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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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监字[2005]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健立和完善监督制约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推动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组织广大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细则》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一步推进依法治考,从严治招。
二、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市、各高等学校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招生考试、录取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实行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严肃考风考纪,自觉抵制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三、负责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使他们及时了解掌握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为他们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招生管理机构协调配合,不徇私情,大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维护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招生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参与招生录取全过程,特别要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高等学校科学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设立省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日常办公在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各市、县(市、区)也应相应成立市、县(市、区)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招生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学校代表(省招生监察办公室以高等学校代表为主)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各级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受同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主管招生工作的校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负责人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招生期间,高等学校应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对本校招生录取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配合招生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参与招生政策、规定、办法、意见的制定与修改,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证招生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配合招生管理等有关机构对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依法对招生管理机构和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计划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依法对招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对重要事项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监察意见,被监察对象应及时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应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规定、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对学校招收保送生、定向生、预科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校招生管理机构审核,招生监察机构复审,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招生管理机构和招生监察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由招生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 有权要求被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有权要求被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二十条 有权责令被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停止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招生工作人员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招生考试、录取和其他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违纪违法、考试舞弊严重的考点。
第五章 监察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命题、考风考纪、评卷登分、新生录取(录检、投档)及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督促、指导高等学校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的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机构提出清退意见。
第六章 制度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各级招生管理机构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机构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招生监察办公室,并将有关文件送招生监察办公室,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协同有关招生管理机构对参与命题、印题、试卷保管、阅卷、招生、监考等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机构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本校研究、安排招生工作的各种重要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机构请示。遗留问题或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招生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市和各高等学校要及时对招生录取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将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实行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各级招生监察办公室须建立完备的招生监察工作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均须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掌握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计划,主动掌握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调整监督的重点、形式和方法,认真做好录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招生管理机构应为招生监察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及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要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招生监察办法。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升本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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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各医疗器械标准化归口单位:  《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推荐性标准:  YY/T 0316—2000 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   用  YY/T 0063—2000 医用诊断X射线管组件——焦点特性   (代替YY/T0063——1991)   二、强制性标准:  YY 0317—2000 医用治疗X射线机通用技术条件  YY 0318—2000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3部分:防护服和性   腺防护器具  YY 0319—2000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   专用要求  YY ll39—2000 单道和多道心电图机(代替YY 91139——1999)   以上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三十一日' 文号:国药管械[2000〕3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104/P020110407373953659694.doc
   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104/P020110407373954123728.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2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填写和使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
检疫标志号: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我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六、检疫处理通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发现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2.项目的填写
编号:年号+6位数字顺序号,以县为单位自行编制。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货主的姓名或单位。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名称、数量,数量应大写。
引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写明无害化处理方法。
七、检疫申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2.项目的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写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牛”、“羊”等,“猪皮”、“羊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贰佰张、伍仟公斤。
来源: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地乡镇名称。
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启运时间: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经营单位或生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名。



附件3
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动物检疫标志分为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类两种种。
一、检疫滚筒印章
用在带皮肉上的标志。沿用农业部1997年规定的原有的滚筒验讫章规格样式。
二、检疫粘贴标志
(一)用在动物产品包装箱上的大标签:外圆规格为长64mm,高44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60mm,高40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2mm,白边2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9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 Y H G” 大写字母,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四号;喷码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9号,背景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放入多层团花中制作的防伪版纹。 ¬¬









(二)用在动物产品包装袋上的小标签:外圆规格为长43mm,高27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41mm,高25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1mm,白边1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2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 Y H G” 大写字母,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小五号;喷码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8号,背景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放入多层团花中制作的防伪版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