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22:36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91]国科发高字565号

国家教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稳定发展基础性研究的方针,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这一工作对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科委决定,今年受理(1991一1993年度)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评议通过的开放实验室发给运行补助费。

  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书面材料(填报材料的时间范围为1989年1月至1990年12月),报主管部门审核。8月15日前,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名单报国家科委进行资格审查;9月20日前,请各有关部委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开放实验室申报材料汇总后,送国家科委(1份)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放实验室评议办公室(14份)。

  现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本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附件一: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施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二)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三)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三)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四)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五)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六)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1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

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




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



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3年受理1次。



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一)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二)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3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仪器设备运行中所需水、电、气的费用;

  (二)科研工作中消耗性试剂和器材的补充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的加工、购置);

  (四)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从批准的第2年起,每年2月1日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不报材料者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如提供的报告、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

  2.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以定性评议为主。

  (三)本细则中评议指标体系的制定和数据统计计分权重的设计,考虑了基础研究工作的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和不同学科实验室的差异性,以使其具有更大的适用性。

  (四)评议结果将作为择优支持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程序和材料的申报

  (一)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实验室首先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申请,并附一份2000字左右的实验室简介,内容包括:

  ·实验室名称

  ·隶属单位

  ·批准开放时间

  ·学科类别

  ·实验室正、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主要研究内容

  ·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附:批准开放文件

  固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

  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单位)

  (二)各主管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规定的申请条件,对本系统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实验室名单连同简介报送国家科委核准。国家科委将核准的各部委实验室名单通知各有关部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三)经国家科委核准参加评议的实验室须提供《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申请报告》一式十六份,报送主管部委。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1)实验室在有关评议年度内的工作情况:

  1)研究工作及其主要成果简介;(每项成果简介限1000字)

  2)培养人才的措施及优秀中青年简介;

  3)实验室的开放情况;

  4)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与作用;

  6)主要的科研管理与规章制度;

  7)实验室的未来发展方向及今后三年的研究重点;

  (2)代表实验室近三年研究水平的论文或综述报告3一5篇(全文和摘要,不论是否发表)。

  (3)申请报告附表。

  (四)各主管部委将各实验室的材料审阅核实后,报送国家科委一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十四份,主管部委存档一份。

  注:

  1)各实验室报送的材料必须是反映本实验室在规定评议年限内的真实情况,填报数据不得扩大范围兼收并纳,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将视为学风不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加评议的资格。

  2)实验室简介中所填学科类别是学科评议时分组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要认真填报。


  三、专家评议

  (一)专家评议指标体系


              ┌─研究方向、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难度
              │
     ┌─科学研究───┼─研究成果水平
     │ 水平     │
     │        └─技术支撑能力
     │
     │        ┌─研究队伍和整体素质及结构的合理性
     ├─队伍建设   │
     │ 与人才培───┼─学风
     │ 养水平    │
     │        └─培养和吸收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
综合指标─┤
     │        ┌─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        │
     ├─对外开放───┤
     │ 水平     │
     │        └─开放程度
     │
     │        ┌─科学组织与管理
     │        │
     └─科研管理───┼─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
              └─规章制度与室容环境


  专家评议指标体系说明


              专家评议指标体系说明


  1.研究方向,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难度

  研究方向:指实验室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学科的前沿、交叉学科的新兴生长点或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优先发展的领域。

  选题的意义:指开设课题(包括国家攻关、“863”、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部委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学科意义、起点水平、应用前景。

  创新性:指选题立意、学术思想及研究方法上是否有新颖独创之处。

  难度:指开展本领域研究所需的设备条件、知识水准以及探索性和开创性程度。

  2.研究成果水平

  指在本室开题并在限定的评审年度内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获奖成果、鉴定成果和发明专利)对推动本学科发展的学术价值,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价值或社会效益(同当前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

  3.技术支撑力量

  指实验室结合本领域研究工作自选设计研制设备和对现有设备的维修、改造与功能开发的能力与水平。

  4.研究队伍的整体素质及结构的合理性

  整体素质:指学术带头人(可能是一批人)和整体队伍的学术水平,为科学事业的献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

  结构合理性:指研究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是否适应当前的研究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5.学风

  指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6.培训和吸引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指为青年学者(包括研究生)的迅速生长、脱颖而出所制定的培养计划,采取的措施,提供的条件以及近年涌现的优秀人才;技术队伍的培养和稳定措施;为吸引归国学者和外单位优秀人才来室工作所创造的条件及近年的效果。

  7.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指由实验室主持或参与主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规模和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广度。

  8.开放程度

  指实验室是否真正面向国内外开放;是否有对外公布的课题指南;接纳客座研究人员的数量和他们所从事的研究课题的水平;科研设施是否为外单位科技人员使用提供优惠和方便。

  9.科研组织与管理

  指实验室的科研计划、学术活动、课题管理、科研档案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是否井然有序,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正常运行。

  10.领导班子及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领导班子的作用:指是否能处理好实验室内部的团结协作、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良好合作以及在研究工作和学术方向上与学术委员会的相互配合。

  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对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工作和学术方向及开放课题从开题、执行到完成终止是否真正发挥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别是为客座人员和年轻人的培养发挥了指导作用。

  11.规章制度与室容环境

  指实验室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实验室是否整齐清洁并具有宽松民主的学术环境和学术气氛。

  (二)评议程序

  专家评议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按学科分组评议

  将获准申请的实验室分成若干学科组,每个组由若干同行科学家组成评议组,负责对该组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评议程序如下:

  1.审阅各实验室提供的书面材料;

  2.听取实验室代表的口头汇报和答辩;

  3.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议,并对每个实验室给出书面评议意见;

  4.各个专家对每个实验室评议计分(学科专家评议计分表见附件二);

  5.根据定性评分和定量计分以及资助比率初定拟补助的实验室名单;

  6.在拟补助的实验室中推荐一定比率的甲类候选实验室;

  7.对个别确属难以作出准确评价的实验室提交第二阶段复议。

  第二阶段:综合评议

  本阶段的评议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实地考查

  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查组,对第一阶段各学科推荐的甲类候选实验室和待复议的实验室做实地考查,提出书面考查评议意见,考查内容包括:

  1.听取实验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2.视察实验室的工作

  3.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和研究生座谈

  4.听取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5.听取依托单位领导的意见

  第二步:综合评议

  由若干学术专家和适当数量的管理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1.审议并确认经第一阶段初定的补助实验室名单;

  2.根据第一阶段评议结果和第二阶段实地考察评议意见对照甲类实验室的必备条件,对各学科推荐的甲类候选实验室进行学科之间的综合评议,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甲类补助实验室名单。

  3.对个别提交复议的实验室,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

  2.有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3.有良好的学风;

  4.有良好的管理工作。


  四、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

  (一)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获奖成果数
                     │ 鉴定成果数
             ┌─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数
             │       │ 出版专著数
             │       │ 批准专利数
             │       └─技术转让项数
             │
     ┌─学术水平──┤
     │       │
     │       │       ┌─各类国家科研项目
     │       │       │
     │       └─承担重大──┼─省部委重大项目
     │         科研项目  │
     │               └─国际合作项目
     │
     │
     │               ┌─博士后人数
     │               │
     │       ┌─培养研究生─┼─博士生人数
     │       │       │
     │       │       └─硕士生人数
统计指标─┼─人才培养──┤
     │       │       ┌─获重大成果奖的青年人数
     │       │       │
     │       └─培养优秀──┼─青年基金项数及人数
     │         青年    │
     │               └─获青年科学奖人数
     │
     │
     │       ┌─人数开放程度
     │       │
     ├─开放度───┤ 课题开放程度
     │       │
     │       └─学术交流情况
     │
     │                ┌─研究工作总机时
     │                │
     └─大型仪器设备有效利用率────┤
                      │
                      └─服务工作总机时


  (二)数据统计汇总表
┌─────────┬────────────────────────────────┬────────┬───────┐│ 实验室名称   │                                │   学科类别  │       │├─┬───────┼─────┬───────┬────────┬─────────┼────────┼───┬───┤│ │获奖成果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国际奖│其他奖││ ├───────┼─────┼───────┼────────┼─────────┼────────┼───┼───┤│研│国家级奖   │     │       │        │         │        │   │   ││ ├───────┼─────┼───────┼────────┼─────────┼────────┼───┼───┤│究│部委级奖   │     │       │        │         │        │   │   ││ ├─┬─────┴─────┴─┬─────┴────────┼─────────┴────────┴───┴───┤│成│发│     国际会议     │    全国性会议      │         刊物发表             ││ │表├───────┬─────┼──────┬───────┼───────┬──────────┬───────┤│果│论│ 特邀报告  │ 分组报告 │ 特邀报告 │ 分组报告  │ 国际刊物  │  国内核心刊物  │国内一般刊物 ││ │文├───────┼─────┼──────┼───────┼───────┼──────────┼───────┤│ │ │       │     │      │       │       │          │       ││ ├─┴─┬─────┼───┬─┴──────┴─────┬─┴───────┴────┬─────┴───────┤│ │出版 │ 中文  │   │   批准发明专利     │   已鉴定成果项数    │   技术转让项数    ││ │专著 ├─────┼───┼──────────────┼──────────────┼─────────────┤│ │   │ 外文  │   │              │              │             │├─┴───┴─┬───┼───┼─────┬──┬─────┼───┬───┬─────┬┴─────────────┤│ 课题与经费 │国家 │八六三│国家重大 │科学│部委   │国际 │横向 │其他   │    学委会审批课题   ││       │攻关 │   │基础项目 │基金│课题   │合作 │委托 │     ├────┬───┬─────┤│       │   │   │     │  │     │   │   │     │ 固定 │ 客座 │ 固定客座 ││       │   │   │     │  │     │   │   │     │ 人员 │ 人员 │ 合  作 │├───────┼───┼───┼─────┼──┼─────┼───┼───┼─────┼────┼───┼─────┤│ 课题数   │   │   │     │  │     │   │   │     │    │   │     │├───────┼───┼───┼─────┼──┼─────┼───┼───┼─────┼────┼───┼─────┤│ 经费(万)  │   │   │     │  │     │   │   │     │    │   │     │├───────┼───┼───┴───┬─┴──┴─────┼───┴───┴─────┴────┴───┴─────┤│ 培养研究生 │合计 │  本实验室 │   代培      │          培养优秀青年            ││ 人  数  │   ├───┬───┼────┬─────┤           (35岁以下)             ││       │   │在 读│已毕业│在 读 │已毕业  │                            │├───────┼───┼───┼───┼────┼─────┼──────────────┬─────────────┤│ 博士后   │   │   │   │    │     │      青年基金    │   获重大成果奖人数   │├───────┼───┼───┼───┼────┼─────┼───────┬──────┤             ││ 博士生   │   │   │   │    │     │ 项 数   │ 人 数  │             │├───────┼───┼───┼───┼────┼─────┼───────┼──────┼─────────────┤│ 博士生   │   │   │   │    │     │       │      │             │├───────┼───┴───┴───┴─┬──┴─────┴───────┴──────┴─┬───────────┤│  人    │    固定人员      │       客座研究人员             │  经费支出     ││  员    ├───┬───┬─────┼──────┬─────────┬────────┼─────┬─────┤│  结    │ 研究│ 技术│ 管理  │ 校(所)内 │  校(所)外   │ 累计到室   │ 课 题 │     ││  构    │ 人员│ 人员│ 人员  │      │         │ 时间(月)   │ 消 耗 │     │├───────┼───┼───┼─────┼──────┼─────────┼────────┼─────┼─────┤│ 高级    │   │   │     │      │         │        │ 设 备 │     │├───────┼───┼───┼─────┼──────┼─────────┼────────┤ 维 护 │     ││ 中级    │   │   │     │      │         │        ├─────┼─────┤├───────┼───┼───┼─────┼──────┼─────────┼────────┤ 学 术 │     ││ 初级    │   │   │     │      │         │        │ 活 动 │     │├───────┼───┼───┼─────┼──────┼─────────┼────────┼─────┼─────┤│ 合计    │   │   │     │      │         │        │ 其 他 │     │├───────┴───┼───┴┬────┴─┬────┴───┬─────┴─┬──────┼─────┼─────┤│  主办学术     │主办国际│ 参加国际 │  来室讲学   │ 应邀派出  │ 大型仪器 │ 科研工作│服务性用 ││  会议次数     │双边会议│ 会议人次 │  专家人次   │ 讲学人次  │ 设备台数 │ 总机时 │ 总机时 │├─────┬─────┤    │      ├────┬───┼───┬───┤      │     │     ││ 国际  │ 国内  │    │      │ 国外 │ 国内 │国外 │国内 │      │     │     │├─────┼─────┼────┼──────┼────┼───┼───┼───┼──────┼─────┼─────┤│     │     │    │      │    │   │   │   │      │     │     │└─────┴─────┴────┴──────┴────┴───┴───┴───┴──────┴─────┴─────┘


填写《数据统计汇总表》说明:

  一、研究成果

  开放实验室科研工作的结果,包括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论文、专著、鉴定的工作、批准的专利等。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三种国家奖励。

  2.部委级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3.国际奖:国际上颁发的比较知名的学术奖。国际奖的颁发范围至少要面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外人士(社会团体)颁发、仅面向中国的奖励不作国际奖。

  4.其他奖:指除1、2两种奖励之外国内其他比较重要的学术奖励。

  5.国际奖、其他奖应有附加材料简要说明获奖名称、获奖内容和人员。

  6.获奖成果(国家级奖、部委级奖、国际奖、其他奖)分四种情况填报,在项数后括号内加脚注:

  A.完全由实验室为主完成

  B.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

  C.实验室为主要合作者之一

  D.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

  如:有一项国家一等奖是完全由实验室完成,则在国家一等奖一栏内填“(A)”;若有一项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另两项为一般参加者,则在相应栏内填“1(B),2(D)”。请注意:若填报数字不加脚符,则一律视为(D)类。

  7.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成果、技术转让等研究成果分两种情况填报:

  A.完全由实验室完成

  B.与其他研究机构共同承担完成

  填报方式同获奖相同。

  8.一个成果受两级奖,只报高一级奖;论文、专著和专利也不得重报。

  9.凡未正式批准的获奖成果和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一概不统计。

  10.国际会议特邀报告:在国际会议上受特别邀请所做的学术报告。

  11.国际会议分组报告:在国际会议分组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

  12.全国性会议特邀报告:在全国性会议上受特别邀请所做的学术报告。

  13.全国性会议分组报告:在全国性会议分组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

  14.刊物发表:指在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15.国际刊物:面向国际发行、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刊物。(此处不包括国内出版发行的刊物)

  16.国内核心刊物:指全国性的一级学会或中央单位主办的学术刊物。

  17.国内一般刊物:除去核心刊物之外其他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

  18.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和研究生专业教材,但不包括译著、实验室的年报和学术会议论文集。

  二、课题与经费

  1.课题数:所填数据为相关统计年度中实际开设课题数。若一项研究课题在统计三年中都一直在进行,则对应于统计的“课题数”为1(课题)。

  2.经费:承担课题在相关统计年度中所获得经费,此项数据的统计与相应的课题统计对应起来。若一项研究课题在统计的三年中都一直在进行,其“课题数”为1,而其“经费”数应是该课题在这三年中获得经费累计之和。

  3.国家攻关按四级课题计算;“863”按三级课题计算;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和基金重点课题、部委重大项目按二级课题计算;其他课题(包括国际合作)均按一级课题计算。

  4.科学基金课题指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基金课题,行业(部门)基金列入部委课题(或其他课题)。

  5.部委课题: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重大项目或专项研究课题。

  6.国际合作课题:与国外研究机构共同合作、已有协议并获批准的课题。

  7.横向委托:开放实验室从非政府机构(不包括主管部门)获得的研究课题。

  8.其他课题:在已列的课题来源中尚不能包括的其他课题。

  9.开题一年后未进行的课题不予统计。

  10.学委会审批课题: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用开放经费支持的课题。固定客座合作课题指由开放实验室固定、客座人员合作共同承担的学委会审批课题。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山西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山西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山西省2003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报告》(晋劳社劳资[2003]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
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3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
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3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6%;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
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
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
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一是要切实发挥工资
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二是将工资
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通过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
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
动工资司备案。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 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 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 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 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 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 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 的共同所有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贷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注册的;
(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五)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借款人有借款意向的,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 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质押贷款申请,并填写由贷款人 提供的统一的格式化申请书。
第六条 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 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 评估报告认定。
第七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借款理由、质押材料的真实性、 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同时,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利率标准。中国驰名、省著名商标可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双方签订商标专 用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在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之日起 15 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或在该时间内委托办理, 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手续,取 得登记证后,应及时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实行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 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还 款,贷款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 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不足以偿 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 行征信系统,贷款人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大力宣传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所需材料、操作程序等内容;组织有意向的企业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洽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若干家企业作为办理的服务对象;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商标专用权权属和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等情况,并及时指导借款人将专用权 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要加强合作,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安徽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应按年度向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和各专业银行、地方银行通报本市被认定的驰名和省、市著名商标情况。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贷款人应根据本实施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 权质押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