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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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农办机【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确保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我部对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水稻栽植机械化水平、玉米机收水平和完成深松整地面积、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培训新购机农民等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提出了2011年各省区市农机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详见附表),现予下达。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纳入2011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量化、细化、具体化,明确进度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个部门和单位分工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形成推进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农机农艺结合,促进技术创新推广;积极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精心组织农机化生产;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农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整合系统各方资源,为完成各项农机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三、加强督查,提高工作落实实效。进一步树立抓落实的理念、加大抓落实的劲头、改进抓落实的作风,实行目标任务绩效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展动态,强化过程管理,努力提高工作绩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各地要在年底前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完成情况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我部将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附件:2011年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2011年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表

省 份耕种收综 水稻栽植 玉米机 完成深松 新增保护 培训新购
合机械化 机械化水 收水平 整地面积 性耕作实 机农民
水平提高 平提高百 提高百 (万亩) 施面积 (万人)
百分点数 分点数 分点数 (万亩)
全 国 2 3 5 14830 1500 100
北京市 2 8 10 5 0.5
天津市 2 4.2 7 40 10 0.4
河北省 2 6.4 6.5 1000 98 7
山西省 3 5 500 135 3.5
内蒙古 2 5.3 5 1800 100 3.5
自治区
辽宁省 2 8.4 7 600 155 3
吉林省 4 10 7 1700 75 4
黑龙江省 1 3.2 8 5000 370 4
上海市 0.5 6.2 0 0.5
江苏省 1.5 6 5 50 6 4
浙江省 1 3.5 0 2
安徽省 1.5 5.3 6.5 500 7 5
福建省 3 2.6 0 0.5
江西省 4 4.6 3 5
山东省 2.5 8 4.5 1000 243 8
河南省 1.8 5.3 7.5 800 80 6
湖北省 1.5 4.9 2 3 5
湖南省 1.5 1.6 0.5 1 5
广东省 2.5 3.5 20 0 1
广西壮
族自治区 3 4.2 500 0 1.5
海南省 2.5 1 10 0 1
重庆市 4 3.9 0 2
四川省 3 3.4 6 5
贵州省 2 2.4 1 5
云南省 4 0.3 40 0 3
西藏自治区 1 0 -
陕西省 2 5.5 6 300 70 3
甘肃省 2 3.3 400 40 4
青海省 1.5 10 10 2
宁夏回族
自治区 4 4.2 5 50 10 1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1.5 5 5 400 30 3
大连市 2 2 0.2
宁波市 2 10 0.2
青岛市 2 0 0.2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 100 9 0.5
黑龙江
农垦总局 0.5 21 0.5
备 注
备注:辽宁省、浙江省、山东省、黑龙江省的水稻栽植、玉米机收、深松整地目标任务中
分别包括大连、宁波、青岛、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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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库[2006]23号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

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规范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反映。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审查汇总本省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选择的代理银行及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级财政所选代理银行及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章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对于免费教科书资金,原则上应及时将预算下达到省级教育部门,并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省级教育部门根据预算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支付凭证,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省级教育部门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凭证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作为省级教育部门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地(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实行省管县的除外),发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作为其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提供《中央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2),作为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 条财政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等财政国库业务。

(三)对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和收款人信息等进行动态监控。

(四)对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

(三)指导省级教育部门做好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和支付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下级教育部门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开设、支付申请书汇总、支付指令签发以及对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组织、管理、监督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选择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县级财政部门选择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省级、县级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安排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其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由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经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除免费教科书资金外,其他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的支付管理办法,可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省、地(市)、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1.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略)

  2.中央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略)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劳动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为规范工作程序和报送内容,现将中央企业各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集团公司报送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集团公司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包括:

  1.集团公司主业经营发展状况,在突出主业、精干主体、提高主业竞争力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今后改革发展的思路和目标规划。

  2.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集团公司改制分流的基本情况。

  1.集团公司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转制、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政策措施等。

  2.集团公司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的总体情况,对“三类资产”进行界定的依据及基本情况描述。“三类资产”总的分布、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占总资产的比重、所涉及的人员及其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等。

  3.经集团公司审定,拟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情况;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安置富余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及来源;改制分流的形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方式。

  (三)集团公司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和实施程序,操作规范以及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的决议。

  二、备案内容

  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涉及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等有关事项,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在将改制分流方案实施结果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将以下内容报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股权设置方案及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方案;改制分流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改制分流企业的公司章程;经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安置富余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资金来源;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和组织制定所属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暂时不具备编制总体方案的企业,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先行实施,成熟一批,报送一批。对特大型集团公司,汇总编制总体方案难度大的,可以所属大型企业为单位制定总体方案,经集团公司审定后由集团公司分批上报。

  (三)建立统计汇总制度。集团公司按年度将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进展情况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各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