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33:10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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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生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增强公众参与积极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努力将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民信工程和民拥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向公众公开民生工程相关信息: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进度;

  (二)市、县两级政府应在门户网站开辟民生工程专栏,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情况;

  (三)市、县电视台、电台应开办民生工程专题节目,轮流邀请民生工程相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接受采访、举办专题讲座,回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会议、文件、标语、墙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地宣传民生工程。

  第六条 政府督查室可聘请与民生工程有利益关联的公众为特约监督员,并指导其全程参与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聘请特约监督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民生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发布选聘公告;

  (二)采用自愿报名和工程受益公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步人选;

  (三)由政府督查室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后发给聘书及监督员证。

  第八条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参与民生工程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由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民生工程督查督办、资金审计和工程验收;

  (四)向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反映在民生工程推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五)协助做好民生工程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政府督查室、责任部门(单位)、企业咨询民生工程相关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及时处理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民生工程问题有奖举报制度。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通过来信、走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举报。

  对经查实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对调查核实的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单位)、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反馈制度。

  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或突出的问题,由政府督查室形成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书面报送政府领导,同时反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要求其作出说明或限期整改,并书面抄送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四条 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人员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严肃惩处打击报复举报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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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治理乱收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单位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市属高等院校、初级职业中学、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及其分校。
  三、凡按照有关规定经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联合批准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杂费(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改实验课本费、住宿费、借读费、电教代办费、中招考试费、高中毕业会考费、职高实验实习费等,教育收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四、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收费单位被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自愿交费的项目应在公示内容中注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学校主要负责人姓名、市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纠风办监督投诉电话。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事前经过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每年秋季开学前一个月为教育收费公示资料核准月,各级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所属教育收费单位上报收费公示材料,协调价格、财政部门完成公示前核准工作。
  六、教育收费公示形式:
  (一)在教育收费单位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收费前在缴费处及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进行公示;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向学生和家长发放宣传单,进行教育收费告知和公示宣传。
  各教育收费单位必须采取前款(一)的形式公示,结合实际也可采取前款(二)或(三)的形式进行补充公示。
  市属高等院校及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还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变。
  七、教育收费公示栏管理: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有利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各教育收费单位负责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设立和维护。如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在文件执行之日起5日内更新有关内容。公示的内容必须做到看得见、标得准、留得住。
  八、教育收费公示责任:
  (一)各教育收费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收费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按时上报核准所需的收费公示资料;
  2.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严格按收费公示内容实施收费;
  4.负责组织及时按规定更换公示内容,维修和刷新公示栏、牌、墙;
  5.负责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咨询。
  (二)各级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所属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公示资料的核准工作;
  2.组织各教育收费单位落实收费政策,统一组织开展公示收费工作;
  3.组织对各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市、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对教育收费单位收费公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1.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收费单位,及时换发《收费许可证》;
  2.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的,价格部门要在收到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教育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会同财政部门督导教育收费单位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3.对有关学校收费的请示,应在法定时间内依照职责做出书面答复。
  九、教育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经公示收费的;
  (二)收费公示内容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
  (三)实际交费与公示的收费标准和要求不一致的;
  (四)收费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
  (五)自立项目收费的。
  十、教育、纠风、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各教育收费单位收费公示工作,受理社会投诉、查处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意见,曝光典型案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教育收费单位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十一、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199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文件转发你行,有关自筹基建资金的帐户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自筹基建资金的开户与管理,国务院曾有明文规定,应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去年,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四家又联合制发了计投资 [1989] 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文件(总行以建总发字[89]203号文转发各行),明确了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应由建设银行专门管理。各行在清理整顿帐户时,应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注意清理收回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自筹基建资金,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总行反映。
附: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