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民事和解协议行为之效力/李光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00:10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司法制度,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在于能及时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最大幅度的衡平了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发展,更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稳定。在如今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为了尽早摆脱矛盾纠纷的困扰,尽快满足自身利益之需求,在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上,更喜欢以和解方式来化解矛盾。然而,有些社会公众对和解制度的应然功能缺乏正确的认识与了解,致使一些案件“和而不解”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为了更进一步认识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与特点,实有必要对民事和解制度,特别是其核心内容——民事和解行为之效力做一次深入的研讨,并通过此文力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民事和解制度,相对于刑事和解制度而言,它是指民事当事人基于息事、节约成本、及时满足利益需求之目的,在民事活动中就民事权益争议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在自行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从而结束民事权益争端的一种处理纠纷方式的法律制度。民事和解制度内容包括民事和解行为的型态、民事和解协议的缔结及协议效力与履行等内容,而《民事和解协议之效力》是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内容;民事和解行为的适用范围极广,既可以适用于诉前,也可以适用于诉中,还可以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可归纳为三种形式:一是诉前民事侵权和解行为;二是诉内民事侵权和解行为;三是民事诉讼执行和解行为。

  二、民事和解协议行为之效力探析

  民事和解协议行为之效力如何是本文研究之重点,它对司法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分为诉前民事侵权和解协议之效力、诉内民事侵权和解协议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之效力。

  (一)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协议》之效力分析

  所谓诉前民事侵权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关于民事赔偿或补偿内容,经过自愿协商一致,于诉前自行订立的和解协议。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协议》的效力定性问题,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界定不明,理论界与实务界又存在争议,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未对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笔者现以民法理论为依据对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做些分析与探讨,并确定其法律地位。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实际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又协商的自由过程,无论协商次数多少、协商内容如何、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的“意思”表示形式,始终都要经过“要约”、“承诺”或“新要约”、“新承诺”二个阶段来实现,如“要约”之意思表示与“承诺”之意思表示经过协商一致后就能形成了“和解合意”,“合意”形成之时,则是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被确定、变更或终止之日,诉前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表现形式,实际是民事契约的缔结过程与结果,而民事契约行为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契约”的订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订立所具备的要件,综上,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协议》应具有民事合同之性质,其效力的判断应以《合同法》的效力规则来审查判断。

  (二)诉内的《民事侵权和解协议》之效力分析

  所谓诉内民事侵权和解协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至案件宣判前就侵权赔偿内容或其它债权债务内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又称为《诉讼和解协议》,由于诉讼和解行为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诉讼和解协议其实是一种程序性协议,不具有可诉性,更不是民法所述的“民事契约”关系,因此,《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还是要倡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或履行诉讼和解协议,《诉讼和解协议》的生效实际是以履行完毕为生效条件,履行完毕后,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反悔,但只要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时,《和解协议》视为撤销或失效,人民法院不能据以《诉讼和解协议》作为裁判依据而进行裁判。现行法律虽未对《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赋予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可以借助外部的法律手段,使之具有法律强制力,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由此说明,《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裁判效力,使之具有执行力。

  (三)《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之效力分析

  所谓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指民事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对原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变更或终止的和解协议。由于执行程序纳入了《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内,因此,执行和解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也是一种程序性协议,同样不具有可诉性,更不是民事契约关系,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关于《执行和解协议》之效力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时,对方仍可凭生效文书恢复申请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一旦被法院裁定确认后,法院应裁定对原生效文书予以终结执行,另对《执行和解协议》裁定其具有执行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意,具有民事契约性质,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应以《执行和解协议》为债权凭证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从该法条内容来看,立法机关并未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按传统的法学理论观点,公权力通常应大于私权力,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私权自治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基于私权力的处分而产生,生效裁判文书所赋予的强制执行力是基于国家的公权力决定而产生的,如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就等于私权力处分效力已消灭或终止了公权力的决定效力,显然有悖于法理,执行和解机制设置之目的,只暂时对执行机构产生拘束力,并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之进行,以示对私权处分的尊重与维护,并不意味着《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主要农作物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主要农作物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经)厅(委、局):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西北东部和南方大部地区出现大范围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湖南、江西等20个省(区、市)农作物造成不同程度的灾害。目前正是灾后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努力夺取夏季粮油丰产丰收,实现全年种植业生产目标,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我部制定了油菜、蔬菜、柑桔、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将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低温冻害给农作物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要针对灾后可能发生的田间渍害、病虫为害、蔬菜短期供应紧张等问题,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制定应对预案;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争取增加抗灾救灾和生产恢复资金;要按照冬季损失春季补、灾区损失非灾区补、面积损失单产补的总体思路,一手抓好恢复生产,一手抓好春耕备耕,把困难和问题分析得更透一些,把政策和措施落实得更实一些,采取最直接、最有力的措施,确保全年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细化工作措施

  各地要在我部油菜、蔬菜、柑桔、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搞好灾情评估,摸清受灾底数,增强灾后恢复生产措施的针对性;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不同灾情和农民的不同需求,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各项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和措施到位。

  三、强化督导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技术专家、农技人员和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举办不同层次的灾后恢复生产技术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提高农民生产自救水平;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要强化部门配合,加强省际协调,搞好应急种子、种苗、肥料、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调剂调运,对区域性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加大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种子、化肥、农膜等价格监管,控制价格上涨,确保满足灾区恢复生产需要。

  附件:1.油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2.蔬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3.柑桔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4.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油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灾情及影响

  据我部农情调度,截至2月14日,湖南、江西、贵州、湖北、四川、广西、浙江、重庆、云南、江苏、陕西、河南、甘肃等省(市)油菜受灾面积4891万亩,占全国秋冬种油菜面积的48.4%。其中成灾面积2777万亩,占受灾面积的56.8%;绝收面积615万亩,主要集中在贵州、江西和湖南三省。

  从油菜苗情类型看,冻害最重的有三种苗:一是前期生长发育旺盛的大苗,其中出现早薹早花的油菜全部受冻;二是播栽偏晚的小苗弱苗,由于根系浅,植株抗冻能力弱,有的整株被冻死;三是部分播种、移栽较迟,长势中等但施氮水平偏高、叶片嫩绿的田块,受冻也较重,幼嫩的叶片已出现萎蔫、坏死。冻害的症状主要是薹茎冻裂、萎缩下垂或折断,呈水渍状;叶片受冻呈烫伤状萎蔫,然后逐渐失绿变黄,严重时变成枯白,也有部分叶片因严重积雪造成机械损伤。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狠抓抗灾减损,努力提高单产,扩大春播面积,发展多种油料”的总体思路,强化落实灾后恢复措施,努力降低因灾产量损失;强化灾后田间管理和生产投入,努力提高油菜单产水平;积极扩大春油菜等春播油料作物面积,争取实现以春补冬;努力扩大大豆、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等其它油料作物种植,确保今年食用植物油生产和供应。

  (二)目标任务

  油菜灾后恢复生产总的目标是:努力实现年初确定的恢复油料生产目标。具体目标是:确保油菜面积明显恢复,主攻单产,提高总产。主要任务是:加强灾后田间管理,促进油菜恢复生长。重点落实好以下技术措施:

  一是清沟沥水,培土壅根。化雪后要利用晴好天气彻底清理田内三沟,及时清沟排水,降低田间湿度,同时加深田外沟渠,预防渍害发生。解冻后可利用清沟的土壤进行培土壅根,特别是拔根掀苗现象比较严重的田块更要注意培土壅根,以减轻冻害对根系的伤害。

  二是摘除冻薹,清理冻叶。对已经受冻的早薹油菜,融冻后应在晴天及时摘除冻薹,以促进基部分枝生长,弥补冻害损失,切忌雨天进行,以免造成伤口腐烂。要及时清除呈明显水渍状的冻伤叶片,防止冻伤累及整个植株,对明显变白或干枯的叶片要及时摘除。

  三是补施追肥,喷施硼肥。对薹茎受冻的田块,要视情况适当施肥,每亩追施5­-7公斤尿素,以促进分枝生长。叶片受冻的油菜,要普遍追肥,每亩追施3-5公斤尿素,长势较差的田块可适当增加用量,使其尽快恢复生长。同时要适量补施钾肥,每亩施氯化钾3-4公斤或者根外喷施磷酸二氢钾1-2公斤,以增加细胞质浓度,增强植株的抗寒能力,促灌浆壮籽。另外,每亩叶面喷施0.1%-0.2%硼肥溶液50公斤左右,以促进花芽分化。

  四是加强测报,防治病害。油菜受冻后,较正常油菜更容易感病,要加强油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密切注意发生发展动态。对发生菌核病的田块,要及时喷施多菌灵、甲基硫菌灵和代森锰锌等进行防治;对发生蚜虫为害的田块,要及时用蚜虱净、抗蚜威等喷雾防治。

  三、工作措施

  (一)制订工作方案,加强生产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研究制订油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组织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指导组,及时深入灾区,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强化灾后恢复生产的工作指导。

  (二)落实技术措施,提高生产水平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及时制订技术方案,开展技术指导。尤其要发挥好农业部油料专家指导组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灾区,开展现场指导和技术示范,努力将油菜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措施落实到农户到田间。

  (三)关注次生灾害,准备应对措施

  一要针对受灾油菜叶片萎蔫,茎秆断裂,植株机械损伤严重,抗病性明显下降,重点防止菌核病和霜霉病的流行为害。二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尤其要关注长江中游长期低温阴雨天气的出现,及时进行应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覆盖等措施,增强油菜抗低温的能力。

  (四)召开现场会议,组织技术培训

  各地要适时召开油菜灾后恢复生产现场会,进一步掌握油菜受灾的具体情况,交流各地灾后恢复生产的经验,现场观摩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措施,研究落实灾后油菜恢复生产和加强其他油料作物生产等有关工作。

  附件2:

蔬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灾情及影响

  据我部农情调度,截至2月14日,湖南、江西、贵州、湖北、四川、安徽、广西、浙江、广东、重庆、云南、江苏、陕西、河南、山东、甘肃、福建、上海、宁夏、山西等20个省(区、市)因低温冻害蔬菜受灾4208万亩,占全国秋冬种蔬菜面积的32.4%。其中成灾2043万亩,绝收670万亩。另据湖南、湖北、安徽、江西、贵州、江苏、四川、浙江8省不完全统计,此次蔬菜受灾减产约2600万吨,减幅高达33%,其中露地蔬菜减产2280万吨,减幅35%,设施蔬菜减产320万吨,减幅25%;倒塌大棚50多万亩;冻死春夏蔬菜秧苗150多亿株,占育苗总株数的37%。

  从当前看,灾区露地蔬菜大面积冻死,设施蔬菜不仅倒塌受损受冻,而且受低温寡照高湿的影响基本停止生长,病害加重;由于交通不畅,外埠菜运输不畅,蔬菜市场供应偏紧,价格上涨。从今后看,随着灾情的进一步显现,特别是受融雪冰冻、渍害以及连阴雨雪后陡晴失水、霜冻的影响,南方露地叶菜还将大面积受损,将影响2月至3月上中旬上市的蔬菜品种和数量,供需矛盾突出;3月中下旬至4月上中旬,随着天气转暖,灾后抢种速生叶菜陆续上市,数量增加,供需矛盾将逐步缓解;4月中下旬至5月下旬,南方大棚瓜、豆类蔬菜陆续上市,市场上蔬菜品种和数量进一步增加,但由于低温冻害毁苗比例大,茄果类蔬菜供需矛盾还将持续一段时间。进入6月,随着各种露地蔬菜大量上市,蔬菜市场供应将逐步恢复正常。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各蔬菜产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灾毁设施,积极扩大蔬菜种植面积,树立蔬菜供应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努力做到灾区损失非灾区补,面积损失单产补,果菜类损失速生菜补,应急供应芽苗菜补,增加总量,丰富品种,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价格平稳。

  (二)目标任务

  灾区做好抢修大棚、抢发芽苗菜、抢种速生叶菜、抢育果菜类秧苗的“四抢”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南菜北运及北方设施蔬菜生产基地扩大生产,缓解灾区春夏蔬菜供应压力,稳定全国蔬菜市场。

  一是抢修大棚。组织湖北、安徽、江西、贵州、江苏、四川、浙江等省区市,抢修倒塌大棚60万亩,争取2月完成投入生产。二是抢发芽苗菜。芽苗菜生产周期短,产量高,可有效缓解灾区蔬菜供需矛盾。各地要利用大棚、日光温室及空闲民房,大力生产豌豆、绿豆、黄豆、萝卜、荞麦芽等芽苗菜,减缓供应压力。三是抢种速生叶菜。灾后迅速抢播一茬大棚普通白菜、大白菜、青蒜苗、香菜、生菜、苋菜等速生菜150万亩,争取早春上市。四是抢育果菜秧苗。抓紧时间利用大棚、温室电热温床等快速育苗,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约化育苗,争取尽快改种大棚瓜、豆类蔬菜,补种露地茄果类蔬菜。计划抢育果菜秧苗80万亩,共出苗400亿株,满足1000万亩蔬菜用苗需求。五是扩大南菜北运基地蔬菜生产。海南、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重庆等省区市抓紧生产叶类、瓜类、豆类等蔬菜100万亩,其中速生叶菜60万亩,速生果菜40万亩,力争1-2个月就能供应全国市场。六是扩大设施蔬菜产区生产。日光温室抢播或套种一茬普通白菜、大白菜、青蒜苗、生菜等速生菜,争取3-4月上市;适当调整大棚早春蔬菜品种结构,增加番茄、茄子、辣椒等茄果类蔬菜面积。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恢复生产措施

  各地要抓紧制定灾后恢复生产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技术方案,责任到人,分工负责。

  (二)强化科技救灾

  各地要选派专家组,深入灾区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重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要在重灾区创建示范点,展示种植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带动周边地区恢复生产。要通过印发技术资料、召开现场会、播放录像、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将技术传授给灾区农民,提高灾后恢复生产的科技水平。

  (三)加强种苗调剂供应

  进一步调度各地种子储备状况,详细了解灾区种苗需求情况,立足灾区自给,及时协调有关省组织种苗调运,确保灾区恢复生产用种用苗。

  (四)加大农资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强农资化肥、种子、农膜等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必要时建议当地政府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控制价格上涨,确保灾区增加生产投入、提高单产。要加强种苗质量监测和检疫,确保种子质量,防止检疫性病害传播。同时,要严厉打击乘机销售假劣农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五)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当前露地蔬菜病虫害主要有十字花科蔬菜作物上的斑潜蝇、蚜虫、红蜘蛛、茶黄螨、白粉病和霜霉病等,大棚蔬菜病害主要有瓜果类蔬菜作物上的茄子绵疫病、番茄早晚疫病、番茄灰霉病、辣椒疫病、辣椒白粉病、黄瓜霜霉病、黄瓜白粉病、黄瓜炭疽病和黄瓜细条病等。冰雪天气对露地蔬菜病虫害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但对大棚蔬菜病害流行有利。灾后露地和大棚蔬菜病害都将加重流行,露地虫害发生减轻。要针对上述情况,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预案。密切关注灾区蔬菜主要病虫害发生趋势,及时制定防控预案。二是加强预报。在防治关键季节,加强预报,为科学防控提供及时准确的科学依据。三是组织防控。根据病虫发生情况,及时启动防控预案,大力开展专业化防治和统防统治,确保灾后病虫不造成重大危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灾后恢复生产专门机构,整合农业系统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灾后恢复生产的协调、计划、督导。

  (二)增加资金投入

  各地要增加投入,承担大部分修复大棚、温室等设施所需资金,向重灾区免费提供种子,加大集约化育苗场(中心)建设扶持力度。

  (三)搞好产销衔接

  加强市场监测,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延长“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实施期限,保证蔬菜运销畅通。

  (四)实施政策性保险

  对已实施蔬菜生产保险的地区,抓紧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做好核损理赔工作,兑付保险钱款。对未实施实施政策性保险的地区,争取将蔬菜设施生产、集约化育苗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

  附件3:

柑桔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灾情及影响

  据我部农情调度,截至2月14日,柑桔等果树受灾面积1893万亩,其中成灾1016万亩,绝收286万亩。分区域看,全国三大柑桔优势产业带均受到影响,其中赣南-湘南-桂北柑桔带受灾最重。从受灾品种看,脐橙受灾最重,尤其是幼树受灾严重。赣南-湘南-桂北和浙南-闽西-粤东两大区域主要是树体受损或冻死,长江上中游柑桔带除树体受灾外,还有大量挂树保鲜的柑桔受冻。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立足生产自救,尽量减轻灾害损失,迅速恢复生产能力;立足科技救灾,提高各项技术的到位率,增加单产弥补因灾损失,保障有效供应;立足协调发展,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非灾区积极扩大种苗生产,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调优品种结构。

  (二)目标任务

  指导灾区做好抗大灾和持续抗灾的思想准备,因地制宜将各项防冻抗灾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受灾成年果园不减产或少减产;受灾幼年果园及时补种良种苗木;受灾良种苗木繁育场生产能力不下降。

  一是及时适量修剪或锯干。在柑桔萌芽之后进行修剪,尽量保留未冻枝梢的枝叶。对受冻后其叶片干枯不脱落,枝梢尚好的柑桔树及早摘除叶片;如果部分枝梢冻死干枯,应将枯死的枝梢剪除;如果整个树冠被冻死,就要进行截干,利用基部隐芽萌发的枝条,在饱满芽处短截,促其分枝,培养2~3个生长健壮的枝条为骨干枝。修剪后,其剪口要涂以波美5度石硫合剂消毒,以防病菌感染。

  二是加强肥水管理。在树体萌芽前10天左右追施第1次肥,以速效氮、磷、钾肥为主,并增施有机肥料。萌芽后10~15天进行第2次追肥,可适当增加用肥量。追施方法以放射状沟施或环状沟施,其深度在60cm左右,以不切断根系为宜。柑桔树特别是山地柑桔园受冻后如果遇到春旱,应及时适当浇水。浇水应“多吃少餐”,每次浇水以浇透为宜。

  三是防止次生病虫害发生。冻害之后柑桔树体衰弱,容易感染病害。各地要及时制定防控预案,加强预测预报,根据病虫发生情况,及时启动防控预案,确保灾后病虫不造成重大危害。可用石硫合剂配成涂白剂,均匀地涂抹在主枝和主干上,以防病菌侵入。对冻害产生的伤口要用小刀刮治,范围超过病斑1厘米,深度达到木质部,刮后先用75%酒精消毒,然后涂药,间隔7天后再涂药1次,药剂可以使用一般的灭菌剂如多菌灵、托布津等。

  四是适当疏花恢复树势。受冻柑桔树主要是以保树和恢复树势为目的,一般不宜结过多的果,所以要及时适当疏花。对受冻较轻的结果母枝可少疏;对受冻较重及坐果率低的花枝和无叶花枝要多疏,以减少花量。

  三、工作安排

  (一)抓紧制定恢复生产意见

  各地要抓紧时间制定灾后恢复生产的措施,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技术方案,责任到人,分工负责。

  (二)成立灾区专家指导组

  我部将组织成立灾区柑桔恢复生产专家指导组,因地制宜指导各地恢复生产。各地也要成立专家组指导恢复生产。

  (三)召开科技救灾现场会

  冻害对柑桔生产带来的影响是长期的。随着天气逐渐转晴,辐射降温和融雪降温将进一步加剧柑桔园的冻害,这是柑桔防冻的关键时期,我部组织召开柑桔科技救灾现场会。

  (四)加强苗木生产和调剂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柑桔良种苗木繁育场的生产和在圃苗木的管理工作,苗木充足的地区要随时做好调运准备。同时,我部将发布各地适栽柑桔品种目录,鼓励发展无病毒容器苗,提高全国柑桔产业的整体抗灾防变能力。

  (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必要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控制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确保灾区增加生产投入、提高单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灾后恢复生产专门机构,整合农业系统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落实责任制,加强灾后恢复生产的协调、计划和督导,确保各项恢复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二)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从救灾物资、设施修复、促进产销衔接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尽快修复果茶良种苗木繁育场

  各级农业部门要帮助本区域内的果茶良种苗木繁育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灾毁设施,利用一切可能发挥作用的设施,迅速组织果茶苗木生产。要根据灾毁情况及时统计受损面积,帮助苗木繁育场积极申报各级财政补贴。

  (四)实施政策性保险

  已开展柑桔生产保险的地区,抓紧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核损理赔工作,及时兑付保险钱款。未实施开展政策性保险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将柑桔容器育苗、结果树生产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

  附件4:

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灾情及影响

  据我部农情调度,截至2月14日,全国小麦受灾面积876万亩,其中成灾285万亩,绝收26万亩。

  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小麦生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一是冻害。目前已导致长江中下游麦区、西南麦区部分春性小麦品种幼穗遭受冻害;黄淮海和西北部分地区播期偏晚、苗情偏弱的小麦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冻害。二是渍害。雨雪过后,温度回升,冰雪融化,田间湿度加大,排水条件较差的部分麦田渍害可能加重。三是病虫草害。随着气温逐渐回升,由于南方麦田湿度较大,预计今年小麦条锈病、白粉病、纹枯病、根腐病、全蚀病和吸浆虫等病虫害发生流行的风险较大,部分麦田杂草可能偏重发生。同时,雨雪天气增加了土壤墒情,为春季田间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低温天气对部分病虫害和部分旺长小麦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冬季损失春季补、灾区损失非灾区补、面积损失单产补的思路,一手抓当前抗灾减灾,一手抓春季田间管理;一手抓灾区恢复生产,一手抓全国小麦生产;紧紧围绕“加强管理、扩大面积、防治病虫”三大任务,切实加强冬小麦田间管理,努力扩大春小麦播种面积,认真落实病虫害防控措施,确保今年夏粮生产继续稳定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今年春耕生产总体目标是:确保大灾之年小麦不减产,小麦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具体目标是:全年小麦面积稳定在3.4亿亩左右,单产在去年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

  (三)主要任务

  一是切实抓好小麦田间管理。今年要突出一个“早”字,狠抓一个“实”字,千方百计将小麦田间管理技术措施落到实处。西南麦区、长江中下游麦区要重点抓好受冻小麦的恢复生长,做好排水降渍工作;黄淮海麦区、西北麦区要重点抓好晚播弱苗的升级转化。

  二是努力恢复春小麦播种面积。冬春麦混播区及东北春麦区要在有条件地区适当恢复春小麦播种面积,实现以秋补夏,确保总产稳定,促进产需平衡。同时,大力发展优质小麦,促进小麦品质提升。

  三是认真抓好病虫草害防治。要及早制定防控预案,强化预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后麦田各类病虫和杂草的发生趋势,及时发布信息,指导科学防治。大力开展专业化防治,推进统防统治,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三、工作安排

  (一)及早制订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研究制订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工作指导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深入灾区田间地头,帮助农民制订和落实田管措施。

  (二)狠抓生产技术指导

  各地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分地区、分品种、分苗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指导技术方案;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通过现场观摩、专家讲座、印发资料、发布信息等形式,开展苗情调查、巡回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把各项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对于受冻麦田,要在返青期追施三元复合肥,促分蘖发生、小蘖成穗;对于冬前群体不足或苗小、苗黄、苗瘦的三类麦田,要在返青期5厘米地温稳定在5℃以上时追肥浇水;对于地力水平中等、冬前群体较足的二类麦田,要在起身期进行肥水管理;对于基础地力较好、总茎蘖数适宜的一类麦田,要在拔节期进行肥水管理;对于磷钾肥用量不足的田块,要合理追施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促进小麦生根、长蘖和苗情转化。

  (三)密切关注次生灾害

  要密切关注次生灾害的发生发展,特别是病虫草害和渍害的发生趋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报、早防治,切实把次生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建立完善条锈病监测和防治应急制度,继续推广“准确监测,带药侦察,发现一点,控制一片”的防治经验,增强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坚决防止条锈病扩散蔓延。要及时清沟理墒,防止出现渍害;要及早安排化学除草,减轻杂草为害;要提早制定小麦“倒春寒”的防范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切实抓好农资调剂供应和市场监管

  春季小麦田间管理用肥高峰即将到来,各地要切实抓好化肥调剂和供应,确保货源充足;要按照我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工作要求,加强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防止化肥、种子等农资趁灾涨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五)努力推进小麦高产创建

  要坚持依靠科技、主攻单产的思路,扎实抓好小麦高产创建年活动,确保实现小麦平均单产提高1个百分点的目标。要重点抓好我部确定的150个万亩小麦高产创建示范县的创建工作,落实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抓好主体培训,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保每项技术、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措施到田;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调动行政管理、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强化资金扶持

  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增加抗灾救灾资金,加大对灾区恢复生产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大灾后重建资金投入力度,重点做好受灾地区良种田的重建和恢复,确保今年秋冬种用种数量和质量。

  (三)强化政策支持

  要落实好农资增支综合直补,争取提高灾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促进灾区尽快恢复生产;要继续抓好测土配方施肥,争取扩大辐射带动范围,促进小麦单产提高;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抓好小麦生产的积极性。

  (四)强化信息服务

  要通过发放资料、编写墙报、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把救灾有关技术措施、物资供应、灾情、病虫害等信息及时发送给广大农民,努力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
河北省人大



(1980年9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4年1月12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7年1月1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
据1989年8月26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正〈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正〈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1998
年9月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级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
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乡级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或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
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省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选民学习、贯彻执行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和本细由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候选人,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人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设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应选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第四章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镇的人口在本县(市)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驻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选举出席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驻本行政区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在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选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一条 选区划分要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二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根据前条规定的原则,农村以一个或几个村划一个选区;县属农场、林场、牧场(包括所属生产组织)等单位可以按系统划分选区,也可以和邻近单位或邻村一个选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业、事业等单位
,以一个或几个单位划一个选区,职工人数少的,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或者与驻地街道、村庄划一个选区。市区内的大单位可以划一个选区;街道居民以一个或几个居民或按系统划一个选区。
第十三条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可以一个或几个单位划一个选区,也可以和邻近村庄、街道居民合划一个选区。
第十四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一般应分别划分。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从其他选区迁入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换算为公历出生日期。
第十六条 各选区都要建立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选区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或逐户上门进行登记。选民名册要与单位职工名册或户口簿等资料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十七条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登记:
(一)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在职上学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登记。
(二)农村和城镇居民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在原居住地迁往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居民,在取得原居住地选民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的登记。
(三)常住城镇或在异地做工、经商、办企业的居民,有暂住户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四)户口不在本省,已在本省定居的人员,依法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登记。
(五)驻在设区的市里的县直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本县的县直机关,在县登记;驻市的县属单位的职工家属,参加市的选举,在驻在区登记。
(六)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其职工家属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八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不能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烈性传染病人由所在医疗单位的专业医务人员负责进行登记,并单独组织其投票选举。
第十九条 在选举日前,各选区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对新迁入的选民应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选举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把选民名单整理注册,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按选区进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选民,应向本选区选民和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六条 各政党、团体推荐到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征得所在单位和所去选区选民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选民和各政党、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候选人的情况由选区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提交选民讨论。
第二十八条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经反复协商仍不好确定,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然后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九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三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同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三十条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时,可以采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均由选举委员会派出人员主持。每一流动票箱必须有二人以上负责,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选民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不得主
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持人代写,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
第三十二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采取哪种参选形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
第三十三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四条 票箱由主持选举的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妥为保管。本选区投票结束后,连同流动票箱一开封计票。
第三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六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选举结束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按选区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八章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第三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召开该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县(市、区)长、乡(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人民代表大会
副主席,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
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的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
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和罢免
第四十三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被罢免、死亡或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区补选。
第四十四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从公布选民名单到选举日的期限,可以少于选举法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 补选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补选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当选证书。
第四十六条 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开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分别编制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乡级、1998年县级两次换届选举的实施,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正:
一、由原来的20条改为10章48条。
二、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关于确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关于确定县级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
关于分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规定,关于选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关于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关于选民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关于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关于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关于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有关规定;关于代表的补选和罢免的有
关规定。
三、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增加了第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在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现行《细则》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原第二条(现第一条)增加一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驻军团或团级以上的
单位的领导机关协商确定。”改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删去了原第八条。原第十条(现第十七条)(一项)增加“在职上学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登记。”原第十三条(现第二十三条)中删去“反革命案或者其他”的文字。原第十九条(现第四十七条)改为
“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开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分别编制预算,由国库开支”。
五、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目作了相应调整。
六、修改后的《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