出局部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等空间管治区域的具体范围的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范围提出,经专题会议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各类保护区、水域、郊野公园、生产防护绿地、特殊绿地等城市群绿色生态空间。在禁止开发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不得进行除景观保护、文化展示等用途以外的项目建设,除兴建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之外,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利益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点、湘江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内地区等城市群边缘型空间。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应当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依法保护基本农田,不得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村镇建设等项目以外的一般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空间管治要求制定空间管治区域管理规定,明确管理主体的责任、保护范围的控制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区域空间布局以及对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产生跨市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协调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定的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是否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协调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督察制度,监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空间管治区域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

  省人民政府以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涉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行为,有权向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