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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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


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

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

第一章 会计组织与职责任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财政总会计)的职能作用,在一九八三年制发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机关总会计。乡(镇)财政总会计适用的会计制度,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参照本制度的原则,自行制发。
第三条 财政总会计是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核算、反映、监督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总预算执行的会计。它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顺利执行国家预算,促进国家预算圆满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财政总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各级财政总预算的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财政总会计的日常会计事项和帐务。办理预算收入、国库存款、预算拨款、预算支出、往来款项、预算周转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财政预算外收支等会计事项。及时组织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库之间的对帐,作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定期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组织并汇编旬、月、季度总预算会计报表,做到报送及时、数字正确、内容完整。参与向上级财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预算或地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工作:
负责组织年度财政总决算和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三、妥善调度预算资金,保证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资金按计划及时供应。配合征收机关督促各预算缴款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预算收入,协助财务部门促进预算用款单位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根据预算收支季节性的特点,及时解决财政库存的可能与单位用款需要的矛盾,妥善地调度预算资金,保证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资金按计划及时供应。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库条例细则”)的规定,协助国库认真做好各项国库工作,协助同级国库正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库款的支拨;及时地向国库提供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计划和制度;密切财政机关、税收机关和国库之间的协作,充分发挥国库在完成国家预算任务中的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五、制定各项预算会计制度、国库制度和有关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法令、法规、条例和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权限的规定,制定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实施办法;会同国家银行制定各项国库制度和有关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审查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或其他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本地区的预算会计制度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的预算会计工作。深入基层,辅导检查本级单位预算会计和所属财政总会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协同财政机关内部财务职能单位,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人员开展联审互助和互教互学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预算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七、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反映,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行会计监督。维护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国库制度。
各级财政总预算的执行,除财政机关设置总会计外,还有国家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的国库会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贷款)的会计,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农业资金拨款的会计,以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解的税收会计。他们和财政总会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参与核算、反映和监督财政总预算的执行。
财政总会计对国库会计、税收会计和专业银行拨款会计之间相关的预算会计核算事务,负有具体组织、协调处理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总会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政总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全国的或一个地区的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一、地(市)以上各级财政机关应当设置独立的总预算会计机构,省级以上各级财政机关至少应配备专职财政总会计五人,地(市)级财政机关至少应配备专职财政总会计3人。
二、县级财政机关可以不设独立的预算会计机构,但至少应配备专职财政总会计2人。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财政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条 各级财政机关或预算管理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要把预算会计工作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并在工作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做好会计工作。
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七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知识,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坚持按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办事。如实反映情况,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财政总会计的会计年度,以国家预算年度为准。每年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终止。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落实财政收支的需要,年度终了后,可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具体规定。
第九条 财政总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帐基础,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的数额为准(包括支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本年度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都以本年度各预算单位由基层银行开户行支出的数额为准。
第十条 财政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十一条 财政总会计的库款支拨凭证,使用专门的财政库款支拨凭证或使用银行通用的支拨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自定。
财政总会计人员,一律不得经管、收付现金和上缴的物资。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任务的基本手段。它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它们是相互联系、互相补充、互为制约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变通。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是对预算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国家预算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统一项目。会计科目的名称,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要分别核算、分别设帐,各自平衡。
第十三条 核算预算资金的会计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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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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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类 ┃ 本类各科目一般是收方余额。
预算收入 ┃ 核算缴入基层国库的各级财政预算收入数。收方,记
┃ 从国库拨来的各项预算收入数(负数以红字记入)。年
┃ 终,全部预算收入汇齐后,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预算
┃ 结余”科目的收方。
上级补助收入 ┃ 核算上级财政拨来的预算补助款。收方,记拨入数;
┃ 付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收方。
下级上解收入 ┃ 核算下级财政上缴的预算上解款。收方,记上解数;
┃ 付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收方。
调入资金 ┃ 核算年终决算时,调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结余弥补财政
┃ 总决算赤字,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在核定的总预算以外
┃ 个别同时增支增收事项。收方,记调入数;付方,记退
┃ 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收
┃ 方。
与上级往来 ┃ 核算与上级财政的往来款项。收方,记借入数;付
┃ 方,记归还数或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数。
┃ 在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时,本科目如为“付方余
┃ 额”,应将本科目移入“资金运用类”。
预算暂存 ┃ 核算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款项。收方,记发生数;
┃ 付方,记退转数。
预算周转金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为加强预算后备力量,按照规定设
┃ 置的预算周转金。收方,记设置或补充数;付方,一般
┃ 无发生数。
预算结余 ┃ 核算各级财政总预算收支的年终决算执行结果。收
┃ 方,记年终从“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
┃ 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转来的全年收入数;
┃ 付方,记年终从“预算支出”、“上解支出”、“补助
┃ 支出”等科目转来的全年预算支出数,以及转入“购入
┃ 有价证券”科目数。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
┃ 额”即为本年“年终财政滚存结余”。转入下年新帐本
┃ 科目。
购入有价证券 ┃ 核算按国家统一规定用财政结余购买的有价证券。为
┃ 落实本年财政决算结余,每年年终,将“预算结余”
┃ 科目中本年购买的有价证券冲销转入本科目。收方,记
┃ 由“预算结余”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冲转数。
┃ 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库存有价证券”科目,
┃ 是两个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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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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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二、资金运用类 ┃ 本类各科目一般是付方余额。
经费拨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事业行政主管会计单位的划拨
┃ 资金经费拨款数和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拨款数。付方,
┃ 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各单位报来的“银行支出数”
┃ 或缴回财政机关数。
┃ 核算财政机关核拨给各单位不需要单独结报的专项资
┃ 金,直接列预算支出处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但拨款
┃ 凭证上应注明收款单位作“拨入专项资金”科目入帐。
拨存建行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拨存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拨款、贷
┃ 款等预算拨款。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建设银
┃ 行报来的“银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
预算支出 ┃ 核算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数。付方,记各单位“银行
┃ 支出数”,建设银行报来的“银行支出数”和财政机关
┃ 直接支出数,收方,记本年度支出收回数。年终,全部
┃ 支出汇齐后,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付
┃ 方。
┃ 财政总会计对单位会计的“银行支取未报数”如需设
┃ 会计科目记帐控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
┃ 自行增设科目。
限额结算支出 ┃ 核算采用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财政机关,同国家银行
┃ 结算各单位支用的经费限额数,付方,记财政机关向国
┃ 家银行拨款数;收方,根据“银行支出数”,记转入预
┃ 算支出数。
上解支出 ┃ 核算上缴上级财政的预算上解款。付方,记上解数;
┃ 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付方。
补助支出 ┃ 核算拨给下级财政的预算补助款。付方,记拨出数;
┃ 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付方。
与下级往来 ┃ 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款项。付方,记借出数;收
┃ 方,记收回数或转作补助支出数。
┃ 在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时,本科目如为收方余
┃ 额,应将本科目移入“资金来源类”。
┃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与上级往来”科目,是
┃ 两个对应科目。
┃ 有的地区习惯于把上下级往来科目固定分类的,也可
┃ 以改设“借入上级款”、“借入下级款(来源类)和
┃ “借给下级款”、“借给上级款”(运用类)两对往来科
┃ 目。但向中央送“资金活动情况表”时,应按本制度
┃ 规定编报。
预算暂付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单位临时发生的急需借
┃ 款。付方,记借出数,收方,记收回数或转作“经费
┃ 拨款”、“预算支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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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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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三、资金结存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国库存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存款和预算周转
┃ 金存款。收方,记库款增加数;付方,记库款减少数。
┃ 收方余额为财政存款数。
库存有价证券 ┃ 核算地方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预算资金购买的有价
┃ 证券库存数。收方,记库存数,付方,记兑换本金数。
┃ 本科目与“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是两个对应科目。
在 途 款 ┃ 核算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
┃ 务,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收方,记发生
┃ 数;付方,记冲转数(本科目的新年度帐,作相反方向
┃ 分录)。
┃ 预算收入按月划期核算的地区,平时也可以使用本科
┃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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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核算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会计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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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一、资金来源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预算外收入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征收、集中或留用
┃ 的、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各项收入。收方,记收
┃ 入数(负数以红字记入)。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
┃ 外结余”科目的收方。
预算外补助收入 ┃ 核算上级财政拨来的预算外补助款。收方,记拨入
┃ 数;付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
┃ 结余”科目的收方。
财政专项周转金 ┃ 核算地方财政机关经管的支农周转金,小型技措贷款
┃ 其金等各种专项周转基金。收方,记设置和增加数,付
┃ 方,记减少数。
┃ 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预算外暂存 ┃ 核算临时发生的预算外应付、暂存款项。收方,记发
┃ 生数,付方,记退转数。
预算外结余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年终决算执行结
┃ 果。收方,记年终从“预算外收入”,“预算外补助收
┃ 入”科目转来的全年收入数;付方,记年终从“预算外
┃ 支出”、“预算外补助支出”、“调出资金”科目转来
┃ 的全年支出数,以及转入“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数。
┃ 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
┃ 财政预算外滚存结余”。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 核算用财政预算外结余购买的有价证券。为落实本年
┃ 财政预算外资金决算结余,每年年终将“预算外结余”
┃ 科目中本年购买的有价证券冲销转入本科目。收方,记
┃ 由“预算外结余”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冲转数。
┃ 本科目与“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是两个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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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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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二、资金运用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预算外拨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用各项预算外收入向有关单位划拨
┃ 的资金数。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各单位报来
┃ 的“银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预算外拨存建
┃ 行款,可使用本科目也可增设一个总帐科目)。
预算外支出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用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数。付
┃ 方,记各单位“银行支出数”和财政机关直接支出数。收
┃ 方记本年支出收回数。年终,全部支出汇齐后,本科目
┃ 余额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的付方。
预算外补助支出 ┃ 核算拨给下级财政的预算外补助款,付方,记拨出
┃ 数;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
┃ 结余”科目的付方。
调出资金 ┃ 核算年终决算时,调出预算外资金结余弥补财政总决
┃ 算赤字。付方,记调出数;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
┃ 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的付方。
财政专项周转基金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向各单位划拨的财政周转基金数。
贷款 ┃ 付方,记财政发放数;收方,记财政收回数。
┃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直接转入下年新帐。
预算外暂付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外拨款单位临时发生的急
┃ 需借款,付方,记借出数;收方,记收回数或转作“预
┃ 算外拨款“、“预算外支出”数。
三、资金结存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预算外存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在国库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
┃ 金存款。收方,记增加数;付方,记减少数。收方余额
┃ 为财政预算外存款数。
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 核算地方政府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库存
┃ 数。收方,记库存数;付方,记兑换本金数。
┃ 本科目与“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是两个对应
┃ 科目。
预算外在途款 ┃ 核算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等
┃ 业务,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收方,记发
┃ 生数;付方,记冲转数(本科目的新年度帐,作相反方
┃ 向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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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记帐方法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会计办理预算收支的特点和实行“收付实现制”的结帐基础原则,各级财政总会计的记帐方法,一律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
第十六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预算资金的收入、付出和余存情况。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结存,是预算资金活动的基本条件,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
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 资金运用类 资金结存类
所有帐户收-所有帐户付=所有帐户收
方余额合计 方余额合计 方余额合计
第十七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要点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总额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单”两种。“原始凭证”是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基础资料,也是填制“记帐凭单”的根据。“记帐凭单”是登记总帐的根据。“记帐凭
单”和所附的:原始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根据。
各级财政总会计,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根据记帐凭单和原始凭证记帐,做到收支有据,责任清楚。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国库报来的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如各种“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等。
二、各种预算拨款和转帐收款凭证,如财政库款支付凭证回单、各种汇款回单等。
三、各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出月报和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支出月报等。
四、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各种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查,加强复核监督。审查要点是:
一、国库的收款凭证是否符合“国库条例细则”的规定,收入的分成是否符合规定的留解比例,预算收入级次的划分和预算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有无错用预算科目,错划预算级次和错计分成收入情况,有无占压国库资金情况。
二、各项预算拨款凭证是否符合核定的预算计划,临时性借款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
三、各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报来的支出月报,是否准确、及时、完整,有无以拨作支,以领代报等虚报支出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据以归类整理编制“记帐凭单”。
“记帐凭单”的格式和编制方法如下:
一、记帐凭单格式(见下页)。
二、记帐凭单的编制方法。
1.记帐凭单,分为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
记 帐 凭 单
附件 张 19 年 月 日 顺序号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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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及运 ┃ ┃ 资金结存类 ┃ ┃
┃ ┃ 过 ┃ ┃ 过 ┃ 金 额
摘 要 ┃ 用类科目名称 ┃ ┃ 科目名称 ┃ ┃
┣━━━━┳━━━━┫ 讫 ┣━━━━┳━━━━┫ 讫 ┣━┳━┳━┳━┳━┳━┳━┳━┳━┳━━
┃ 收 方 ┃ 付 方 ┃ ┃ 收 方 ┃ 付 方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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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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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制单
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是同收或同付。有收有付的会计事项,收付两方对应平衡,同收或由付的会计事项,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2.记帐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帐。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预算内外的会计凭证应当分别编号,并分别装订保管。对于用“红字冲正法”更正错误编制的红、蓝字记帐凭单,应按先红、后蓝编列顺序号。预算收入为“负数”的,
以红字编制记帐凭单。
3.编制记帐凭单时,应当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并应认真填写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
4.记帐凭单的日期,按下列规定填列:
(1)月份终了尚未结帐前,收到上月份的预算收入凭证,可填列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结帐后,可填列实际处理帐务的日期。
(2)根据各种支出月报的银行支出数编制的记帐凭单,填列会计报表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
(3)办理年终结帐的记帐凭单,填列实际处理帐务的日期并注上“上年度”字样。凭证编号,仍按上年12月份的顺序号连续编列。
(4)其余会计事项,一律按发生的日期填列。
5.填制的记帐凭单,应当经过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后记帐。制单人必须签名或盖章。会计人员自制的转帐事项的凭单,如更正记帐错误、年终结帐等记帐凭单,因无原始凭证,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6.记帐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记帐凭单封面格式。如下:
(财政机关名称)
记 帐 凭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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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19 年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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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数 ┃ 本月共 册本册是第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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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数 ┃ 本册自第 号至第 号共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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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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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装订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填制的凭证发现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单,可用“划线订正法”更正,或将原记帐凭单作废,重新编制。
二、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单,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
三、拨款凭证的金额如有错误,应当重新填制,不得用“划线订正法”更正。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使用的会计帐簿(以下简称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总预算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预算收支、往来款项和库存资金的核算工具。设置和登记帐簿,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总会计不直接收纳预算收入,不直接花钱办事的特点,财政总会计的帐簿种类、用途和设置方法如下:
一、总帐。作为考核资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帐之用,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
二、明细帐。作为总帐有关会计科目明细核算之用。主要包括:
1.收入明细帐。预算收入明细帐,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设置,下级上解收入明细帐,按上解的地区名称设置;“调入资金”和“上级补助收入”,以总帐代明细帐。
2.拨款明细帐。经费拨款明细帐,按照领款单位的名称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设置。
“拨存建行款”以总帐代明细帐。
3.支出明细帐。预算支出明细帐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或“项”设置;补助支出明细帐,按补助的地区名称设置;“上解支出”以总帐代明细帐。
4.往来明细帐。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明细帐,按照财政机关名称设置;预算暂存、预算暂付明细帐,按存付的单位名称或资金的性质设置。
5.“国库存款”和“库存有价证券”明细帐。可以总帐代。
预算外资金总帐、明细帐的设置方法。比照预算资金的帐簿设置原则办理。
各种帐簿的通用参考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帐簿记录的合法性,明确记帐责任,提高核算质量,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遵守下列记帐规则:
一、帐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会计年度的开始应建立新帐。每一帐簿启用时,应将帐簿的机关名称、本帐名称、页数、启用日期和目录,经管本帐人员姓名等,按照下列格式认真填写,并加盖机关公章和有关人员的名章。
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和帐户目录样式如下:
经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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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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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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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页数 ┃ 从第 页起至第 页止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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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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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首长签章 ┃ ┃ 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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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人员职别 ┃ 姓名 ┃ 经管或接管日期 ┃ 签章 ┃ 移交日期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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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户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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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 科目编号 ┃ ┃ 科目编号 ┃
┃ 页 号 ┃ ┃ 页 号 ┃ ┃ 页 号
和 名 称 ┃ ┃ 和 名 称 ┃ ┃ 和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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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帐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预算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帐时使用。帐簿必须依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能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白帐格或掀重帐页时,应将空白帐页划对角红线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盖章。登记帐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三、为了保证帐簿记录的正确性,必须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记帐时,将记帐凭单的编号记入帐簿内,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四、月份终了,各种帐簿记录原则上都应进行结帐,求出每个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 帐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和用化学药水退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月份结帐前,发现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订正法”更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处盖章证明。由于记帐凭单科目对应关系填错所引起的,用“红字冲正法”更正。


二、月份结帐后,不论是科目对应关系或金额登记错误,一律用“红字冲正法”更正。
三、由于记帐凭单少记或多记了金额所引起的错误,可以用“红字更正法”更正。少记了的,也可以用“补充记录法”将少记金额补足。

第三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一节 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 预算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通过国家预算所集中的资金。它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财力保证。各级财政总会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对各项预算收入计划进行会计监督,配合各主管收入机关积极组织收入;监督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严格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协助国库,及时、正确地收纳、划分和报解库款,加速库款的集中,防止专业银行占压、挪用国库资金;做好财政预算资金的灵活调度,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资金按预算计划及时供应。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集中,都要通过国库办理,国库是国家预算收入唯一的收纳、划分和报解机关。各级国库根据“国库条例细则”的规定,每天将收纳的预算收入,编制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将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连同有关凭证附件,报送同级财政机关。财政总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预算收入凭证,按照报表的“本日收入”数,进行总会计帐务处理。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还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登记预算收入明细帐,不得“以表代帐”。预算收入的“分户”登记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分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国库每天报来的各种预算收入凭证,应当认真审核无误后才能作帐,除一般数字关系等技术性审核外,应着重审核以下各点:
一、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认真审核。对于错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以免影响国家预算收入的分类分析和检查预算缴款部门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二、预算级次的划分是否正确。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划分范围认真审核。上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不能作为本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分成收入,不能作为本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更正,以免打乱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入划分。
三、分成收入的留解数额是否正确。应当审核应计分成收入的“收入总额”是否齐全、准确,有无遗漏项目或地区,分成收入的留解比例,是否按上级财政机关的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差错,应当及时办理更正,以免影响财政管理体制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各项预算收入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根据国库入库的原始凭证和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即为国家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必须维护国家库款安全。要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的会计监督,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退库项目,均不得冲退国家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的退库事项,一律凭申请退库单位的“申请书”经过批准后,开给“收入退还书”办理。各级财政总会计,对于由财政机关办理的“集中退库”事项,更要加强复核监督,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退库单位和审批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预算收入退库范围、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退库,不予签发“收入退还书”,并提请核批单位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收入机关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报解时,都应当加强复核,防止差错,如有错误,不论本月发生的,或以前月份发生的,都由发生错误的单位,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国库条例细则”的规定,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第二节 预算拨款
第三十三条 预算拨款,是各级财政机关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通过财政总会计,拨给各预算单位和拨存建设银行的预算资金,它是国家预算分配预算资金的开始,是各预算单位进行生产建设、完成事业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各级财政总会计,既要按计划保证供应预算资金,又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预算拨款属于待结算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不得以拨作支,领款单位不得以领代报。
预算拨款应当按照经费领报的隶属关系逐级转拨办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和财政机关发生领报关系:
一、人员编制不满10人的单位;
二、年度经费预算不足两万元的单位;
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拨款,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两种拨款方式:
一、限额拨款方式。财政机关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分期给用款单位下达用款额度。即“经费限额”,由国家银行参与组织、监督,并核算反映预算拨款支出。
限额拨款方式,有利于预算资金的集中使用,可以及时掌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简化拨款事务,便于年终清理结算。中央预算单位遍及全国,比较分散,财政部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实行限额拨款办法,地方预算单位是否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与银行商定。
二、划拨资金方式。由财政机关按月一次或分次签发库款拨付凭证,通过国库,将预算资金直接划入主管会计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户,由主管单位按照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办理转拨或支用。每月终了,由预算单位逐级编报“单位预算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支出预算的正确执行和预算资金的灵活调度,预算拨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计划拨付。不得办理超预算、无计划的拨款。
二、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拨付。既要保证资金需要,又要防止积压浪费;既要考虑本期计划需要,又要掌握上期资金使用和结存情况,以促进各单位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预算资金。
对于不按期报送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的单位,财政机关有权停拨其下期经费。
三、根据财政机关的国库存款情况拨付,以保持预算资金调度的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项预算拨款,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对于行政事业等经费,还应设置经费拨款明细帐,对于拨存建设银行的预算资金,可不设明细帐。财政机关经办的直接支出,不通过预算拨款帐核算。

第三节 预算支出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除财政机关经办的直接支出外,均以“银行支出数”作为核算基础。“银行支出数”是基层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支款的数额,体现财政总预算分配资金的结束,单位预算使用资金的开始。各级财政机关必须坚持以基层用款单位的“银行支出数”作为总预算支出报销的数字基础。既不得随意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也不要以“实际支出数”作为财政总预算支出的数字基础,以免造成财政收支结余不实。
第三十八条 各项总预算支出的报销根据规定如下:
一、各项事业行政经费支出。根据各主管会计单位报来的汇总单位预算会计报表所列“银行支出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
二、建设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支出,根据建设银行每月报来的银行会计报表所列基层开户作的“银行支出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
三、下列财政机关直接经办的支出以财政拨款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对国营企业的支出拨款、包干使用的专项资金拨款(不需单独报帐部分)、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价格补贴、建立各种财政专项周转基金款、对差额单位的差额补助和对其他单位的一次性补助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补助支出、上解支出。
财政机关拨给事业单位的储备用周转金,按拨出数列支。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的预算支出,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还应当根据总会计的支出预算特点,按下列要求设置预算支出明细帐。
一、事业行政经费支出,每月根据各主管会计单位报来的月报记一次帐,可采用“表式帐”。每月按“款”分单位设置。也可用三栏或多栏式帐簿登记预算支出明细帐,但不得无明细帐。
建设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等支出的明细帐也可参照办理。
为了便于登记“银行支出数、部分的预算支出帐,可以编制“银行支出数汇总表”据以记帐。格式如下(见下页)。
二、财政部门直接经办的支出,按“款”分部门应设三栏式或多栏式帐户核算。

第四节 国库存款
第四十条 为了集中管理财政库款,统一调度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机关均由财政总会计统一在同级国库开立“国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分别用来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往来款项等会计事务。财政机关的财政专项周转基金可以由总会计统一在有关专业银行单独开立存款帐户。
银行支出数汇总表
财政机关名称 年 月份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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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科目和机关名称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备 注
教育事业费 ┃ ┃ ┃
甲 机 关 ┃ ┃ ┃
乙 机 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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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业费 ┃ ┃ ┃
甲 机 关 ┃ ┃ ┃
乙 机 关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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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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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经办的基建 ┃ ┃ ┃
支出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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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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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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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人员 复核 制表
第四十一条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预算周转金存款合并在“国库存款”帐户内统一核算。
各级财政预算周转金,供平衡季度预算收支的临时周转使用,不能用于财政开支。非经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年终必须保持原数,不能减少。
预算周转金的数额,应当随着预算支出的逐年增加,相应补充。动用上年结余设置或补充预算周转金时,财政总会计均作预算支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要严格掌握库款余存,在国库存款余额内签发库款支付凭证,财政拨款凭证,一律不能提取现金。

第五节 预算往来
第四十三条 财政机关的往来款项,是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结算资金。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上下级财政机关之间的往来,包括预算周转借垫款和财政体制结算往来款;另一种是,财政机关与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应付、暂存和应收、暂付款项。
各项往来款项必须严格掌握,正确核算,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对于上下级之间的借垫款,属于预算补助范围以内的,应直接用“补助支出”科目拨款,不得长年用往来科目挂帐。非预算补助范围内的借款,应随时清理。上下级财政之间借出或归还款项时,应尽可能在当月份汇到对方入帐,以利双方划期对帐。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与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往来要及时清理。该作预算拨款或预算支出的,应当及时办理会计转帐手续,属于应作预算收入款项,不得长期挂在“暂存”帐上。年终,除预拨下年度经费外,一般应无余额。
第四十六条 所有往来款项,都要按单位或资金性质设户,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节 预算外资金
第四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地方财政机关掌管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是各项地方附加收入和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集中或留用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的会计事务处理办法,比照本制度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划清预算内、外的界限。不得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也不能把应由预算外列支的款项挤入预算内报销。
二、收入按政策制度,非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扩大预算外资金项目,或提高附加、留成比例。
三、支出按指定用途。各种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保证规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不得随意挪用搞自筹基建等其他开支。
四、预算外资金,要单独核算。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其财政总会计的核算方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作补充规定。

第四章 会计结帐和结算
第五十条 为了总结一定时期内的会计帐户记录,便于编制预算会计报表,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帐。结帐期限,会计事项较多的帐户,每月一次;会计事项很少的帐户,每年一次。
会计结帐,应在月末日办理,不得为赶编报表提前结帐。结帐的数码,不准用红字书写。
结帐方法:月份结帐时,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的,应在当月最后一笔记录下划一通栏红线,在线下结出当月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划一道单红线,表示相加数。如果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逐月计算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之下,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道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平时不需要按月结出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年末都应当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划双红线,表示累计或平衡数。
年度终了后,要把各帐户余额结转下年。在下年新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转来的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十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的财政总预算收支和资金活动情况或结果,各级财政总会计,在会计结帐前,应当对有关会计事项,认真进行整理或清理。月份结帐前,凡在本月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记入当月帐内,如有单位尚末报帐或平时尚末登记入帐的,应当全部催齐登帐试算平衡后,再进行会计结帐。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在年度会计结帐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预算数字是考核决算和办理收支结算的依据,也是进行会计结算的依据。年终前,各级财政总会计,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把各财政总预算之间,各级财政总预算和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追加追减,上划下划数字,必须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完毕。为了便于年终清理,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一般截至11月底为止。各项预算拨款,一般截至12月25日为止。
二、清理本年预算应收应支。凡属本年预算收入,要认真清理,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国库。督促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当年预算收入。应当在本年预算支领报销的款项,也要在年终前办理完毕。
三、清理借垫往来款项。各级财政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要在年终以前,认真清理结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转作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预算收支帐。
四、组织征收收入机关、监交机关和国库进行年度对帐。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库制度的规定,支库应设置10天的“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1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列入当年决算。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要按年度”决算对帐办法,编制预算收入对帐单,分送同级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和监交机关核对签章。保证预算收入数字一致。
五、结清单位预算拨款。财政机关对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的全年预算拨款结余,应当在年终前及时清理结算。属于应当缴回财政的,要督促在年前将结余存款及时上缴,结清经费拨款帐;属于应当留归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等存款,作为财政支出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处理。
本年单位预算包干结余,财政总会计不得列作财政总预算支出报销。
六、进行年终财政结算。各级财政之间,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上解、补助)收支和往来款项。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的预算补助款或预算上解款,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计算全年应补助款数额和应上解款数额,与已补助和已上解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借垫款项,计算出全年最后应补或应退数额,填制“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作为年终财政结算的凭证,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年终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按照预算年度分别记入上年度或新年度帐内。属于清理上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上年度帐内,属于新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新帐。严格划清会计年度,防止重记漏记。
第五十四条 财政总会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进行年终结帐工作。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年终转帐。首先计算出各帐户收方和付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然后,根据各帐户12月末的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金活动情况表”进行试算平衡。试算无误后,再将应对冲转帐的各个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份的记帐凭单(凭单按12月份连续编号,填列实际处理日期),全部转入“预算结余”和“预算外结余”帐户。
二、结清旧帐。将各个收入和支出帐户的收方、付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
对“国库存款”、“预算外存款”、“在途款”、“预算结余”、“预算外结余”等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帐。
三、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个总帐帐户和明细帐户年终转帐后的余额再编制年终决算“资金活动情况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制记帐凭单)。将表列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上级财政在核定年度财政决算时,如需更正原报决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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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生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民生工程效益,确保省、合肥市、巢湖市各项民生工程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由巢湖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类和资金补助类。每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依据省、合肥市、巢湖市相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生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是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六条 民生工程项目对应的市直部门是该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任务分解和指导、督查工作。
  第七条 涉及民生工程管理的市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各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分解
  
  第八条 民生工程项目任务分解实行“二上二下”程序。
  (一)“一上”:在巢湖市政府与合肥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巢湖市直牵头部门在征求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巢湖市民生办。
  (二)“一下”:巢湖市民生办负责对目标任务分解方案进行审核、汇总,3个工作日内下发至乡镇、街道民生办。
  (三)“二上”:乡镇、街道民生办对市民生办下发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民生办。
  (四)“二下”:市民生办会同市直各牵头部门审核乡镇、街道民生办的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民生工程项目调整、变更、延期、取消需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请项目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延期、取消民生工程规定任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民生工程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土地征用等前期工作,并启动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类年度建设项目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跨年度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村民自建项目除外)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资金报账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的确定实行“三榜公示”制,由个人申请,经村委会(社居委)审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巢湖市相关部门确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序时要求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四条 民生工程项目实行进度月报告制度,按月报送资金拨付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采取分级报告,报送单位应确保报送数据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接收单位要根据报送的数据,逐一核实资金拨付、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民生工程项目要悬挂统一的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安装要与项目实施同步完成。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民生工程资金是指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合肥市级配套资金、巢湖市配套资金)和其他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十七条 民生工程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按照“分级负担、务求实效、公开公正、动态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投资模式。
  第十八条 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补助类项目中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要在当年6月30日前,将各级配套资金足额转至民生工程资金专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报账制规定拨付。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宣传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市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宣传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民生工程宣传包保责任制,扎实有效做好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民生工程宣传。  
第二十二条  民生办要建立民生工程宣传工作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咨询及宣传活动。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建谁管”原则,加强对民生工程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确保民生工程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各项民生工程的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筹集与使用、设备管养与更新、产权确定与移交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对已建成项目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生工程实施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工期时限等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和群众公示,适时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视察民生工程。市民生办应设立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市民生办、市直牵头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日常监管工作,全年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并对民生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民生工程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统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开展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为民生工程实施提供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民生工程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加强民生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巢湖市实施民生工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民生工程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民生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巢湖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民生工程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负责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民生工程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省、合肥市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巢湖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分别对各乡镇、街道、市直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民生工程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对乡镇、街道的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专项督查、审计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直牵头部门的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与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为正确解读评审标准,我局组织制定了《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细则(2012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细则(2012年版)》是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三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中医医院加强自我监管的重要参考工具。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细则(2012年版)》要求开展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不得对《细则(2012年版)》自行调整。
《细则(2012年版)》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2.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3.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http://www.satcm.gov.cn/web2010/zhengwugongkai/yizhengguanli/yiyuanguanli/2012-06-15/15767.html


附件.doc d9886a580f231cb58f3065d1fc1f713b.doc (2.56 MB)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总体说明:
一、本细则所有指标均为必查指标,适用于所有三级公立中医医院,民营中医医院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以★标示),具备否决作用。
三、本细则各指标评分只在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

第一章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30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1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3分)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院未确定发展战略或未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发展规划未体现以中医为主方向,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1.5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2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定期评价。(11分) 1.2.1医院年度工作计划能够体现医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中无具体措施,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1分。 2
1.2.2有发展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和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和明确的资金投入。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无具体措施,每项扣1分;无资金投入,每项扣1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3分)。 3
1.2.3医院对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关键问题有系统的调研分析(至少每年一次),并制订针对性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定期开展调研分析或无针对性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2.4医院对中医药特色指标(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例、中药人员占药学人员比例、中药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等)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考核、分析。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定期进行考核、分析,不得分;分析不具体,扣1.5分。 3
1.3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10分) 1.3.1医院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如制度不系统,分散在各种相关制度中),扣1分;已制定,未实施,扣1分。 2
★1.3.2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无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指标,不得分;已建立,未实施,扣3分。 6
1.3.3医院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情况的考核结果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 未实行绩效工资管理,或考核结果未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不得分。 2
1.4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6分) 1.4.1将对口支援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关鼓励措施。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扣1分;未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扣1分;无确定的对口支援单位,扣1分;无鼓励措施,扣1分。 3
1.4.2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人员交流等中医对口支援工作。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不得分;未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扣1.5分;未开展人员交流工作,扣1.5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第二章 队伍建设(95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2.1.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50 分) ★2.1.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7
5
2.1.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临床科室(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不得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评审前3年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但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得分。 4
2.1.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4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学时)的比例≥7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5每个临床科室中(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人数比例≥60%,同时应符合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每个临床科室不符合要求,扣1分。 7
2.1.6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每低于标准10个百分点,扣1分。 3
2.1.7医院院领导和医务、护理、药剂、教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过省级以上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院长应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科主任经过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院长不符合要求,扣2分;其他每人不不符合要求,扣1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6
2.1.8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 4
2.1.9临床科室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6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10临床科室负责人(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临床科室科主任应符合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1分;科主任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1分。 4
2.2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15分) 2.2.1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或在医院中长期规划中有相关内容。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无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或医院中长期规划中无相关内容,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2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3
2.2.2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有优化中医药人员结构、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并落实。 查阅上年度工作计划,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年度工作计划中无相关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5
2.2.3医院有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并组织实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相关人员。 无选拔与激励机制,不得分;未组织实施,扣2分。 3
2.2.4开展师承教育,制定师承教育计划和具体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师承教育计划和具体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4
2.3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30分) 2.3.1根据《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要求,开展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查阅相关资料。 未定期考核,不得分;业务水平测评不以中医内容为主,扣4分。 6
2.3.2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3名医师的培训档案。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按计划和要求培训,每人扣2分。 4
2.3.3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三基”培训。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按计划和要求培训,每人扣2分。 5
2.3.4每年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例达到100%。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每年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项,每少一项扣1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例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 4
2.3.5开展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核临床科室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5人。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考核,扣4分;现场考核不符合要求,每人扣2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1分)。 6
2.3.6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考评记录完整。 抽查3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技术考评档案。 未建立个人技术考评档案或考评无中医药内容,每人扣2分。 5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165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3.1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20分) 3.1.1临床科室≥14个(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麻醉科),医技科室≥7个(药学部、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营养科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每少1个科室,不得分。 7
★3.1.2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三……,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实地考查。 医院名称不规范,不得分;科室名称不规范,每1科室扣4分。 10
3.1.3 医院不得张挂不符合规定的荣誉称号。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3.2.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25分)
3.2.1门诊、病房、急诊的设置、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实地考查。 门诊、病房、急诊设置与设施不符合要求,每个区域扣2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个区域最少扣0.5分)。 5
3.2.2人员结构合理,科室主任、护士长、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配备满足科室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 3
3.2.3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中医特色服务项目。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开展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的数量未达到要求,每少1项,扣0.5分。 4
3.2.4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 抽查本年度5份归档病历。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份病历扣0.5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时纠正,每份病历扣0.5分。 5
3.2.5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例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例扣1分。 5
3.2.6三级医师的专科继续教育达到相关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并现场访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以上医师各1人。 未按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每人扣1分。 3
3.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20分)
★3.3.1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 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无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每少1个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0.5分;未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1分;未体现本科临床实际和特色,每个病种扣0.5分。 4
3.3.2医师掌握本专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每人访谈1个优势病种,共访谈3个病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1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4
3.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或归档病历(原则上每个病种1份)。 未执行本科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2分,部分执行,酌情扣分(每份病历最少扣0.5分)。 4
3.3.4每年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及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与特色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评估,每个病种扣1分,总结、分析、评估不到位,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未对诊疗方案进行优化,每个病种扣1分,优化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 4
3.3.5手术科室制定至少3个常见病种围手术期中医诊疗方案,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 查阅相关资料,抽查10份手术病历(应包含3个常见病种)。 未制定围手术期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每少1个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每少1个常见病种手术病历,扣1分;手术病例未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每份病历扣0.5分 4
3.4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15分) 3.4.1实施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并制定实施方案。 查阅1个病种的相关资料。 未制定本科室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实施方案,不得分。 3
3.4.2医师掌握本专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2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7
3.4.3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或归档病历。 无临床路径表单,每份病历扣0.5分;未执行临床路径或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0.5分。 3
3.4.4每年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完善和改进路径标准的建议。 查阅近一年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分析,不得分;未提出改进措施,扣1分。 2
3.5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23分) 3.5.1入院记录四诊资料完整。 抽查近1年10份归档病历。 四诊资料不完整,每份病历扣0.5分。 4
3.5.2首次病程记录体现理法方药一致性。 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0.5分。 4
3.5.3病程记录体现理法方药一致性。 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4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及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每份病历扣0.5分。 3
3.5.5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抽查近1年20张门诊饮片处方。 处方格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每张处方扣0.2分。 3
3.5.6电子病历管理符合《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实地考查,并抽查3份住院电子病历。 未实施中医电子病历,不得分;电子病历系统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最少扣1分,最多扣3分);无电子病历管理部门,扣2分;未配备专职人员扣2分;电子病历内容不符合要求,每份病历扣1分。 4
3.6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0分) 3.6.1辨证使用中成药(含中药注射剂)。 抽查近1年10份归档病历。 使用中成药无记录、未辨证或辨证不正确,每份病历扣0.5分。 4
3.6.2门诊用药合理配伍,符合联合用药原则。 抽查近1年20张中成药处方。 无病名诊断、证候诊断,用药不合理(不合理配伍,不符合联合用药原则),每张处方扣0.2分。 4
3.6.3门诊中成药使用剂量、用法正确。 剂量、用法错误,每张处方扣0.1分。 2
3.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9分)
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各1名)。 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未掌握诊断或鉴别诊断、中医诊疗技术、方剂,每项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每项扣2分。 9
3.8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8分) 查阅设备清单,并抽查3种设备使用情况(分属于3个科室,每个科室抽1种)。 中医诊疗设备配置未达12类,每少一类,扣2分;未达35种,每少一种,扣1分;设备未使用,每种扣2分。 8
3.9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20分) 3.9.1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60种。 查阅本年度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清单。 每少1项,扣1分。 10
★3.9.2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 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4
3.9.3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的科室数不低于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总数的60%,门诊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区。 实地考查,并抽查3个病区。 未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每个病区扣2分;门诊未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区,扣2分。 4
3.9.4至少选择一个病种开展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为病人提供全面、全程、全方位的服务。 实地考查。 未开展,不得分。 2
3.10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15分)
3.10.1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30种。
查阅上年度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入出库单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得分;制剂每少1种,扣1分;有制剂但未生产,每种扣0.5分(最多扣3分)。 5
★3.10.2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查阅上年度的统计资料,并抽查核实。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每个指标扣1分。 7
3.10.3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人次的比例≥5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3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105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4.1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25分) 4.1.1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3个,至少有1个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不达标,不得分。 4
4.1.2专科床位数(不含加床)≥30张。 专科床位数<30张,每低10%,扣1分。 3
4.1.3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备中医诊疗设备,诊疗设备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未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不得分;诊疗设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扣2分。 3
4.1.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专科学术带头人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任职。 查阅相关资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学术带头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4
4.1.5专科诊断水平和中医疗效水平较高,中医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100%。 查阅10份病房运行病历或10份门诊病历。 辨证论治不准确,每份扣2分。
5
4.1.6中医治疗率≥60%,优势病种住院中医治疗率≥7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中医治疗率<60%,扣1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率<70%,每个病种扣1分。 2
4.1.7采取措施,转化科研成果,在临床诊疗中应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无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的科研成果转化,不得分。 2
4.1.8专科服务量在相应级别中医同专业科室中领先,门诊量、出院人数逐年增加。 查阅评审前3年统计资料。 门诊量未逐年增加,扣1分;出院人数未逐年增加,扣1分。 2
4.2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针对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13分) 4.2.1按照要求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不得分,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2
4.2.2制定年度重点专科工作计划。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少一年扣1分,工作计划内容不完整或与发展规划不相符,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2
4.2.3制定本专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具体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3
4.2.4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突出,居本专科收治病种前列。 查阅相关资料。 未确定优势病种,不得分;确定的优势病种达不到收治病种前列,每个病种扣1分;确定的病种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明显,疗效不突出,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最多扣1分)。 3
4.2.5研究课题注重解决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 查阅相关资料。 研究课题未注重解决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每个病种扣1分。 3
4.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28分) ★4.3.1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 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 无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低于3个病种诊疗方案,每少一个病种,扣3分;未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2分;中医诊疗方案未反映本专科特色,每个病种扣1分,反映不充分,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0.5分。 6
4.3.2医师掌握本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每人访谈1个优势病种,共访谈3个病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2分;掌握不全面,每人扣1分。 6
★4.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病历(原则上每个病种1份)。 未执行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2分,部分执行,每份病历扣1分。 6
4.3.4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中医疗效评价客观、科学。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评价,每个病种扣2分;未定期评价,每个病种扣1分;分析、总结、评价不到位,每个病种扣0.5分;中医疗效评价不客观,每个病种扣0.5分。 5
4.3.5分析、提出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并有明确的解决思路和措施。 未开展难点分析工作,每个病种扣2分;难点分析不符合要求,每个病种扣1分;未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每个病种扣1分;思路和措施不符合要求,每个病种扣0.5分。 5
4.4.推广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临床路径。(12分)
4.4.1实施中医临床路径,并制定实施方案。 查阅1个病种的相关资料。 未制定本科室中医临床路径实施方案,不得分。 2
4.4.2医师掌握本专科常见病中医临床路径。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常见病中医临床路径,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2分;掌握不全面,每人扣1分。 5
4.4.3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执行路径病历。 未执行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1.5分;无临床路径表单,每份病历扣1分。 3
4.4.4每年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路径实施方案。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分析,不得分;未提出改进措施,扣1分。 2
4.5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11分) 4.5.1有本专科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和措施,有明确的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现场考核学术继承人。 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工作计划和措施,扣1分;学术继承人不明确,扣1分。 2
4.5.2专科学术继承人掌握名老中医学术经验。 学术继承人未掌握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扣1分,掌握不全面,扣0.5分;未能提供原始跟师记录、论文等相关学术继承工作材料,扣2分。 3
4.5.3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在专科临床中得到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检查代表性2份病历。 不能提供应用本专业有代表性的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应用证据者,扣2分;未在病历中体现,每份扣1分。 3
4.5.4开展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的中医诊疗方法挖掘、整理与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 未开展挖掘、整理工作,不得分;未将其中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应用于临床,扣1分。 2
4.5.5对民间具有价值的方药及特色疗法、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 查阅相关资料。 未开展收集与整理工作,不得分。
1
4.6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11分) 4.6.1至少有3项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操作规范,并在临床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访谈与考核2名医师。 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每少一项,扣1分;操作规范不具体,每项扣0.5分;未在临床应用,每项扣1分。 3
4.6.2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 考核不合格,每人扣2分。 4
4.6.3临床应用的专科中药制剂品种≥3种。 查阅相关资料。 少于3个品种,每少一种,扣1分。 3
4.6.4制定专科中药制剂研究计划并实施。 无计划,不得分;未实施,扣0.5分。 1
4.7建立重点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5分) 4.7.1建立重点专科研究室,并有负责人与相应专兼职研究队伍。 查阅相关资料,并现场考查。 无研究室,不得分;负责人不明确,扣1分;无专兼职研究队伍,扣1分。 2
4.7.2研究室有临床研究规划与年度计划,开展以解决优势病种难点问题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的文献整理与临床研究工作。 无规划与年度计划,不得分;未开展相关文献整理与临床研究工作,扣1分。 2
4.7.3有以解决优势病种难点问题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的2-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不断深化临床研究。 研究方向与难点问题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结合不紧密,扣0.5分;研究方向不稳定,扣0.5分。 1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8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5.1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2分)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不得分;每年少于2次,扣1分。 2
5.2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22分) 5.2.1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 实地考查。 每少1个部门(组),扣0.5分。 3
5.2.2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中药房距各种污染源较近,扣0.5分;缺少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消防设施,每少一种扣0.5分。 2
5.2.3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10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6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低于100平方米,扣2分;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低于60平方米,扣2分;中成药、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不相适应,每项扣1分。 5
5.2.4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设备(器具)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2
5.2.5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相适应。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实地考查。 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1
5.2.6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5.2.7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包装饮片的复核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人员应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 5
5.2.8制定以中药内容为主的在职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查阅审查前2年相关资料。 无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不得分;有培训计划,未实施,扣1分。 2
5.3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18分) ★5.3.1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查阅相关资料(如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计划、供应商资质档案、评估记录等)。 无中药采购制度或供应商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有伪、劣药品及明令禁止购销的产品,不得分;采购制度不完善,扣1分;评估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2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记录完整。 查阅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进货质量验收记录或入库清单。 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扣1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3中药饮片储存管理规范,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做到定期养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中药饮片有变质、霉变、生虫、串药等现象或无储存管理规范、制度,不得分;设施条件不完善,扣1分;养护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4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管理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抽查10张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 未按规定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扣1分;账物不符,扣1分;含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调剂不符合规定,每张扣0.2分。 2
5.3.5建立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处方的审核和调剂复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抽查1日中药饮片处方和调剂后的中药饮片处方20剂。 无饮片调剂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得分;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每张处方扣0.5分(最多扣2分);重量误差不符合要求,每剂扣0.5分(最多扣2分)。 5
5.3.6具备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膏方、散剂等)进行加工等服务的能力。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设备不齐全,能力不具备,不得分。 2
5.4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7分)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随机抽查评审前1个月的处方。 小包装中药饮片少于300种,不得分;有小包装中药饮片,但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中药处方总数(不含代煎处方数和中药配方颗粒处方数)的比例<30%,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5分。 7
5.5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15分) 5.5.1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 无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或未开展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得分;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扣1分,最多扣3分)。 4
5.5.2煎药室布局合理,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 布局不合理,扣0.5分;流程不合理,扣0.5分;设施设备和辅助用具配备不完善,扣0.5分。 2
5.5.3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 未定期消毒、无清洁规程或无每日清洁记录,不得分;消毒记录和每日清洁记录不完整,每项扣1分。 3
5.5.4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相适应。 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1
5.5.5煎药操作记录完整,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无操作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煎药操作方法不符合要求,每处扣0.5分。 3
5.5.6能提供中药急煎服务。 查阅相关资料。 不能提供急煎服务,或急煎不能在2小时内完成,不得分。 2
5.6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3分) 现场抽查10种中药饮片的调剂给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访谈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 中药饮片调剂给付不符合规定,每种扣0.5分。 3
5.7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3分)
5.7.1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规范,委托加工的制剂须经相应部门批准,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制剂配制记录或未经批准委托加工或委托加工批件不符合规定,不得分;配制记录不完善,扣1分。 2
5.7.2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查阅相关资料。 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
5.8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10分) 5.8.1医院配备5名以上临床药师或每100张病床与临床药师配比≥0.6。提供中药咨询服务,促进中药合理使用。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临床药师数量配备不足,每少1人,扣1分;无中药咨询窗口或工作台,扣1分;无咨询记录,扣1分。 2
5.8.2建立中药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和中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中药不良反应。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3份病历。 无制度或无中药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不得分;未按照规定上报不良反应,每例扣1分。 3
5.8.3定期开展中药处方评价工作,规范处方(用药医嘱)开具、审核、调配、核发、用药指导等行为。 查看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分;评价内容不完善,扣2分;评价结果未公布,扣1分。 3
5.8.4对患者开展中药及中药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与教育。 查看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开展宣传与教育,不得分。 2

第六章 中医护理(6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6.1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20分) 6.1.1制定落实《指南》的计划与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无相关计划和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 2
6.1.2明确护理管理部门的中医护理管理职能和管理人员职责。 查阅相关资料。 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能不明确,扣1分;主管院长、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的职责不明确,每人扣0.5分。 2
6.1.3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达到0.4:1的要求。 实地考查,并抽查近3个月护理人员排班表。 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
6.1.4制定护理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计划,体现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内容与学时要求,定期考核,措施到位。 查阅培训计划及中级、初级护士技术档案各3份。 无计划或计划中未体现中医药内容,不得分;计划未落实或原始资料记录不全面,每份技术档案扣0.5分;培训内容与学时不符合要求,每份技术档案扣0.5分。 3
★6.1.5积极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不少于2项。 抽查3个科室,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医院未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不得分;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少于2项,每科扣1分。 3
6.1.6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2
6.1.7制定突出中医特色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制度,不得分;未体现中医特色,扣1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2
6.1.8建立护理与医务、药剂、后勤等相关部门支持开展中医护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定期(至少半年1次)召开会议。 查阅相关资料。 无会议记录,不得分;协调机制落实不到位,扣1分。 2
6.2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20分) 6.2.1制定中医护理常规并组织实施。 现场抽查3个病区的相关资料。 中医护理常规少于3个,每个病区扣3分;未组织实施,每个病种扣1分。 6
6.2.2积极开展专科中医特色护理,包括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抽查2个病区,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每个病区访谈1名患者。 未开展专科中医特色护理,每个病区扣4分;未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每个病区扣2分。 8
6.2.3在入院评估等资料中,体现辨证施护内容。 抽查3份相关记录,并实地考查。 未体现辨证施护内容,每份记录扣2分。 6
6.3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20分) 6.3.1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 抽查2名护士现场考核(含1名护士长,原则上每个病区1人,共2个病区)。 护士长未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扣3分,护士未掌握,扣2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最多扣2分)。 5
6.3.2护士掌握中医护理技术操作。 按照护理操作百分制打分表进行打分,每项操作得分85—90分,每人扣1分;80—85分,每人扣3分;低于80分,每人扣5分。 10
6.3.3护士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抽查2名护士现场考核。 护士不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不得分;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最多扣2分。) 5

第七章 文化建设(6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7.1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6分) 7.1.1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及《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 无相关会议记录,不得分。 3
7.1.2制定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实施方案,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 3
7.2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12分) 7.2.1医院宗旨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医院宗旨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3
7.2.2医院发展战略体现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总体定位。 无发展战略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3
7.2.3院歌体现中医医院的宗旨。 无院歌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3
7.2.4院训体现中医医院的宗旨。 无院训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3
7.3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19分) 7.3.1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 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诊疗行为不规范,每人扣2分;诊疗行为未体现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运用,每人扣2分。 6
7.3.2医院员工言语仪表规范。 现场考核3名员工(窗口服务人员、医技人员,门诊服务台人员各1名)。 医院员工言语仪表不规范,每人扣1分。 3
7.3.3具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定礼仪。 查阅相关资料。 无特定礼仪,不得分。 3
7.3.4制定体现中医医院特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并开展培训。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不得分;未体现中医医院特点,扣3分;未开展培训,扣2分。 4
7.3.5编写体现中国传统文化核心价值观念的读本,并开展培训。 查阅相关资料。 未编写读本,不得分;未开展培训,扣1.5分。 3
7.4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23分) 7.4.1庭院建设体现中医药文化。 实地考查。 庭院建设未体现中医药文化,不得分,体现不充分,扣2分。 3
★7.4.2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 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未宣传中医药知识,每个区域扣5分;未使用中医病名或中医术语,每个区域扣3分;未与科室特色相结合,每科扣2分;中药侯药区未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扣5分;宣传不充分,扣3分。 20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55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8.1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5分) 8.1.1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有发展“治未病”服务的内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查阅相关资料。 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无发展“治未病”服务的内容,不得分;发展目标不明确,扣1分。 2
8.1.2医院制定发展“治未病”服务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院未制定开展“治未病”服务的工作计划,不得分;具体措施未落实,每项扣2分;部分落实,每项扣1分。 3
8.2按照“治未病”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21分) ★8.2.1具有提供“治未病”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无“治未病”服务提供平台,无明确区域划分,或区域不足4个,不得分。 5
8.2.2人员配备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人员≥70%,其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医护人员配备不足6人,或中医类别人员<70%,或无副主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得分。 6
8.2.3设备配置满足“治未病”服务需要。配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教育、健康干预等设备。 查阅科室设备清单,并实地考查。 未配备健康状态信息采集、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教育、健康干预等设备,每少一项,扣1分。 6
8.2.4建立有关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查阅相关资料。 无工作制度,扣2分;无服务规范,扣2分;无技术操作规范,扣2分;各类制度、规范不全,每项扣1分。 4
8.3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18分) 8.3.1提供规范化“治未病”服务,服务流程合理。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材料,并实地考查。 未提供服务,不得分;流程不合理,扣1.5分;不能提供原始材料,扣1.5分。 3
8.3.2建立健康管理数据库。 未建立数据库,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材料,扣2分。 4
8.3.3开展中医体检和评估。 未开展中医体检和评估,不得分;中医体检和评估不到位,扣1分。 3
8.3.4提供“治未病”干预服务(包括中医健康教育和指导,中医技术方法干预等)。 未提供中医干预服务,不得分;服务不到位,扣2分。 3
8.3.5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估(如健康改善情况、服务满意度评价等的资料收集)。 未开展效果评估工作,不得分;开展不到位,扣2分。 5
8.4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11分) 8.4.1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如膏方、针刺、灸法、火罐、推拿、贴敷、足疗、药浴、熏蒸、药膳、刮痧等)≥5项。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开展,不得分;<5项,每少1项,扣1分。 6
8.4.2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技术应用不规范,每项扣1分。 5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350分)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40分)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1.1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3分) 1.1.1.1医院管理和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宗旨、管理理念和管理措施体现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查阅相关资料。
未体现公益性,不得分。 1
1.1.1.2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社会公益项目。 未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各类扶贫、防病、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项目及边远地区医疗服务援助项目,或未开展、举办多种形式社会公益性活动(如义诊、健康咨询、募捐等)等,不得分。 1
1.1.1.3承担政府分配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为社区、农村基层培养卫生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无制度,扣0.3分;项目培养资料(包括学员名单、授课课件、学时、考核和评价等)不完整,扣0.4分;无保障措施,扣0.3分。 1
★1.1.2.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4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分) 查阅相关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二、医院服务(15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2.1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8分) 1.2.1.1改善诊疗环境,就诊、住院的环境清洁、舒适、安全,有患者饮水、休息、如厕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急诊与门诊候诊区、医技部门、住院病区等均有明显、易懂的标识。有保护患者的隐私设施和管理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诊疗环境不符合要求,每项扣0.3分;无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措施,扣0.5分。
2
1.2.1.2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逐步提高患者预约就诊比例;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建立与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约转诊服务;完善患者入院、出院、转科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为急诊患者提供合理、便捷的入院相关制度与流程;危重患者应先抢救并及时办理入院手续。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无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的措施,未建立预约转诊服务,每项扣0.5分;无患者入院、出院、转科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扣0.5分;无急诊患者收入院制度与流程,扣0.5分;未及时抢救危重患者并办理入院手续,扣0.5分。 3
1.2.1.3医院挂号、缴费、取药、候诊秩序良好。 实地考查。 秩序混乱,每处扣0.5分。 2
1.2.1.4评审前3年,医院平均住院日呈下降趋势。 查阅相关资料。 未呈下降趋势,扣1分。 1
1.2.2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3分) ★1.2.2.1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检诊、分诊制度,或首诊负责制未落实,或急危重症患者未得到及时救治,不得分。 1
1.2.2.2实施急诊分区救治、建立住院和手术的急危重症的“绿色通道”,建立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急危重症优先诊治的相关规定。 未实施急诊分区救治,扣0.5分;未建立“绿色通道”,扣0.5分;未建立重点病种服务流程与规范,扣0.5分;无急危重症优先诊治的相关规定,扣0.5分。 1
1.2.2.3有多部门、多科室的协调机制,保障多发伤、复合伤、疑难病例的抢救治疗,有妥善处理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群体性事件患者的工作流程。 查阅相关资料。 未建立协调机制,扣0.5分;无妥善处理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群体性事件患者的工作流程,扣0.5分。 1
1.2.3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2分) 1.2.3.1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扣0.2分;未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扣0.3分。 0.5
1.2.3.2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患者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对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具有知情选择的权利和参保患者对医疗保障制度支付项目的知情同意权利。尊重患者的民族习惯及宗教信仰。 查阅相关资料。 无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扣0.3分。
0.5
1.2.3.3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公布投诉地点及方式,加强投诉管理,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实行“首诉负责制”,扣0.5分;无专门部门,扣0.5分;未公布投诉地点及方式,扣0.3分;无处理患者投诉记录,扣0.3分。 1
1.2.4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1.5分) 实地考查。 不能提供相关服务,每项扣0.5分。 1.5
1.2.5 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0.5分)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相关计划和具体措施,或无禁止吸烟的醒目标识,不得分。 0.5



三、应急管理(8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1分) 查阅相关资料。 无专门部门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扣0.3分;未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扣0.5分;门诊、住院诊疗信息登记不完整,扣0.2分。 1
1.3.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2分) 1.3.2.1医院明确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应发挥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能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防控工作。 查阅相关资料。 应对突发事件中应发挥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明确,扣0.5分;参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资料不完整,扣0.5分。 1
1.3.2.2有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熟悉应急预案以及医院的执行流程。医院总值班有应急管理的明确职责和流程。有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在应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与任务。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3名员工(含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总值班各1人)。 无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扣0.2分;医院总值班无明确职责和流程,扣0.3分;无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职责与任务,扣0.2分;不知晓相关流程或职责,每人扣0.3分。 1
1.3.3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2分) 1.3.3.1有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应急管理。院长是医院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查阅相关资料。 无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不得分;院长不是第一责任人,扣0.3分。 0.5
1.3.3.2有院内、外和院内各部门、各科室间的协调机制,有明确的协调部门和协调人。 无协调机制、部门和人员,每项扣0.2分。 0.5
1.3.3.3有应急队伍,人员构成合理,职责明确。建立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的应急技术专家队伍。 无应急队伍,或未建立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的应急技术专家队伍,不得分;人员构成不合理,职责不明确,扣0.5分。 1
1.3.4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1分) 查阅相关资料。 无应急指挥系统或无应急预案,不得分;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备,扣0.5分;未制订各种专项预案,扣0.5分;未明确应对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操作程序,扣0.5分。 1
1.3.5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2分) 1.3.5.1医院有安全知识及应急技能培训及考核计划,定期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培训。相关人员掌握主要应急技能和防灾技能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3名医务人员。
无培训及考核计划,或未开展培训,不得分,不掌握主要应急技能和防灾技能,每人扣0.3分。 1.5
1.3.5.2医院每年开展各类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和突发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的综合演练。 未开展各类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不得分;未开展突发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的综合演练,扣0.3分。 0.5


四、临床医学教育(6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4.1教学师资、设备设施符合中医药院校教育和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要求。(2分)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师资不符合要求扣1分;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扣1分。 2
1.4.2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2分) 查阅相关资料。 未承担教学实习工作,扣1分;无支持教学规划,资金投入和保障制度,扣1分;
无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教学管理工作,扣0.5分;无相应专业教研组或办公室,无专(兼)职教师,扣0.5分;未承担硕士研究生教育,扣1分。 2
1.4.3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基层中医临床骨干培训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实施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1分) 查阅相关资料。 未承担培训任务,或无培训实施方案,不得分;无资金支持,扣0.5分;无专职人员负责培训工作,扣0.5分。 1
1.4.4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有继续教育规划、实施方案,提供培训条件及资金支持。(1分) 查阅相关资料。 无继续教育规划、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