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19:24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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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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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监控: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

杨涛


到6月底,上海将为全市1329家网吧的11万台电脑安装一套全新的监控软件。通过这套软件,管理人员可在办公室里对网吧里任意一台电脑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人浏览受限制的网页(比如黄色网站),工作人员可以马上通过技术手段对这类网页进行屏蔽,从而有效过滤网上的不良信息。(《东方早报》4月28日)
但是,以过滤不良信息和限制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为目的的这套软件,还未安装完毕就遭遇了争议。
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但可能侵犯到隐私权。如果网吧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网络管理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做法还是比较合理的。网吧是一个特殊的场合,它是公众娱乐场所,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行政机关有职责对这样的公共场所进行管理。
两位专家,一位是私法学者,一位是公法学者,他们从各自学术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有他们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见解并不全面,并没有综合考虑公法与私法的相关问题。
这件事情应从公民权利与公共行政的关系上看,之所以发生争议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在进行博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寻找一个平衡点或在两者中谁优先考虑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管理人员对电脑进行监控的行为已经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可否认,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但是,公民上网并不仅仅浏览网页,写信、聊天等等都是在一台电脑位所占的狭小空间进行,这些人也不愿他人知晓其写信、聊天的内容,这明显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对其进行监控便是窥其隐私。其次,如果网吧工作人仅仅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并不能作为对侵犯隐私权的免责,这只是涉及知情权的问题,网吧只是让公民知情而已。而隐私权的放弃要基于公民个人的自愿,格式合同的强制条款不能剥夺公民的隐私权,格式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正如我们住酒店,酒店不能说提示了房间有监控设备就可以免除其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所以,问题还不在于进行监控的行为有无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是说这种限制有无正当理由。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特别是网吧这种公开场所,黄色等有害信息的传播极为频繁,危害之广、之烈,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毒害,已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目前没有非常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以前,对网吧的电脑进行监控是不得已的措施,为了维护这一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隐私权不得不退居其次。因而,在这个意义上,监控行为尽管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但仍有正当性,也就是说在这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后者要占上风。
但是,既然监控是对合法的权益限制,而且其目的是为了合法的公共利益,因此,手段必须节制。比如,行政机关应制定严格规定,严禁管理人员外传在监控中获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监控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条件允许下改进监控软件,避免涉及隐私等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1992年8月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属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积极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委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属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以下简称“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等级可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局(部)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评定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局(部)级档案管理等级的单位,考评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可以升级。
第六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原申请,一般应从局(部)级开始,逐级晋升。档案管理基础和水平较好的单位,首次申报档案管理升级时,经国及建材局批准,可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申报、考评与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表准、从严要求。
第七条 科技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档案管理自检小组,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升级的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合格后,方能提出升级申请。
第八条 科技事业单位申报档案管理升级时,要提交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并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及《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申请报告内容和登记表、调查表见国档发(1996)16号文),向国家建材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工作由国家建材局考评组组织,其程序是:
(一)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二)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和结论;
(四)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起码,并宣布考评结果;
(五)整理汇总材料,向国家建材局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国档发(1991)16号文)。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考评组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建材局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和“局(部)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建材据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成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组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国家级考评员,考评“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和“局(部)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三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档案局聘任,国家级评审员的条件、职责和推荐聘任按照国档发(1991)16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管理升级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由国家建材局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发证,“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和“局(部)级档案管理”单位由国家建材局发证。
第十五条 科技事业单位对在档案管理升级工作中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要给予奖励,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专业职务评定、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对档案管理升级的单位不高“终身制”,由审批单位不定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者,审批部门将根据情况予以降级或撤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