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胡某对变更后的债务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曾建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2:09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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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胡某对变更后的债务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曾建莉 康小龙


 [案情]: 刘某因资金短缺,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胡某介绍并担保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还款期限为2003年8月20日。同日由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据给李某,胡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2003年3月20日,李某因借据丢失,遂与刘某协商,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将月利率减为5‰,并由刘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给李某,同时李某出具了一份证明给李某,证明刘某原出具的借据作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刘某和胡某均未履行还款及保证义务,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偿还其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胡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某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合议庭存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刘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胡某在原借据上签字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后来刘某与李某协商,李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降低利率,并由刘某重新立下借据,双方宣布原借据作废,因此应认定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新立的借据应认定为是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胡某并未在新立的借据上签字担保,故胡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胡某在原借据上签字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虽然刘某与李某协商对借款利率进行了变更并未经过胡某同意,但是并未加重刘某的债务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胡某仍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刘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由刘某归还此笔借款本息,胡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后来刘某与李某协商变更债务,李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降低利率,刘某与李某双方重新达成的借款协议虽未经过保证人胡某同意,但借款合同系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之规定: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胡某仍应当对变更后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故本案刘某应当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胡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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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一波阁下
阁下:
  为补充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关于领事关系的谅解,并进一步增进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拿大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达成谅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多伦多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安大略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政府可在上海和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上海市(包括上海市区及郊区十个县)、江苏省和浙江省。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双方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可在接受国境内,包括划入派遣国总领事馆领区内的任何地方,执行领事职务。为此,接受国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双方总领事馆的官员仅在其领区内有权执行领事职务。在特殊情况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可在其领事区域外执行领事职务。
  为执行领事职务,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设立以前,加拿大驻华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申请前往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旅行时,中国当局将尽快予以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一般情况下,对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的官员,为执行公务申请在华旅行,中国当局将本着与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一致的精神加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提议,本照会(英、法文文本为正本)及阁下的复照(中文文本为正本)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在这些事务上的一项谅解,并将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二)我方去文

加拿大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你的照会内容。你的照会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 一 波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5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5年2月28日)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孙谦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姜伟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