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炸方便面比地沟油安全多少?/刘新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6:32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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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方便面比地沟油安全多少?

--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揭露篇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刘新武 食品安全专业律师



关键词:地沟油 方便面 油炸 新型地沟油 食品安全

当大家提到地沟油就深恶痛绝、恶心呕吐,法律已经可以对生产地沟油者判死刑的时候,是否想过:油炸方便面可能比地沟油更不安全!

笔者谨以多年食品专业工作经验及食品安全专业律师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

生产油炸方便面的主要原辅材料是面粉、棕榈油、水、调味料及食品添加剂。面粉的品质决定了面块的质量,霉变、结块、污染的面粉所生产的方便面不仅质量差,也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不符合饮用标准、未经软化或者被污染的水以及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汤料包中食料的细菌含量超标都可能产生食品安全危害。但这些都是可以控制的,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油炸脱水这个环节。一般油炸温度需要在 145℃~165℃之间,单个方便面面块的油炸时间为70~100 秒。虽然就单个面块的油炸时间来讲非常短暂,但是方便面生产是连续流水作业,棕榈油长时间在高温状态下,在金属离子的触媒作用下,很容易恶化,产生大量有害物;而散落在棕榈油中的直径在5微米以下的面粉颗粒都悬浮在棕榈油中,不会通过自身的重量沉淀下来,长时间在高温下碳化变黑,不断积累,导致产生丙烯酰胺溶留在棕榈油中。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动物试验数据表明, 丙烯酰胺具有神经毒性、生殖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对人体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

生产企业为了少用油,降低生产成本、却又能提高方便面的颜色和口感、减缓煎炸油酸价上升而达到产品标准,一般使用滤油机将这些使油炸方便面颜色变黑的微小杂质分离出来。经过过滤颜色变浅的油继续使用,或者添加部分新油继续使用。而滤油机最多只能将直径在1微米以上的颗粒分离出来,大量直径小于1微米的颗粒在高温油里不断地产生丙烯酰胺并在油炸过程中随着油吸附在面块上,油炸方便面的含油量一般在18%-25%,由此可见,油炸方便面的危害性是必然的,而且是目前无法克服的。

据笔者进行比较、分析,相对于地沟油而言,方便面的危害性或许有过之而无不及!只不过地沟油是被公众知晓了的,被政府严加禁止和打击的,而方便面却可以堂而皇之进入市场,进入大众的口中。

接下来请关注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揭露篇:为何涉地沟油犯罪最高判死刑而油炸方便面生产、经营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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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

—王小龙
案情介绍:何某为了替朋友发泄对万某的不满。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邀约苟某、黄某某分别持猎刀、菜刀,一同去至某工地,用刀捅,砍万某的臀、腰、臂等部位,致万某轻伤。何某在追砍万某过程中,拉脱了万某穿在身上的一件新买卡克衫,并携带此衣逃离现场。尔后,将万某放在衣服中钱包内的现金三千六百二十元与苟某、黄某某瓜分。把衣服及衣服内的钱包、票据、证、卡等物焚毁。
分歧意见:此案何某、苟某和黄某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对何某取得万某衣服及占有其现金的行为定性有不同意见,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何某、苟某、黄某某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认定盗窃罪的理由是:三人事前并无共谋抢劫···何某在伤害万某的过程中,抓脱万某衣服,其目的是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无非法占有万某财物的故意,在毁灭罪证过程中,发现万某衣服钱袋内钱款,在该财物脱离万某占有,三被告人明知该财物所有人是万某、万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均私分,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是何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和抢劫,实行数罪并罚。苟某、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何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和抢劫,实行数罪并罚。苟某、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何某非法占有万某衣服的行为构成抢劫,而第一种观点并没有予以认定。
首先,本案中的抢劫行为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抢劫,而是一种另起犯意型抢劫。何某抓万某衣服是为了伤害万某,在之前并无占有的故意,甚至在抓脱那一瞬间也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的,这也是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但事实是在何某抓脱万某衣服并控制在自己手中时,其行为性质就发生转变了。这个变化的时间并不是在何某抓万某衣服之前或那一刹那间,而是在之后。判决正是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致使对后面的事实认识错误。、
其次,第一种观点对何某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认定错误,①从刑法理论上看,何某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同时,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罪过,而行为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下实施的,这是行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何某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万某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这是无疑的。关键在他主观方面是否具备犯罪故意。犯罪的主观问题是指在什么样的心态支配下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规定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健全的判断能力和完全的控制能力。也就是说是否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完全有选择的自由来实施或不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在自己处于一定条件下即具有相对自由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选择了危害社会中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关系,他就不但在客观方面危害了社会,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主观方面的内容其实就是认识和控制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能不能认识到犯罪行为,二是对该行为是否进行控制)。本案中何某在从万某身上扯下衣服并控制在手中时,他就应该能意识到自己已经非法侵占了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在有选择放弃(扔掉)或不放弃(继续非法占有)的自由之下,何某继续非法占有万某衣物,而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加以控制,相反他实施了一种积极占有的行为。对此,只能说明他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此案性质由此也发生了变化,从单独的故意伤害(既遂)到产生新的抢劫行为。②从本案何某实施的客观行为看,也与其故意侵占的主观罪过相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观罪过的问题只有行为人自己最清楚,外界包括司法认定只能根据该罪过支配下的表现于外的一些具体客观行为、举止以及行为当时具体环境来判断推定。。本案中,何某三人事前经过了商量、踩点、准备作案工具、运输工具,准备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犯罪完成后乘坐一直等候的汽车离开,中途两次换车(都不忘带上万某衣服),相继扔掉刀具、鸭舌帽。最后到一僻静山上才最后来慢慢翻看万某衣服(供述),在何某经手分掉现金后,把衣服、钱包、票据、证、卡等物焚毁。可以看出,整个作案过程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精心准备,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头脑清醒,行为准确、冷静(事前何某告诫苟、黄二人砍人时把刀控制好,不要砍重了。事后证实万某身受二十多处刀伤,但经鉴定却为轻伤,无一伤在要害、致命之处)。可见其整个作案过程并不惊慌,与犯罪嫌疑人“因为惊慌而忘记扔掉衣服”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相反,何某对自己在故意伤害过程中侵占万某衣服的行为是相当清楚的,这也与其在逃离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相互印证:何某在控制衣服后,并没有立即扔在地上,而是一直抓在手中,直至逃离现场。逃离途中曾两次换车,上车后都把衣服放在车上,而下车时都不忘记带上万某的衣服。途中相继扔掉作案工具猎刀、菜刀、鸭舌帽后,却最后另到一无人处再来处理衣服。可见,何某非法占有衣服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③从何某取得衣服的方式看,也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何某从万某身上扯下衣服后,继续对万某实施伤害其使万某不能、不敢反抗,其实质是用暴力手段取得继续对衣服的非法占有权。该侵占行为具有暴力性、当场性、公然性,是抢劫行为。
据此,应该认定何某劫取万某衣服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第八条“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应该对何某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何某等三人瓜分万某现金行为认定错误
1、何某对衣服内现金在取得衣服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何某抢劫万某衣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对衣服内是否有其他财物或者有贵重财物是完全应该有预见的,有大量现金也并不违背其主观目的。因此,不能以何某事前不知道有大量现金就否认其事前有非法占有现金的主观故意。
2、从取得现金的方式看,也不符合盗窃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和盗窃罪的规定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主要区别是占有财物的手段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盗窃是采用秘密方式,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是用行为人自认为当事人不知道的方法。本案中何某取得财物的方法是显而易见的,是公然用暴力劫取的。是在万某知情,但不能、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而不是在“…万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均私分…”。“脱离”一词表意模糊,完全没有反映出现金控制权的非法转移方式。衣服是在何某使用暴力并在暴力胁迫下才由万某转移至何某,现金也是何某在暴力作用下非法取得的。因此,对何某占有万某现金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劫,而不是盗窃。
三、苟某和黄某在事前和何某无抢劫共谋,抢劫行为是何某单独实施,当何某从万某身上抓下衣服后,三人继续对万某实施伤害,其主观内容不一样,属于无共谋的共同犯罪。二人占有现金是在何某抢劫行为完成后。由于苟某和黄某不是占有万某现金的行为直接实施人,现金自始自终都是何某控制,事前也无共谋。因此,何某的抢劫行为属于事前无共谋,事中超出共谋的单独犯罪行为,由此造成的刑事责任只能由何某单独承担。
综上,笔者认为对何某、苟某、黄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共犯论处,对何某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2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8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对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是指其资本100%由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航空公司(名单见附件);分公司是指其资本100%由航空公司投资和管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具体名单由航空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航空公司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民航总局三大航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100%控股并在上海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100%控股并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
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名单见附件)1999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名单见附件)1999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机场管理机构即各大区民航管理局、省级民航管理局所办的非直接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以独立经济合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七、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民航总局所属企业所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名单
一、航空公司
1.北方航空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西南航空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3.西北航空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4.云南航空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5.新疆航空公司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6.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二、机场
1.首都国际机场 北京市
2.白云国际机场 广东省广州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管理局 北京市
3.天津机场 天津市
河北省民航局 河北省石家庄市
4.石家庄机场 河北省石家庄市
5.山海关机场 河北省秦皇岛山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6.包头机场 内蒙古包头市
7.通辽机场 内蒙古哲蒙通辽市
8.赤峰机场 内蒙古赤峰市
9.海拉尔机场 内蒙古呼盟海拉尔市
10.锡林浩特机场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11.呼和浩特机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12.乌兰浩特机场 内蒙古兴安盟
山西省民航局 山西省太原市
13.太原机场 山西省太原市
14.长治机场 山西省长治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东北管理局 辽宁省沈阳市
15.桃仙机场 辽宁省沈阳市
16.丹东机场 辽宁省丹东市
17.大连机场 辽宁省大连市
黑龙江省民航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8.黑河机场 黑龙江省黑河市
19.齐齐哈尔机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20.牡丹江机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21.佳木斯机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22.哈尔滨机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吉林省民航局 吉林省长春市
23.吉林机场 吉林省吉林市
24.延吉机场 吉林省延吉市
25.长春机场 吉林省长春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东管理局 上海市
26.龙华航站 上海市
江西省民航局 江西省南昌市
27.南昌机场 江西省南昌市
28.赣州机场 江西省赣州市
安徽省民航局 安徽省合肥市
29.合肥机场 安徽省合肥市
30.黄山机场 安徽省黄山市
31.阜阳机场 安徽省阜阳市
山东省民航局 山东省济南市
32.济南机场 山东省济南市
33.青岛机场 山东省青岛市
34.烟台机场 山东省烟台市
江苏省民航局 江苏省南京市
35.连云港机场 江苏省连云港市
36.常州机场 江苏省常州市

37.南通机场 江苏省南通市
38.徐州机场 江苏省徐州市
福建省民航局 福建省福州市
39.厦门航管站 福建省厦门市
浙江省民航局 浙江省杭州市
40.杭州机场 浙江省杭州市
41.宁波机场 浙江省宁波市
42.温州机场 浙江省温州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西南管理局 四川省成都市
43.双流国际机场 四川省成都市
44.南充机场 四川省南充市
45.西昌机场 四川省西昌市
46.达县机场 四川省达川市
贵州省民航局 贵州省贵阳市
47.磊庄机场 贵州省贵阳市
重庆市民航局 重庆市
48.江北机场 重庆市
西藏自治区民航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49.贡嘎机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50.邦达机场 西藏自治区邦达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西北管理局 陕西省西安市
51.咸阳机场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民航局 甘肃省兰州市
52.中川机场 甘肃省兰州市
53.敦煌机场 甘肃省敦煌市
54.嘉峪关机场 甘肃省嘉峪关市
55.庆阳机场 甘肃省庆阳市
青海省民航局 青海省西宁市
56.西宁机场 青海省西宁市
57.格尔木机场 青海省格尔木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航局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58.银川机场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59.榆林机场 陕西省榆林市
60.延安机场 陕西省延安市
61.西关机场 陕西省西安市
62.安康机场 陕西省安康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南管理局 广东省广州市
河南省民航局 河南省郑州市
63.新郑机场 河南省郑州市
64.湛江航站 广东省湛江市

65.汕头航站 广东省汕头市
66.广西区局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
67.桂林机场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
68.南宁机场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
69.北海机场 广西自治区北海市
70.柳州机场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
湖南省民航局 湖南省长沙市
71.黄花机场 湖南省长沙市
72.张家界机场 湖南省张家界市
73.常德机场 湖南省常德市
海南省民航局 海南省海口市
74.梅县航站 广东省梅州市
75.深圳航管站 深圳市
76.珠海航管站 珠海市
湖北省民航局 湖北省武汉市
77.恩施机场 湖北省恩施州
78.宜昌机场 湖北省宜昌市
79.襄樊机场 湖北省襄樊市
80.南湖机场 湖北省武汉市
三、新疆航空公司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1.乌鲁木齐机场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2.喀什机场 新疆喀什市
3.伊宁机场 新疆伊宁市
4.阿克苏机场 新疆阿克苏市
5.阿勒泰机场 新疆阿勒泰市
6.库尔勒机场 新疆库尔勒市
7.和田机场 新疆和田市
8.库车机场 新疆库车市
9.克拉马依机场 新疆克拉马依市
10.且末机场 新疆且末县
11.塔城机场 新疆塔城市
四、云南航空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1.昆明机场 云南省昆明市
2.思茅机场 云南省思茅市
3.保山机场 云南省保山市
4.昭通机场 云南省昭通市
5.芒市机场 云南省芒市
6.版纳机场 云南省西双版纳
7.大理机场 云南省大理市
8.丽江机场 云南省丽江市
五、民航总局所属空中交通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
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
3.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沈阳市
4.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西安市
5.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
6.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广州市
7.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成都市



19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