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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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4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感染和
蔓延,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故意编制或者插入计算机程序中能够修改
、破坏系统功能或者抹除部分和全部数据,并能自我复制,且可通过计算机媒体或者
网络等途径传播的一组数据代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包括生产、科研、销售、维修、出租
,下同)计算机及其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由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
部门统一领导,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工作的监察机关,市公安局计算
机安全监察部门具体实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监察工作。


第六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应设立计算机病毒防控小
组或设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人员,并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检查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执行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情况;
(四)清除计算机和软件感染的计算机病毒;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六)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来源;
(七)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承担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的研究任务。


第七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计算机病毒防控方案,消除计算机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
(二)培训计算机工作人员,规定其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责任;
(三)按照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病毒检测;
(四)发现计算机、软件染有病毒及时报告病毒防控小组成或职的防控人员。


第八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拥有的计算
机数量、型号及设立的计算机病毒防控小组成员或兼职人员名单,向市公安局计算机
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个人所有的计算机应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第九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对引进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
测。


第十条 对染有病毒的计算机或软件,拥有、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防
止扩散的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
、出租以前和维修以后,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制造、传播、修改计算机病毒。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
(二)刊登、印发、讲解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
(三)出版、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的书籍;
(四)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五)以赠送、交换、出借、复制等方式向他人提供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第十四条 对存在计算机病毒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
门下达《计算机病毒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的,市公
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可以查封其计算机、软件载体或责其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出版、销售书籍总定
价或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价值总额五倍以内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使用的工具、计算机病毒载体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得的财物,由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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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实施GB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延迟实施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 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和GB 18458.3-2005《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三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调整为2006年7月1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延迟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标委农轻函[2005]70号


       关于延迟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
             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医疗器械司《关于延迟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申请》(食药监械函[2005]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GB836S—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和GB 18458.3—2005《专用输液器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3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调整为2006年7月1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3号(关于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3号

为配合海关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保证海关监管数据的完整性,方便企业办理核销结案,决定增列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成品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

上述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