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见附件)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应严格控制开挖。凡上述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落实前期动拆迁工作、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工期等条件,并由所属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建委综合平衡,
经批准列入综合性项目计划及单项计划后,各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在人、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必须服从综合性工程。
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填写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开(竣)工报告单,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后,报市
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市区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建委审批;
(二)开挖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非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批准意见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市区新建(修)道路在五年内确需重新开挖施工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核办审批手续的道路外,须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人行道及过路工程,由各专业公司审核上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二)开挖车行道工程,由各主管局提出,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上报市建委审批。
第五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施工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领取开(竣)工报告单时,应一并缴纳施工工期保证金。工程费在十万元以下的,缴纳保证金三千元;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缴纳保证金五千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缴纳保证金一万元;五十
万元以上的,缴纳保证金二万元。
在规定工期内竣工的,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竣工的,按《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处以罚款。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工期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手续均由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办理。
第六条 凡市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七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
第八条 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工程,在接到管线单位的修复通知单后,应根据道路类别,分别在七天内修复,十四天内修完。因大、中型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修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所必需的材料应加强管理,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九条 各有关局应对道路管线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项目经理合格证书,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十条 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安排年度、季度计划前,考虑沿线单位增加管线容量的需求,并纳入计划。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以便纳入计划。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区四十二条主要交通干道目录
序 号 路 名 起 迄 地 段
1 南京路 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 延安路 中山东一路~古北(虹桥)路
3 北京路 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
4 福州路 中山东一路~西藏路
5 金陵路 中山东一路~龙门路
6 淮海路 人民路~新华路
7 复光路 西藏南路~华山路
8 中山东一路 延安东路~外白渡桥
9 中山东二路 延安东路~东门路
10 西藏路 天目东路~万生桥
11 四川中路 南苏州路~延安东路
12 四川北路 北苏州路~江湾路
13 瑞金路 延安中路~徐家汇路
14 石门路 延安中路~新闸路
15 恒丰路 新闸路~沪太路
16 茂名路 南京西路~永嘉路
17 陕西路 新闸路~肇嘉浜路
18 江宁路 江宁路桥~南京西
19 常熟路 华山路~淮海中路
20 宝庆路 淮海中路~桃江路
21 衡山路 桃江路~肇嘉浜路
22 华山路 愚园路~衡山路
23 新华路 淮海西路~中山西路
24 虹桥路 古北路~机场
25 河南路 天目东路~人民路
26 人民路 东门路~方浜中路
序 号 路 名 起 迄 地 段
27 中山环路 东门路~西体育会路
28 漕溪北路 中山西路~肇嘉浜路
29 天目路 河南北路~长寿路桥
30 宝山路 天目东路~铁路
31 共和新路 虬江路~场中路
32 陆家浜路 制造局路~外马路
33 万航渡路 愚园路~北京西路
34 长寿路 长寿路桥~万航渡路
35 武宁路 长寿路~中山北一路
36 长阳路 海门路~隆昌路
37 平凉路 临潼路~黎平路
38 隆昌路 平凉路~长阳路
39 (东)长治路 大名路~海门路
40 (东)大名路 外白渡桥~惠民路
41 四平路 溧阳路~翔殷路
42 大连(西)路 杨树浦路~西体育会路
十五平方公里范围指:
东起:中山南一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大名路、九龙路;
西止:常熟路、华山路、万航渡路、北京西路、胶州路;
南起:复兴中路、复兴东路;
北止:长寿路、天目路、河南北路、武进路。
七点五平方公里范围指:
东起: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
西止:万航渡路、常熟路;
南起:淮海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北止:北京路。
1989年7月27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了保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在全国顺利推行,现将有关外汇市场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调剂业务的有关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各级外汇调剂中心继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业务。
2.各级外汇调剂中心或实行会员制的外汇交易中心(含分中心)中的会员--金融机构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查验有关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具体
要求如下:
(1)对申请卖出的外汇,应当首先分清其属外汇结算帐户还是外汇专用帐户;属外汇专用帐户的,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方可办理。
(2)对申请买入外汇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属经常项目下用汇需求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分别持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外汇调剂中心或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后将外汇划至该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但应在7个工作日内
及时对外支付,并纳入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
属资本项目下用汇需求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分别持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外汇调剂中心或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后将外汇划至该企业相应的“外汇专用帐户”。
(3)、外汇调剂中心或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外汇买卖时,应当在企业提供的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其买卖外汇的金额和日期,并加盖戳记,同时保留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复印件备查;正本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交给为企业办理付汇的金融机构留存。
二、外汇市场结算时间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实行T+1(即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交易双方办理本、外币资金双向交割,本、外币同一起息日到帐)的结算时间;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的结算时间,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结算时间保持一致,也实行T+1结算时间。
三、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及银行挂牌价的管理幅度
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将继续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货币--美元、港币、日元对人民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1)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港币、日元的交易价,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
(2)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美元挂牌价时,其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15%;港币、日元现汇买卖挂牌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1%的幅度内制定,若遇特殊情况突破1%时,必须及时报我局及同级分局备案;其它挂牌货币的现汇买入价与
现汇卖出价之间的价差不得超过0.5%;所有挂牌货币的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2.5%。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必须依据上述规定的幅度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管理。
四、上述有关问题自即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