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教育相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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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教育相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教育相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农村医学专业资格问题的请示》(新卫发〔2010〕4号)收悉。为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专业水平,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专业名称为农村医学。自2009年起5年时间内,由自治区财政提供经费支持,面向自治区农牧区定向招生,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适宜医学人才。

二、上述农村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执业,执业注册地点限定为村卫生室。



此复。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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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府发[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巴中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籍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公司)、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 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未生育过孩子或者只生育一个孩子已死亡的,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中一方系初婚或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孩子,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的。
(六)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第四条 符合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有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作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资金。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财政专账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专户,建立专账。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赠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专户,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总和为5元的奖励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来源,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4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市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元月底前,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花名册,注明其住址、户籍及身份证号码报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划拨到各县(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专户。商业银行在1个月内,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和财政部门划款通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划拨到独生子女父母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到指定的商业银行领取。商业银行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得强制抵扣贷款或强制作任何其他抵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应将本村(居)委会的受奖对象、金额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情况属实的,应立即纠正,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四)在计生奖励经费中扣缴其他经费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督促落实《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号)及《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该评估方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项整治评估考核小组。按照统一标准集中培训,明确评估考核的任务和要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06年9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评估考核,并将自查自评结果于9月底前函告我部卫生监督局。我部将于11月对各地进行年终综合评估和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考核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对评估考核情况及时汇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反馈,并予以通报。
附件: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doc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为促进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评估和掌握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创新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准确评价各地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有效完成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考核分为地方自评及年终评估考核。
地方自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落实2006年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自查自评,综合评估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年终评估考核:卫生部监督局组织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联合评估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进行年终评估考核。
三、评估内容
各地按照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1、2、3)。

附表1、《2006年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评分表》
附表2、《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评估评分表》
附表3、《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评估评分表》


附表1
2006年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评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评估内容 检查方法 评 估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
组织实施情况30分 方案的制定情况 查阅文件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方案1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转发省级方案1分;方案符合卫生部要求1分。方案包括专项整治文件或实施方案或计划、会议纪要等。
方案部署、培训情况 查阅文件、会议和/或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5 部署2分(下发或转发相关资料1分,召开会议1分);培训3分(开会或举办培训班2分,有培训资料或会议记录1分)。相关资料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或配套文件或会议纪要或简报及与其相关的文件、培训、会议资料等。
经 费 查资料 2 提供经费下拨计划1分;有相关票据凭证1分;省级及地方政府配套下拨经费的加2分。
组织协查情况 查资料 2 协查函有登记并经领导批示1分;协查有回复函1分。
督 查 查计划、情况汇总资料等 4 督查计划通知或文件1分;督查记录1分;督查总结2分(书面材料1分,问题处置或指导意见1分)。督察指省、市级对下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
举报制度 实地考察、查资料 3 向社会公布电话,且接通率80%以上视为公布1分,有举报记录1分,有举报处理记录1分。公布方式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
信息通报或发布 查信息通报资料、网站有关内容 2 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信息1分,及时准确1分;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加2分。信息通报指部门间、地方间通报。信息公布、报送15天内完成视为及时。
宣传工作 查资料 3 宣传资料(现场图片、媒体报道等)2分;宣传达2次以上1分。宣传包括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及对管理相对人和消费者有关食品、化妆品卫生知识的宣传。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查资料 3 上报资料完整(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且无缺项)2分,2006年9月底前上报1分。
大案要案查处及上报情况 查监督执法文书、督办记录、上报材料 3 案件查处资料完整规范2分,上报1分。大案要案指包括省级以上重要媒体曝光的、部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卫生部办公厅发文、案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


附表2
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评估评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评估内容 检查方法 评 估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
专项工作落实情况70分 农村食品15分 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抽查1个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检查记录、执法文书 3 开展了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2分;随机抽查监督执法文书5份,检查资料(指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完整、文书书写规范1分。
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卫生监督 查计划、方案、总结及执法文书等资料 3 春节、五一、国庆期间分别开展针对农村食品卫生安全(包括餐饮单位、集贸市场)集中监督执法行动各1分,每缺1次扣1分。
餐饮单位 抽查1个县级监督机构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及建档资料 4 已建立餐饮单位分户档案3分;随机抽查5户档案,资料完整规范1分。
集贸市场 查资料 5 定期组织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检查3分,检查结果及时(15日内)汇总、上报1分,查处各类农村食品违法行为1分。 定期指按规定、要求须保持的监督频次。
卫生许可15分 卫生许可整治重点地区 查资料 3 确定了卫生许可整治重点地区2分,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单位、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6类食品生产经营为整治重点1分。
卫生许可情况监督检查 查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 10 开展上述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情况全面监督检查3分,监督检查覆盖率达95%以上7分,每降低5%扣2分。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查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资料 2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述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分,执法文书完整规范1分。
餐饮业15分 餐饮具消毒监督检查 查检查、汇总资料 5 定期开展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专项检查3分,每少1次扣1分;监督检查资料完整规范2分,每发现1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定期指法规、规范等要求的监督频次。
餐饮具消毒情况 现场抽查2家餐饮单位 4 餐饮具消毒方式符合卫生规范2分;从业人员能正确使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2分,发现1名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扣1分,扣完为止;采用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加2分。
餐饮具消毒效果评价 查监督监测资料 6 定期开展餐饮具消毒效果抽样检查2分,抽检合格率较整治前提高10%以上4分,提高5%以上2分,提高2%以上1分。定期指法规、规范等要求的监督频次。
专项工作落实情况70分 保健食品15分 GMP执行情况 查监督检查资料 2 开展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监督检查1分,监督检查资料完整、规范1分。
卫生许可公示 查报纸、网站等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2 保健食品企业GMP名单及卫生许可情况定期公布1分,及时更新1分。定期、及时指至少每季度公布、更新一次。
动态监管 查资料、现场抽查 2 建立了保健食品动态监管制度1分,及时查处无证生产保健食品行为1分。
生产企业监督情况 查监督检查及分户档资料,现场抽查1家企业 5 对辖区内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三类重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逐一监督检查2分,缺1类扣1分;监督检查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1分;随机抽查1户,生产记录、原料采购和使用记录完整1分,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1分。
流通领域监督情况 查监督检查资料 4 开展辖区内流通领域上述三类重点保健食品市场监督抽查2分;及时查处添加药物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2分。(结合国家监督抽检进行,未参加国家该类抽检可作为合理缺项,总得分标化处理)
食品添加剂10分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情况 查监督检查资料 2 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1分,监督检查资料完整、文书规范(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1分。
卫生许可公示 查档案资料 1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名单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1分。定期、及时指至少每季度公布、更新一次。
动态监管制度 查资料 2 建立了食品添加剂动态监管制度1分,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1分。
儿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 查监督监测资料 3 开展了儿童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的专项检查1分;及时查处儿童食品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1分;完成儿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国家监督抽检1分(结合国家监督抽检进行,未参加国家该类抽检可作为合理缺项,总得分标化处理)。儿童食品在此指在产品标签的食用者中标识为18岁以下人群或儿童字样的食品。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 查监督资料、现场抽查 2 开展了以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为重点的蜜饯、酱腌菜、冷冻饮品、熟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1分;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1分。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人: 电 话:

填表说明: 1、表中“/”为选择项,在选择的项目上打“√”; 2、可以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分数除以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3、表中评估分值:总分100分,得分率为85%以上为优,70-84%为良,60-69%为一般,60%以下为不及格。



附表3
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评估评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评估内容 检查方法 评 估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
专项工作落实情况70分 化妆品生产企业10 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情况 查现场检查资料、核对批件。 4 原料检查(是否检查进出记录0.5分、投料记录0.5分、有效批件1分、标签标识1分、覆盖率95%以上1分)。现场检查资料包括现场笔录、监督意见书、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等。提供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目录清单。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数据库情况 核对“汇总上报表”,随机抽查10家企业档案;现场抽查3家企业。 2 定期公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名录1分;建立分户档1分,发现1户不符合要求扣2分。定期指至少每季度公布、更新一次。
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核对相关记录和监督文书;现场抽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染发化妆品 种 2 监督执法文书规范0.5分,案卷资料完整0.5分;按时上报或/和通报1分,少查处1起扣1分。违规行为包括1、 使用违规的染发剂原料;2、 未按照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使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3、其它。
整改落实情况--整治效果 查现场监督意见书 2 监督执法文书完整、规范1分;核实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整改落实到位1分。
化妆品经营环节40 重点城市监督检查覆盖率 查资料,提供所确定的3个重点城市的重点场所的检查方案 12 重点城市数量符合要求2分;覆盖率达80%以上10分、每降5个百分点扣2分。(提供重点城市辖区内销售化妆品的药店、化妆品专卖店登记册;随机抽查重点城市辖区内3家销售化妆品的药店、化妆品专卖店,并核实现场检查记录)。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现场抽查 按上报资料,抽查经营单位 8 现场抽查单位同上。经营场所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有效批件及索证等;随机抽查10种,每发现1种化妆品标签标识违规扣1分。
经营单位违规化妆品查处 核对相关记录和监督文书 12 对违规经营单位已及时查处4分;追踪溯源5分;资料完整与规范2分;按时上报或/和通报1分。
整改落实情况--整治效果 查现场监督意见书 8 监督执法文书完整、规范4分;核实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整改落实到位4分。
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抽检20 国家抽检完成情况(指定省份) 核对资料 10 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有关要求,科学采样1分、及时送检1分、确认告知及时2分,检验报告告知符合程序2分,抽检结果汇总上报及时2分,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信息2分。汇总资料不完整扣1分,上报不及时扣1分。及时指《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及《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等规定的时限内。
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 查资料 6 未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信息扣1分,汇总上报不及时、资料不全扣1分;未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扣2分。监督执法文书资料不完整规范扣2分,向有关部门发出协查函并溯源上报加2分。及时指《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等规定的时限内。
消费者投诉产品处理情况 核实资料 4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1分,有举报记录1分,有举报处理记录1分,处理规范1分,已处理举报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加1分。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人: 电 话:


填表说明: 1、表中“/”为选择项,在选择的项目上打“√”; 2、可以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分数除以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3、表中评估分值:总分100分,得分率为85%以上为优,70-84%为良,60-69%为一般,60%以下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