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蒋某是否构成犯罪/陈贵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2:05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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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蒋某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农村妇女蒋某外出务工,因轻信人贩子的花言巧语被人贩子拐骗到某地,并卖给农民田某为妻。田某强迫蒋某与其结婚,蒋某坚决不从。田某即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了蒋某,并予以非法关押以防蒋某逃跑。蒋某多次试图逃走,均被田某抓回,且每次抓回,田某都要毒打蒋某,以示对逃跑的教训。某日深夜,蒋某乘田某奸淫后熟睡之际,用菜刀杀死田某并逃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蒋某杀害田某的行为是在田某不法侵害行为之后进行的。蒋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本案情形中只要田某不解除对蒋某的非法拘禁,只要田某不放弃对蒋某奸淫犯罪念头,就应当认定,蒋某的人身还处于田某的暴力、威胁、侵犯的紧急和危险状态中。因此,蒋某完全有权依法进行无限防卫,将王某杀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实,影响向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对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含义,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即不法侵害正当开始时又未结束,所谓开始,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或者虽然尚未直接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但法益已经处于被侵害的紧迫危险状态之中。所谓尚未结束,则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者不法侵害行为导致的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状态仍在继续之中。在本案中,田某收买蒋某并非法拘禁,同时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田、蒋某表面上为夫妻,实际上田某将蒋某作为性奴隶予以蹂躏。直至案发当时,田某非法拘禁蒋某的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持续过程中,应当认定田某对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同时,由于蒋某被非法拘禁,身体处于明显劣势,蒋某随时面临被田某再次强奸的危险,因此应当认定田某对蒋某强奸犯罪实际上也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状态。因此,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属正当防卫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联系电话:0796-35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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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新余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余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专利奖。

市专利奖设立下列奖项:

㈠市专利技术奖;

㈡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市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市专利奖具体评定标准和评审规则,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获奖人选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我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第七条 市专利奖的评奖标准:

㈠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并取得发明专利权,其专利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者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㈡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者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㈢对作出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专利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每项奖金为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为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为0.5万元。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项。

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金为0.6万元。

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市专利奖候选人(含单位和个人,下同)由下列单位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㈡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㈢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申报市专利技术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新余市专利技术奖申报书》;

㈡专利证书;

㈢专利有效性证明;

㈣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新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

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㈢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㈣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推荐单位应当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市专利奖候选人。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开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得市专利技术奖的单位,应在领取奖励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专利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修改后的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9〕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包括购买走私物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的工作中,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走私贩私物品一律予以没收,可视情节并处罚款,不能单处罚款。



19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