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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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市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的过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没有提出听证建议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进行审议;市政府办公室已收文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遗漏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为3人以上单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上述人员的回避由听证组织单位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听证组织单位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的人员,一般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二)就听证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陈述人;
  (三)必要时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
  (四)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审定并签署听证笔录;
  (七)组织听证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员是指听证组织单位指派的参加听证会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取意见的人员。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组织单位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
  (一)部门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指派的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部门陈述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参加听证会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3、接受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公众陈述人的询问。
  (二)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下列申请参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不得多于25人少于5人,其中第1、2目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1、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2、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3、听证组织单位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

  第十三条 旁听人是指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并经听证组织单位同意,旁听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人的人数由听证机关确定,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四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公告在报纸、政府网站上刊登,必要时可以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公众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
  (四)公众陈述人的筛选原则;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听证公告规定条件的,可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申请参加陈述或者旁听。申请担任公众陈述人的,需在报名申请书中载明个人简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人数条件等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公众陈述人、旁听人人选。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或不同意见的公众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市人大工委、市政协专委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邀请相关单位代表或相关专家,担任公众陈述人。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陈述人名单后,应当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将听证通知书和决策备选方案文本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应当在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出席听证会。
  听证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书面告知听证组织单位,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听证陈述人。

  第十八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规则,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陈述人;

  (六)听证事项需要听证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进行质证、辩论;

  (七)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八)听证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宣布听证结束。

  (九)签署听证笔录。

  第十九条 听证陈述人享有平等发言的权利,听证陈述人应当真实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

  听证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听证旁听人除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外,不得发言,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安排好陈述人的发言顺序,保证每个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陈述人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听证员也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和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无法按期举行听证会的;

  (二)主要听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或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不超过半数的;

  (三)陈述人提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的;

  (四)部门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五)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中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中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公众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的全过程,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陈述人的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的,载明质证、辩论的内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陈述人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请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议。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听证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部门陈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者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单位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听证职责的,由市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扰乱听证会秩序的,由听证主持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责令离开听证会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组织单位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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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1987年4月25日,国务院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方便流通使用和交易核算,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
现行1分、2分、5分3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二、新版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1∶1,即新版人民币1元和现行人民币1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新版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贮藏手段的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新版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告周知。
五、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人民币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全国人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新政发[2002]79号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建立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改善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造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扶持外资和区内外各类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投资导向目录和招商信息,不断推出新的引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和区外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个人来疆投资和参与开发建设。

(三)为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各部门要改善管理,增强服务观念,主动为投资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帮助其解决在项目报批、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凡涉及投资企业管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办理事项的政策和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以及办事结果等,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在出台新政策性文件时,凡涉及投资企业的内容,都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

(五)积极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进一步放开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各类投资领域和行业,不限投资规模,不限区域地点,不限持股比例。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改造。在项目立项、融资贷款、信用担保、成果鉴定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可享受自治区技术改造财政资金的支持。

(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骗税、虚假诈骗等犯罪活动。继续做好建筑市场、运输市场、集贸市场、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严肃查处项目招投标中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

(七)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的中介人才队伍,为投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各类中介机构要做到独立公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地反映问题,对出具的文件负法律责任。依法惩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方案、技术规范行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和区外企业已来疆投资的,其在新疆市场上销售的知名度高、受侵害严重商品的注册商标,可申请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保护商标。

(九)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继续广泛开展城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抓好窗口行业和单位行风建设,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社会信用意识教育,增强公民信用观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十)加快地方行政立法进度,建立健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方法规体系,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非歧视的、市场开放的和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保护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制订的涉及投资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均应在政府网站或相应刊物、媒体上公布,以方便投资者和公众查询。

(十一)规范行政部门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无执法检查手续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上下级机关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二)严格控制非执法类检查。确有必要对企业进行的非执法类检查,应尽可能联合组织,一次进行。

(十三)对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辨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冻结企业的资金和帐户,也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十四)强化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纪律和作风教育,制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经济案件和纠纷,严禁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粗暴执法等行为,遏制执法腐败现象。

三、改进行政审批制度、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十五)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凡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尽可能合并、下放,做到规范操作,减少环节,并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责任到位的制度。

(十六)凡执行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都要公开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待,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向业主详细介绍审批要求,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报送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说明对材料的修改意见,不得推诿塞责和敷衍行事,不得因工作不到位而延时误事。

(十七)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不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以上重大项目限额由审批部门制定公布。

(十八)积极推行项目审批“一厅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办法,做好审批和管理的全过程服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行政审批“一厅式办公”场所,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头办结的做法。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尽快实现网上信息公布、网上办公和网上申报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

四、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提高工作效率

(十九)各行政部门和受理企业申办事项的单位,对属本部门职能权限和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或予以批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 ,主办人员应向报送单位和业主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办理或批复又未说明情况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计划、经贸、外经贸等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的外,材料齐全的限额以下项目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限额以上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并给予答复。

(二十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在办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和规定并属权限以内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具备法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名称核准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为其核准登记注册、办理申请变更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三)税务机关为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相关规定并资料齐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齐全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和减免等事项,手续齐全并经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为投资企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审查,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办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审核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收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申报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集体合同的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投资企业的消防审查,一般工程和审核和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内完成并批复;重点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批复。

(二十六)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二十七)对投资企业提出的供水、供气、供电申请,凡手续完备、条件允许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依照合同按期保量供应。因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气和停电的,需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因发生故障中断水、气和电供应的,应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抢修,尽快恢复供应。

五、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和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八)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证照、检验、管理等方面过高的收费标准。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除法律法规和经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无效。

(二十九)自治区制定的各类收费项目,都要明确收费标准和执收单位。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签字盖章。对无证收费、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缴。

(三十)各行政单位不得将职权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对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不得借会议、评比、培训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开展要求企业出钱出物的达标、评比和考核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征订报刊杂志。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投资企业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各部门组织的评比、表彰、捐赠、赞助等活动。

(三十一)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各类中介机构要彻底脱离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正自愿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严禁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机构从事中介服务。

(三十二)完善公用事业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推行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凡涉及向企业和群众的经营收费,在制定标准时都应听取被收费对象的意见。加强价格监管,防止少数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实行垄断工程服务、强制供应商品等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六、完善口岸设施建设,提高通关效率

(三十三)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各口岸、交通、运输、查验、仓储等部门要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遵守行业自律规定,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为企业排忧解难。民航、铁路等客货运输部门,要做到热情服务、文明装御、安全正点,保障企业产品特别是出口商品运输。

(三十四)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实行“提前报验、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统,搞好无纸通关试点,尽快实现外经贸、税务、工商、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联网,建立以海关货物监管、出入境检验疫管理、外汇和出口退税管理为主的、全区统一的进出口企业行政监管电子网络系统。

(三十五)简化口岸验放手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探索联网报关、上门验放、快捷通关和担保放行等便利通关程序。对获得进出口免检资格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免检;对出口产品质量稳定、质监体系健全的企业,在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实施分类管理。

(三十六)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申报、进出口报关及减免税手续,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A类管理企业”,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投关验货等手续。对投资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办;进口设备的规格、数量、包装及残损鉴定(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和大型成套设备除外)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健全投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三十七)建立投资软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各地政府每年应召开一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外商企业、区外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对当地投资软环境和行政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由投资企业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评议,其结果作为各部门工作和机关主要领导业绩的依据之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三十八)自治区及各地设立企业投诉受理中心,健全企业投诉网络。经贸、外经贸、经协办、工商行政、工商联等部门要设立企业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企业的举投和投诉,并及时立案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处;对影响较大的投诉和举报案件,受理部门的领导要亲自查办,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查办结果。

(三十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投资软环境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进行曝光。严禁对投诉和举投的企业、法人和个人打击报复。

(四十)各地、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受到投诉、影响恶劣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受到投诉、影响恶劣的个人,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严重违反本规定、因工作失误给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予以行政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