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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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1988年6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今年2月,总行以银发[1988]26号文件,对信贷资金管理问题作了十条具体规定,各地银行已认真贯彻执行并取得了初步效果。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金融工作方针,推动各地立足改革,提高资金利用率,挖掘银行和企业的内部潜力,搞活资金融通,以缓解今年信贷资金供求矛盾,实现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发展经济与稳定货币的统一。特作如下规定:
一、搞好信贷规模的监控。1988年分地区的信贷规模,经各家专业银行总行分配,由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确定后,现正式下达给各地区(附表)。除建设银行还有部分规模没有分配外,其它专业银行贷款规模已基本分完。对各地区实现这些规模所需资金,主要依靠增加存款,挖掘资金潜力去筹措,各分行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今年下达各地区的信贷规模,仍然作为各地的监控目标。各地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各专业银行,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去实现。人民银行总行对各地区的信贷规模,按上半年和全年两个指标进行考核,各分行要按月、按季进行分析监测。
对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信托贷款规模,各分行要尽快分配下去,并加强金融信托机构存、贷款的管理和检查。
二、对流动资金贷款,除建设银行外,进一步落实“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政策。由人民银行总行对专业银行总行进行考核。专业银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单位,由专业银行总行根据本系统的特点,确定考核的办法。如果多吸收了存款,有了资金而没有贷款规模,专业银行总行可给专业银行分行追加贷款规模;人民银行总行可给专业银行总行追加贷款规模。实行多存多贷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必须先完成分配的各种债券任务,其贷款的投向,必须优先用于支持农副产品、外贸出口商品和适销对路工业品生产与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如果少存不能少贷,由专业银行总行负责统筹调剂。
固定资产贷款仍按指令性计划管理。为鼓励各地多收回贷款,技术改造贷款超计划多收回的部分,允许多贷。
三、管好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各地人民银行要按照总行下达的计划,努力完成人民银行的存款任务。要组织专业银行(含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对单位其他存款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属于财政性存款的部分,要全额划回人民银行。为稳定财政性存款,总行决定开办财政性定期存款业务。人民银行增设“0281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0282农业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0283中国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0284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0285交通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科目。从1988年7月1日起,此项定期存款业务为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的业务,按总行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各档次的利率给存户计算利息。专业银行必须相应增设“财政性定期存款”科目核算这一部分业务。专业银行过去从财政预算外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中吸收的定期存款,应于7月1日从“单位定期存款”科目中将6月末的余额划转到“财政性定期存款”科目核算,并按照现行划交财政性存款的比例、时间、方法等规定,将“财政性定期存款”划交当地人民银行。第一次划交“财政性定期存款”,按7月1日余额,于7月10日前办妥,如专业银行资金不足,人民银行可相应增加专业银行的短期贷款。今后专业银行(含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不得吸收财政性资金。为鼓励各地人民银行多吸收存款,对财政性存款超计划增加的部分,从今年10月份开始,允许按50%的比例留给当地使用。对邮政储蓄超计划增加的部分,对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超计划增加的部分,允许全部留当地使用。对没有完成财政性存款和邮政储蓄计划的分行,要相应扣减短期贷款限额。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对未按规定范围、比例和时间办理缴存的,迟缴或少缴的余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要切实管住中央银行的贷款。人民银行总行对专业银行总行和各地人民银行分配的贷款限额,包括年度性贷款、短期贷款和各种专项贷款限额,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均不得突破。各地要加强日拆性贷款的管理,年度中间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日拆限额之内。到第四季度,日拆性贷款要全部纳入总行核定的短期贷款限额之内。
对专业银行用吸收存款购买债券后发生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人民银行应引导专业银行通过融资公司进入资金市场,开展相互拆借解决。人民银行不为任何单位发行债券垫款,也不发放贷款给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债券。
四、努力完成上半年收回中央银行贷款的任务。为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实行“多收多贷,少收少贷”的政策,对收回的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全部留在当地周转使用。上半年收回的贷款,主要用于下半年旺季资金的调剂。上半年专业银行商业贷款下降的资金,应归还到期的人民银行贷款。凡归还到期贷款不力,或商业贷款下降资金在旺季不如数回归使用的,旺季收购资金发生周转困难,一律由专业银行自解决,人民银行总行也不对该地区增加贷款限额。同时,要加强对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的管理,研究确定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的最低限度,以保证支付。
五、进一步实行谁挖潜谁使用的政策。各地区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把企业每百元销售额占用全部流动资金降低2元和处理积压物资不合理占用资金的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和专业银行基层行处。要把清查处理企业闲置设备、清理收回银行逾期贷款和风险贷款列为清仓挖潜的重要内容.各地通过清仓挖潜搞活的资金,允许留在当地使用,实行“多挖多贷,少挖少贷”的政策,各地收回1987年底以前对农村社队和个人的呆滞贷款,经审查核实,可用于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和农村开发贷款。具体比例由农业银行总行确定。对不积极清仓利库、完不成挖潜任务的地区和专业银行,要相应扣减贷款规模,减少中央银行贷款。必要时,多占中央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向上浮。企业降低资金占用或处理积压物资、不合理占用资金的指标,要与银行贷款挂钩。对有新增贷款的企业,要扣除相应的贷款限额;对不发放新贷款的企业,必须收回相应的老贷款。对企业有问题物资和资金多占用的贷款,银行必须严格按规定加收罚息;如果在限期内作了处理,可以退还收罚息。各级银行要加强清仓挖潜的检查考核工作。各地专业银行在向各自的总行上报清仓挖潜进度和成果的同时,要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总行要检查考核各专业银行总行、各地区清仓挖潜的情况,并要总结交流经验,运用典型,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六、进一步发挥金融市场的调剂作用。要加强对新组建的融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融资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人民银行领导下的金融中介机构。融资公司的任务是为金融宏观调控服务。目前主要办理金融机构同业短期资金拆借业务,其资金来源,应主要依靠筹集金融业的间歇资金。人民银行同融资公司的资金关系,是借贷关系。人民银行要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指导融资公司的资金投向。证券公司主要办理金融机构之间的有价证券各种代理业务和自营买卖业务。人民银行要通过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调剂和搞活证券流通市场,加强对中长期资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使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融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资本金,需由人民银行出资的部分,均从总行核批的信贷基金中拨付。各级分行组建融资公司,证券公司、一律报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国库券、有价证券的转让和买卖,一律由金融中介机构办理。对国库券转让实行保护价的评准基金,第二批试点的54个城市,每个城市在不超过200 万元的限额内,由当地人民银行在短期贷款内给予解决。
七、改革银行结算,加快结算速度。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扭转延压、挪用和截留客户结算资金的现象,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改进银行汇票,扩大通汇通兑面;要全面推广商业汇票,疏导商业信用,减少企业之间贷款拖欠;在大中城市开办银行本票,要扩大支票使用范围,积极推行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使结算与融通资金结合起来。
八、进一步加强分析预测工作。各级银行领导要围绕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要求,把分析预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一是要加强和改进基础统计工作,做到“条条”与“块块”、计划与统计的口径一致,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汇总的数字相互一致。二是要加强分析预测,特别要注意分析各地经济增长、物价上涨与货币、信贷增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关系,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三是要搞好综合反映,及时发现和反映深化改革中经济、金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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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200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对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管理,提高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全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风险基金是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直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科技型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二条 风险基金通过吸引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和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从而加快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 风险基金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体形成,由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由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运作。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家参与、专款专用、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基金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也可与国内外政府资金、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于高科技企业。 第五条 风险基金对外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六条 风险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经管委会同意,可以续期,续期不超过2年。

第二章 风险基金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由市政府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管委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风险投资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风险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四)审议风险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投资公司关于风险基金参与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的方案;(六)审议批准投资公司委托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的方案;(七)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不直接干预、参与风险基金运作。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决议须经管委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投资公司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并报管委会批 (二)审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3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三)指定中介机构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四)与有合作意向的政府资金、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就合作事宜进行谈判和磋商,共同发起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五)制定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编报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等;(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其管理人、律师、会计师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风险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由投资公司根据管委会规定的条件遴选(遴选时,一般采用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议标方式),并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授权额度内风险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资策略制订投资方案,经投资公司审查后实施; (二)管理、培育和监督被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增值; (三)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制定和实施投资退出方案。(四)定期向投资公司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

第三章 风险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单个投资项目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投资重点为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机电一体化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五条 风险基金投资地域主要在合肥地区。

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投资主要选择处于从孵化期至扩张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成熟企业。

第十七条 风险基金可投资于国债等低风险有价证券。

第十八条 风险基金不得投资于期货、房地产、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以及贸易、娱乐业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基金投资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投资公司委托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风险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职能分离原则。投资公司负责投资方向和具体投资项目的最终审核,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评价、选择、管理直至退出投资等具体运作; (二)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风险共担原则。对管理公司推荐的项目,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可以按9:1的比例共同投资,也可以由投资公司全部投资,但管理公司须按投资公司投资额的10%向投资公司交纳保证金; (三)强化激励原则。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项目清算后,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对投资增值部分超过一定比例可按7:3分成; (四)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共同投资的比例或管理公司交纳保证金的比例和投资增值部分的分成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投资公司上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参与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时,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其决策为最低限,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二)在投资合同中需明确下列重要事项: 1、创业投资公司对其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 2、创业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政策; 3、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五章 风险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风险基金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成员若干名,其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具体名单由管委会决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投资公司执行管委会决议情况; (二)协助管委会审查投资公司提交的基金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指定中介机构检查基金财务情况,并由中介机构独立向管委会提交报告。(四)对投资公司总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当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基金的利益时,责令其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管委会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合法经营,防止收赃、销赃,及时发现和惩处违法犯罪活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营废品旧货收购和信托寄售行业的收货站、寄售店、代购点等单位(以下简称废旧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是国营、集体、个体、合资、合作经营,也不论其是专营还是兼营,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公安局是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经营废品旧货业须报请市、县供销社批准,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开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准开业经营。凡未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照的,为非法经营,应予取缔。
第五条 经营废品旧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购政策,禁止压价收购,克扣斤两,转手倒卖,敲诈勒索,严禁收赃、销赃、窝赃和引诱、教唆他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经营废品旧货业必须严格收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查验、保管、报告等项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从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安全检查、监督,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不得知情不报,借故刁难。


第七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由市、县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
第八条 本市获准经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需跨区、县设点收购的,必须到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外市、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收购废旧金属。
凡出市的废旧金属,需报经市计委审批后方可放行。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铁器制作、铸件、冶炼等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只能承接来料加工,未经批准的不得同时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户,只限于收购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具,严禁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个体户收购的废旧金属一律交售给市、县供销社物资回收部门,或进入废钢铁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凡单位在门市出售废旧金属,必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方可出售。收购付款原则上均使用转帐支票。需支付现金的,必须在收据上注明出售人的单位及其姓名、住址,以便查对。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旧金属,以及寄售高档贵重物品时,必须持本人证件、户口簿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承接寄卖高档贵重物品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和物品来源,详细登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以及物主姓名、单位、住址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可暂不付款,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严禁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个人出售的铁路、石油、通讯、供电、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国防器械和工矿专用器材;
(三)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四条 发现下列情形者,应立即扣留物品并报告公安机关:
(一)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出售来路不明或有其他可疑的物品;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有其他可疑证件售物的人;
(四)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禁止收购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严格地执行本规定,能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追缴赃物,对废旧业治安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并没收违禁品、赃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三日公布的《南京市关于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